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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逆转劳动官司

2015-06-09新河

检察风云 2015年11期
关键词:王冰金华演艺

新河

微信,近年来最热火的聊天通讯工具,很多小伙伴有事没事都喜欢在朋友圈里发几张自拍。很多人都没有想到,微信圈中的照片也能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文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作为证据材料。

四川达州90后舞蹈演员周丽下班时遇车祸毁容,用人单位金华演艺公司却不承认周丽是其公司员工,拒绝工伤赔偿。为了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周丽先后出具了演出服、有公司经理签字的押金單、工资证明、录音等证据,全部被认定无效,眼看周丽就要在这场官司中败北,没想到,周丽微信朋友圈里的几张照片使得这场官司来了个惊天逆转,最后帮助周丽打赢了官司。据悉,这是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后国内利用微信打赢的第一场劳动关系案件。

舞蹈演员车祸毁容,下班途中能算工伤吗

周丽,23岁,四川达州人。大学毕业后就职于重庆一家知名品牌服装店做销售。因为外貌出众,又有舞蹈底子,2013年9月10日,周丽应聘到位于重庆渝北区的金华演艺公司做兼职舞蹈演员,工作时间为每天晚上6点至次日凌晨1点,由公司提供住宿,并认识了男友王磊。

2014年7月23日凌晨1点多,周丽下班后和女同事张青一起回宿舍。快到宿舍楼下时,被一辆路过的轿车司机喊住问路。正当周丽侧身为司机指路时,一辆比亚迪轿车从周丽的身后快速驶来,并将周丽挂倒撞伤。一切发生得太快,反应过来的张青立马喊肇事司机叫救护车。很快,附近的交警以及重庆西南医院的救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周丽被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救护车上,张青拨通了周丽父母的电话说明详情。经过医生诊治,周丽面部正中央被划出了一道十厘米的伤口,需要缝合一百多针。

2014年7月24日凌晨5点,缝合手术才正式结束。匆匆赶来的男友王磊看了一眼立马离开再没出现过。2014年8月5日,住院13天的周丽因为司机不愿继续支付医药费而不得不提前出院。刚刚回到宿舍的周丽,就接到了金华演艺公司执行经理王冰的辞退电话。失恋、失业、毁容,接二连三的打击一起向周丽砸来,她觉得自己的世界一瞬间崩塌了。

处于崩溃边缘的周丽,在朋友的劝说下,于2014年8月,向重庆王家律师事务所的刘洋东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委托其帮她向肇事司机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以及向自己所在的金华演艺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周丽根据刘洋东的要求,将自己在金华演艺公司的一套演出服和当时进入公司时签的押金单等资料交到了律师事务所,押金单上有经理王冰的签名。之后,她便回到老家四川达州等待消息。

智取工资证明,没到公安局备案有效吗

2014年9月5日午后,周丽接到了代理律师刘洋东打来的电话:“我刚才接到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来的通知,由于你没有和金华演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所以你申请工伤赔偿不被通过,需要补充完整证明材料才可以重新申请。”

刘洋东的话就像是晴天霹雳,周丽一时有些反应不过来。刘洋东给周丽出主意:“可以想办法让金华演艺公司给你开一张工资证明,并盖上公章,只有证明了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

2014年9月10日,周丽在律师刘洋东的陪同下,来到金华演艺公司经理王冰的办公室。周丽客气地打了招呼便摘下口罩,对王冰说:“王经理,我的脸成啥样你也看到了,我正在委托刘律师跟肇事司机打官司,我必须要到赔偿,才能去医院把脸整治好。可肇事司机那边不承认我有工作,你能不能给我开一张工资证明,证明我出事时是金华公司的员工,每月拿多少钱,然后盖上单位公章行不?”王冰看着周丽实在糟心,不忍心拒绝她,便给她开了一张每月6000元的工资证明,并盖上了公章。

回到律师事务所后,刘洋东又从上衣口袋中拿出一支录音笔:“为了以防万一,这段录音只要在你允许的情况下,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工资证明再加上这录音,我们明天就可以提交到仲裁委员会了。”

渝北区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仲裁庭于2015年1月1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以为有了这份工资证明就万无一失的刘洋东怎么也没想到,原来当日王冰在工资证明上加盖的印章居然不是金华演艺公司注册使用的公章,而是一个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应的内部私章。

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曾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中明文规定:“申请经营公章的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经过审查批准备案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率。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王冰才有恃无恐,她是故意给周丽盖了这样一个章。

看着庭上得意洋洋的王冰,刘洋东立即出具了另一份录音证据。当录音播出后,王冰的代理律师却用“录音声音模糊不清,且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录音中的人是我当事人王冰”为由给再次否决。而作为证人出庭的张青也被王冰直接否认是金华演艺公司的职员。一场看似证据充足的官司,却陷入了僵局,不得不延后再审。

朋友圈照片成新证,证据链比孤证有威力

2015年1月29日,周丽和刘洋东坐在堆满资料的会议室中,一起寻找着新的证据,距离上次开庭已经近半个月了,可周丽和刘洋东却一直没有再找到新证据。心里难过的周丽在微信中写道:“虽然案子陷入了僵局,但我只能坚信明天会比今天好。”看着微信圈好友的评论,周丽突然灵机一动,微信圈里和同事的工作照片是不是也可以作为证据?她立即拨通了刘洋东律师的电话。刘律师听后告诉她,如果微信圈的照片可以证明你和公司及领导的关系,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

花费了一天一夜的时间,周丽在金华公司经理王冰的微信中搜到了一张照片:是开业那天,公司经理王冰和周丽他们的合影。每个人身上都挂着铭牌,上面清楚显示着金华公司的名头。周丽将照片下载下来后发给了刘律师,在得到肯定后,根据刘洋东的要求将照片导出刻盘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就在这份证据提交上去不久,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由法条可知,视听资料证据往往是动态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监控等,电子数据证据更多是静态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等都是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证据。这些都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2015年2月10日,刘洋东和周丽带着新证据再次开庭。通过这组有王冰发布在朋友圈的开业照片,刘洋东成功地将之前所有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证明了周丽与被告王冰所在的金华演艺公司有着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该规定明确将“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

与此同时案子又出了新变化,金华演艺公司又称王冰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她不能代表金华公司,更不能作为证据。刘洋东当庭否认了这一点,他从王冰上传的微信图片中,找到了许多她和公司同事、她和公司领导以及她平时开展工作时的照片。

2015年2月10日,重庆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确认申请人周丽与被申请人王冰在2013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了这一纸仲裁裁决书,周丽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2015年3月4日下午,周丽在刘洋东的陪伴下一起前往重庆华美整形医院商讨治疗方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博士点评

周丽利用微信朋友圈照片打赢劳动关系的案件,是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后国内首例利用微信打赢劳动关系的案件。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兴起,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交微信等电子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的情况。

微信照片及通讯消息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在取证的同时,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而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则建议完整保存,在必要的情况之下,可以提前進行公证。对于微信、QQ等日常通讯工具,则应提倡和推动使用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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