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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贪腐社会容忍度探析

2015-06-09姜川

检察风云 2015年11期
关键词:危害性贪官贪腐

姜川

劳德荣、刘光明、潘玉梅、安惠君、顾慧娟……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名字如今却都被贴上了同一个标签——“女性贪官”。十八大后,随着政府反腐力度的加强,落马女官员的数量也有所攀升。然而,透过舆论对于落马女性官员的评论,笔者发现,相较于对男性贪官“利欲熏心,为所欲为”的愤懑,舆论对于女性贪官的评论似乎更多地透露出一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无奈。那么,舆论为何表现出对女性贪官额外的宽容?这种宽容又是否符合法制社会的平等观念?笔者拟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从实然层面看,舆论对于女性贪官的容忍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这种相对的高容忍度取决于女性的社会地位、社会形象、贪腐手段等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从女性的社会地位而言,尽管“男女平等”的口号已经呐喊了多年,且“女权主义”的呼声也日渐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职场,尤其是在政治领域,女性仍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而存在于社会的观念之中。而这种弱者形象也为女性贪官博取了足够的同情分,从舆论对于女性贪官的评价来看,其似乎总能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女性贪官寻得托辞:一是女性官员内心安全感的缺乏:女性官员长期奋斗于职场,而无暇顾及家庭,甚至无暇对自己的外貌进行精心的打扮与修饰,长此以往,其一方面需要承受职场中所面临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也会与配偶及子女的关系日渐淡薄,在这一情形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家庭关系和满足自身的生理需求,女性官员或为提高自身的外在魅力而斥巨资修饰容颜,或通过包养年青男性来满足自身的生理需求,而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将激起其对于财富的渴望,而成为其进行贪腐的内在动力。而在輿论看来,尽管手段有所不妥,但这些行为却不过是女性官员在经历了长久职场压抑后的发泄之道,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算是情有可原;二是女性官员对于家庭的愧疚:女性官员长期奔波于官场,而缺少对于家庭的照顾,而这与中国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是不相吻合的,而亲友偶尔对于女性官员的责备也将加剧女性官员内心的愧疚感。此时,女性官员唯有通过金钱和利益来弥补自身对于家庭贡献的不足,故而,其铤而走险的行为往往被判定为对于家庭的弥补,从而获得了舆论的谅解;三是女性官员的身不由己,相较男性官员,官场对于女性官员的容忍度似乎并不那么高,因而,女性官员仅有在比男性官员更为出色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与男性官员同等的机会,而与男性贪官结盟更是成为了她们以权换利的捷径。部分男性官员正是抓住了部分女性官员急于求成的从政心理,对女性官员进行变相的诱惑或威胁,从而引导女性官员走上了贪腐的不归路,而女性在官场中的这种弱势地位,也是舆论对其同情且宽容的原因之一。

其次,从女性的社会形象而言,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作为孕育生命的本源,社会也更期许女性是一个“善”的角色,因此,无论是在文学作品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多以“贴心的女儿”、“贤淑的母亲”、“温婉的妻子”、“慈祥的祖母”等角色出现,因此,即便女性官员的贪腐行为东窗事发,其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社会标签却也因根深蒂固而一时间难以扭转。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社会标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舆论观念中对于女性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知。举例而言,在薄谷开来故意杀人一案中,若隐去案件的背景信息,仅从事实认定的角度,以“在水杯中下毒,杀害尼尔伍德”的客观言语进行描述,相信舆论更会倾向于行为人泯灭人性,然而,若是对案件背景进行更为细化的描述,即“一个母亲,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不受威胁,无奈之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相信更多的人会以一声叹息来表达内心的惋惜与同情。因此,笔者认为,女性与生俱来的“善良”、“慈祥”等角色标签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舆论对于其贪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知,基于对于女性“向善”的期许,舆论给予了女性贪官更多的容忍。

最后,从贪腐手段而言,女性贪腐往往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数量上看,女性贪腐数量总体上较少。尽管这种少数更多的是因为相较于男性官员,女性官员本身数量较少,权力也较小,但也不可否认,女性贪腐的相对低发性,使得社会对其危害性的认知产生了偏差;二是从手段上看,女性贪腐的行为手段较为隐蔽。在社会眼中,女性是善良、温顺的代名词,而在女性内心,其对于自己也有同样的期许,因而,在进行贪腐行为时,其手段往往较为隐蔽,从而从表现形式上降低了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三是从改造后果上看,女性贪官的悔改率较高。女性官员在官场之外往往还承担着更多的家庭角色,而相较男性,女性的家庭意识也较强,在贪腐行为被发现后,女性官员更希望最大化地降低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于家庭,尤其是子女的影响,也更乐意维护自身在亲友心中的美好形象,因此,更愿意积极悔改。基于舆论认知,女性贪腐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其事后的悔改度较高,因而,给予女性贪官更多的宽容体现了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而这一点,对于现代文明社会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从应然层面看,这种宽容是否与法治社会的平等观念相契合却是有待质疑的。在西方,法律的女神蒙蔽着双眼,代表着其不以任何的情感偏向看待任何一个法律主体,而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推行却在现实中屡屡难逃沦为口号的厄运。曾几何时,同样是拿起屠刀的少年,一个因为被贴上了“富二代”的标签,而被冠以了“死得其所”的骂名;另一个则因为被贴上了“穷学生”的标签,而被给予了“刀下留人”的同情。然而,法治发展的足迹已经向我们证明了平等对于法治的重要性,这一点,在贪腐行为中亦是如此。笔者认为,舆论既不应行为人是位高权重的男性而夸大其贪腐事实,从而苛责其承担更多的责任;亦不应行为人是有苦难言的女性而同情其不幸遭遇,从而容忍其犯下的各种不法行为。或许,我们心中仍可以保持对女性那一份“向善”的期许,然而,在现实社会中,面对贪腐行为,无论男女,都应做到“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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