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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不能自理 能否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2015-06-10廖春梅

老友 2015年5期
关键词:赡养人赡养费自理

廖春梅

编辑同志:

3年前,我和老伴唯一的儿子发生车祸,被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只能与人简单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但他原来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事发后仍每年能从公司获得较丰厚的分红。如今,由于我和老伴均已74岁,无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每月靠从政府处领取200余元补贴度日,生活极为困难。无奈之下,我俩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可儿子认为自己尚且需要他人照顾,现有收入也需要留下部分保障日后生活,拒绝向我和老伴承担赡养义务。请问:儿子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读者:谢XX

谢XX同志:

你俩的儿子仍需对你们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你们有权得到子女的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i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些法律条款不仅表明赡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而且明确了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二是生活困难。你俩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你俩的儿子不能因为他自己生活不能自理而免除赡养义务。《宪法》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也指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这表明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强制性义务,并不以赡养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成年子女,可判决减少或免除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用:一是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二是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三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子女对父母减少或免除赡养费用并不等于可以同时减少或免除给予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中,你俩的儿子虽然被认定为二级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但由于其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具有相应的赡养能力,因此,他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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