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问题初探
2015-06-09李云鹏
李云鹏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问题初探
李云鹏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互联网涉毒犯罪是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自身的网络知识,以计算机、智能手机为主要工具,利用互联网络作为平台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涉毒犯罪每年都以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速度增长。互联网涉毒犯罪所具有的高科技性、无国界化、隐秘性、犯罪风险低等特点,常常使毒品犯罪分子连续作案,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因此,侦破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一方面应借鉴传统的侦查方法;另一方面,应针对互联网络本身的特有属性和互联网络涉毒犯罪的特点,从源头寻找互联网络涉毒犯罪可行的侦查举措。
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
一、中国互联网发展
截止到2014年12月底,中国互联网站总数为335万个,年增长为4.6%(见图1)①《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页数量为1899亿个,年增长26.6%(见图2)②《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图1 中国互联网站数量变化情况
图2 中国网页数量及增长率
截至2014年12月,中国互联网网民规模达6.49亿人,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12月底上升2.1个百分点(见图3)。①《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图3 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
截至2014年12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57亿,较2013年增加5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所占比例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见图4)。②《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即时通信作为互联网第一大应用,在网民中的使用率持续上升,达到90.6%。手机即时通信由于其随身、随时、拥有社交属性和可提供用户位置的特点,截止到2014年12月底,手机即时通信使用率为91.2%。
图4 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及其占网民比例
随着中国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中国网民对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不断加大,各类型犯罪活动也开始在互联网上蔓延。传统的毒品犯罪在中国已向互联网渗透,互联网涉毒犯罪不仅发案率在上升,而且犯罪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互联网已成为毒品犯罪的新媒介。
二、中国互联网涉毒犯罪概述
2002年2月,联合国麻醉品管理局在2001年度报告中就向全球发出严重警告:“毒品正通过互联网络销售,私人聊天室正被毒品商利用,人们在互联网上正面临着毒品的威胁!”互联网涉毒犯罪是一种新型的高智能犯罪,目前学界对其的表述各不相同。笔者认为,互联网涉毒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络作为平台或场所所进行的各类型毒品犯罪活动。诸如:利用互联网络出售、购买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犯罪的策划、联络与指挥,利用互联网提供各种毒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利用互联网聊天室“容留”他人吸贩毒,等等。
相对于传统的毒品犯罪而言,互联网涉毒犯罪是一种新兴的毒品犯罪手段方法。随着互联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络平台日益成熟和完善,互联网涉毒犯罪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发展的最新方向。随着国际毒品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及毒品犯罪的不断增多,我国所面临的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形势越来越严峻。2010年8月,山东禁毒部门破获一起利用互联网销售新型毒品“神仙水”的贩毒案件;2011年5月,江苏盐城警方成功侦获“‘1.18’互联网制贩毒案”①http://www.0515yc.tv/news/folder17/2012/08/2012-08-08203009.html.;2011年6月,吉林通化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及全国18个省市、涉案人员达400多人的特大网络贩毒案②人民公安报2012年3月28日第004版。;2011年7月,甘肃兰州警方成功侦破“9.17互联网贩卖毒品案”,打掉一个跨省区利用互联网络贩卖毒品的团伙;2011年10月,中国公安部成功侦破中国首例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聊天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③人民公安报2011年10月31日第001版。;2012年8月,山东济南警方破获特大网络贩卖毒品案件④http://www.scxsls.com/a/20121011/81364.html.。
2015年4-6月,中国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网络扫毒专项行动,破获互联网涉毒案件14878起,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32871名,缴获各类毒品3.37吨、易制毒化学品9.51吨,清理整治互联网上贩卖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制毒工具及传授制毒方法工艺等违法信息8.3万余条,关停取缔涉嫌联络销售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组织聚众吸毒等违法互联网站832家、关停涉毒通讯账号576.8万个,通报有关部门停止解析涉毒违法网站域名529个。①http://www.mzsgaj.gov.cn/showarticle.aspx?id=5123.
三、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特点
(一)互联网涉毒犯罪手段高科技性强
互联网是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互联网信息与其他信息相比的主要特点是技术含量高。犯罪分子在实施互联网涉毒犯罪的过程中一般采取高科技的犯罪手段。一方面,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犯罪分子大多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网络、通信的专业知识,并且能娴熟地操作计算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在实施互联网涉毒犯罪时多采用高技术、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如网络加密技术、解码技术、网络编程技术等,其犯罪的主要过程是通过计算机的信息系统准确无误地将各种数据、信息发送给受众。
(二)互联网涉毒犯罪全过程隐秘性极高
在互联网络这个巨大的虚拟“社会”中,毒品犯罪分子的身份永远都是“虚拟”的,他们往往不用进行任何的伪装和“修饰”,就可以在互联网络上进行不同类型的毒品犯罪活动。伴随着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毒品犯罪分子在互联网络上的涉毒犯罪活动也日趋复杂化、多样化,涉毒犯罪全过程日趋隐秘。
作为以高科技为支撑的犯罪活动,互联网涉毒犯罪具有极强的隐秘性的特点。在互联网络中,毒品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空间进行涉毒犯罪活动,作案范围不受时空的任何限制。
互联网涉毒犯罪可在互联网络上瞬间完成,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很难掌控。互联网涉毒犯罪的证据大多存在于无形的互联网数据中,如:程序、源文件、信息等,这样,毒品犯罪分子就很容易对相关数据进行删除和篡改,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映像文件、副本文件,就难以查清和判断,从而使得互联网涉毒犯罪不会留下犯罪痕迹。因此,互联网涉毒犯罪不会像传统的刑事案件一样有犯罪现场可查,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犯罪过程隐秘性强,一般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在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的支撑之下,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多种即时通信工具在互联网络上发布、传播各种涉毒信息,从而进行涉毒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所进行的各种涉毒犯罪活动往往是通过使用暗语、“黑话”、俚语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帖子或留言,之后再使用MSN、电子邮件、QQ、微信、飞信、陌陌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实时联络,实现并完成毒品交易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活动。
(三)互联网涉毒犯罪呈现无国界化
互联网较强的辐射能力使互联网涉毒犯罪呈现出较强的辐射性。由于互联网涉毒犯罪不受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当各种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传递时,空间和时间出现“消亡”,“时空压缩”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实施互联网涉毒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犯罪分子只需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就可以利用互联网络进行涉毒犯罪活动。现今,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架构范围遍布全球各地,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犯罪活动,将使毒品犯罪呈现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的严峻态势。
(四)互联网涉毒犯罪风险极低
互联网涉毒犯罪的高科技性和极强的隐秘性,以及互联网安全防范技术的相对滞后,给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巨大的难度,这样导致了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成功率相对较高,大量的互联网涉毒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从而使得毒品犯罪分子能逍遥法外。由于互联网涉毒犯罪风险极低,犯罪分子就敢于利用互联网的安全防范缺陷实施涉毒犯罪行为,从而使得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数逐年递增。
四、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之困境
与实体的毒品犯罪侦查所不同,互联网涉毒犯罪所具有的隐秘性、高智能性、无国界化以及犯罪证据易被篡改、销毁等特性,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实物活动中面临诸多困难。
(一)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力量薄弱,侦查部门间缺乏沟通与协作
目前专门从事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还相对较少,而且缺乏专业的互联网技术人才,侦查力量和技术较为薄弱,这也直接导致大量的互联网涉毒犯罪因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而难以被识别或发现,使得互联网涉毒犯罪存在很高的犯罪黑数。再者,在对互联网涉毒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中,需要互联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协作与配合,但出于自身利益等因素的考虑,有时互联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会出现消极配合或不予配合的情形;国际社会对互联网犯罪的认同与合作相对滞后,特别是对互联网涉毒犯罪尚未引起高度的关注,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全球性国际合作机制。
(二)毒品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
很多互联网涉毒犯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较高的互联网络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他们在互联网涉毒犯罪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采用多种反侦查手段为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工作设置重重障碍,防范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犯罪侦查。一是通过设置“关卡”防范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的互联网聊天室采用“私聊”的方式聚众吸毒,活动十分隐秘,一般人难以介入;有的网站实行会员注册制,只允许注册会员登录;有的网站采用互联网资源分级别登陆、浏览的办法,严格限制访问人数……这些互联网技术手段的“关卡”,增加了公安机关对涉毒犯罪侦查的难度。二是通过更换服务器、跳转域名甚至是租用境外服务器提供服务来防范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如近年来高发的利用互联网销售、购买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其犯罪行为的实施离不开VOIP网络电话服务器,一般这类服务器都设在国外,通过互联网络进入国内的电信、网通、铁通网络,国内则专门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三是通过即时点对点通信软件和电子邮件防范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在贩毒活动中,很多有关贩毒的信息交流都是通过MSN、OICQ、电子邮件、飞信、微信、网络视频电话等即时点对点通信软件进行联络的。这些通信软件具有隐秘性强、即时快捷的特点,公安机关难以对其采取及时、准确的侦查活动。
(三)互联网涉毒犯罪证据难以固定、收集
目前,公安机关在对互联网涉毒犯罪进行取证时主要采用静态电子取证技术和动态电子取证技术。动态电子取证技术主要是针对互联网络所进行的线索追踪、证据收集等取证活动①在“‘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的前期侦查工作中,甘肃专案组在互联网的某网站的聊天室的12个涉毒“房间”内,录制了70G的涉毒视频资料,采集涉毒相片638张;陕西专案组在互联网的某网站的聊天室内发现涉毒的“房间”有70余个,收集的影像资料达1550G。;静态电子取证技术主要是指针对服务器、PC机电子证据的固定、收集等取证活动。然而,有的公安机关目前还把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侦查重点停滞在传统证据的固定与收集上,缺乏互联网涉毒犯罪证据发现、固定、与固定的敏锐意识,因此,这些新的取证技术尚未在公安机关得到普及,这样就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明显落后于犯罪活动。再者,互联网涉毒犯罪证据的发现、固定、收集、保存等,需要具有专业互联网络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人才,但目前公安机关中缺乏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从而使得互联网涉毒犯罪在认定上出现了诸多的困难,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与犯罪形成了一个不对称的局面。
(四)互联网涉毒犯罪科技含量高,侦查机关侦破难度大
当今,政府或公众对PC、智能手机与互联网络所形成的开放的系统的安全防范意识越来越重视,毒品犯罪分子要突破层层的互联网防范进行犯罪活动,其必具备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网络专业技术;而侦查人员在进行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时,往往也必须具备计算机和手机的专业知识、通信技术知识、网络技术等,进而才能开展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侦查与取证工作。这样的诸多因素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行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五、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的基本模式——“案-机(计算机)-人”
按照犯罪侦查的途径来说,侦查模式可以分为“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两种,但是,从互联网涉毒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对于互联网涉毒犯罪都是不适合的。
首先,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所具有的可使人感知的犯罪现场,因此,也就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痕迹。由于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犯罪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地相分离,其经常呈现出跨国性和跨区域性,甚至有的犯罪分子还专门利用境外代理服务器绕道境外实施境内作案,或者以“自由网”“虚拟浏览器”等新型网络技术对抗公安机关的侦查;再加上网络犯罪的虚拟时间与现实世界的时间并不对应,且稳定性较差,因此,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时空因素不存在。
其次,互联网涉毒犯罪实施后对计算机硬件的信息载体可以不造成任何的物理损坏,或不在信息载体上留下任何痕迹。因此,侦查人员要对计算机的电子证据进行发现和搜集是相当困难的。
在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侦查的整个过程中,侦查员首先要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如网络监控、数据实时跟踪、计算机系统勘查、源代码追查、电子数据分析与鉴定等,最终找到涉案的“计算机”,即“从事到机”;然后,侦查员要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如计算机实地勘验、计算机物理搜查等,从计算机上获取到可能涉案的计算机操作者的信息,即“从机到人”;最后,侦查人员要通过常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定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作案人。
在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从事到机”与“从机到人”两个阶段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个阶段的不重视都将导致整个侦查工作的失败。因此,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侦查模式是一种全新的“案-机(计算机)-人”的模式,这其中既有传统侦查方法的影子,又有现代网络侦查技术的色彩。
六、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的思路
(一)IP地址追查法
IP地址与互联网上所使用的PC机都是一一对应的。①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在互联网络上存在隐藏真实IP或以虚假IP代替真实IP的可能,因此,公安机关在实战中必须解决理论上的真实IP和互联网络中出现的IP的真假判别的问题。只有解决了IP地址的真实性这个问题,公安机关才能在互联网中定位涉嫌参与毒品犯罪的计算机的准确位址,让IP地址在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侦查中发挥作用。如果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互联网上发现了涉毒信息,侦查人员就可以从互联网上的信息包中解析发布涉毒信息的PC机的IP地址,即时追踪使用该IP地址的真实用户。如果是在涉毒信息上传的过程中,利用电信部门的控制功能就可将IP地址和用户关联,可确认中间或最终的信息源,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可对信息源进行追踪、“搜查”,通过对互联网上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获得证明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文字、音频、图像、视频及计算机内部存留的信息、记录等,建立能够证明互联网涉毒犯罪的证据链。锁定IP地址是侦破互联网涉毒犯罪的重要突破口,在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真实身份关联法
大多数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润,而利益的获取就必须与互联网的支付平台有关。目前,互联网络上几乎所有的支付平台都实行了实名制认证,因此,在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只要掌握了犯罪分子的互联网上的支付账号,就可以从互联网支付平台供应商处获得此账号户主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锁定毒品犯罪对象。
(三)互联网络虚拟身份定位法
在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侦查过程中,有时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仅毒品犯罪分子的互联网虚拟身份,如:电子邮箱账号、QQ账号、互联网站登录用户名等。这样,公安机关就必须依靠互联网络提供商、服务商、运营商,对该互联网虚拟身份的互联网络活动轨迹进行分析、研究,获得毒品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活动”轨迹,从而准确锁定毒品犯罪分子。
(四)反向“入侵”法
互联网涉毒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毒品犯罪分子在互联网络上从事涉毒行为之后都会擦除其留在互联网络上的日志,从而使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无法追查到毒品犯罪分子所使用的计算机。为跟踪、定位毒品犯罪分子,在预先判断毒品犯罪分子在互联网络中活动轨迹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手段向互联网络上的毒品犯罪分子的计算机中植入病毒,窃取其个人信息,从而成功定位毒品犯罪分子。
七、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策略
互联网涉毒犯罪是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自身的网络知识,以计算机、智能手机为主要工具,利用互联网络作为平台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涉毒犯罪每年都以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速度增长。互联网涉毒犯罪所具有的高科技性、无国界化、隐秘性、犯罪风险低等特点,常常使毒品犯罪分子连续作案,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因此,侦破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一方面应借鉴传统的侦查方法;另一方面,应针对互联网络本身的特有属性和互联网络涉毒犯罪的特点,从源头寻找互联网络涉毒犯罪可行的侦查举措。
(一)互联网络扫毒,科学技术先行
互联网络的“数字化”特征,决定了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必须充分依靠科学技术力量才能完成。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首先是要依靠科学技术力量,只有抢占了互联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制高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才能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进而在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上取得主动权。
目前,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的安防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绩,但是,相对于互联网安全的严峻形势和现实要求,我国现有的互联网安防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还未处于领先水平,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互联网安防技术,进一步加强国内互联网安防技术的研究,从而推进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打击向纵深开展,切实提高我国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效率和质量。
(二)重视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线索发现
及时发现、查证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线索是快速侦破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未能及时发现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线索,案件线索在互联网络中必将灭失或残缺,这样会对案件的成功侦破构成障碍。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的日常互联网络巡查工作,是发现互联网涉毒犯罪线索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毒品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虚拟空间或虚拟社会进行巡查、监视,从中发现涉毒犯罪情报或线索,查缉毒品犯罪分子。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主动发现互联网涉毒犯罪的情报、线索,为侦查部门及时侦破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创造机会和条件。此外,还侦查部门可以物建互联网秘密力量,拓展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线索来源。
(三)借助互联网服务器所储存的信息,查找案件线索
互联网上网痕迹的遗留地点除了被用来上网的PC外,还有各网站及应用软件的服务器。网民在互联网上浏览网页、用应用软件聊天、在网站论坛上发表言论,其行为及相关信息都会被互联网站的总服务器记录下来,总服务器会按规定将痕迹保存一段时间,再自动删除。侦查人员可利用互联网服务商(ISP)的主机,调取毒品犯罪分子在互联网络上的活动轨迹。尤其对于一些没有条件触及毒品犯罪分子使用过的PC及毒品犯罪分子删掉上网痕迹的互联网涉毒案件,可利用互联网服务器解决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建立互联网涉毒犯罪的网络巡查制度
毒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络所进行的涉毒犯罪活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实社会中的毒品犯罪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缉毒侦查部门的严厉打击,于是,毒品犯罪分子便开始利用隐蔽性更强的互联网络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在“‘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中,涉毒互联网站虽然每天都有网站工作人员对网站进行24小时的巡查、监管,但由于网站工作人员对毒品及相关行为不甚了解,才使得大量吸贩毒行为在该互联网站上发生。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应建立互联网络涉毒巡查制度,这样,将有利于互联网络涉毒行为被及时发现,大大提高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在互联网络涉毒犯罪预警、控制和处置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
(责任编辑 蒋凌燕)
D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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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057(2015)06-15-08
2015-09-22
李云鹏,男,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及禁毒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