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爸爸车祸丧生,遗腹子获赔偿
2015-06-08
分忧 2015年3期
[案情]2013年8月21日21时55分许,齐某光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因处置不当,与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齐某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光与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齐某光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长女原告齐某婧,2006年11月11日出生,次女原告齐某婕,于2013年11月22日出生。原告要求肇事客车主赔偿包括死者遗腹子17年的抚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50万元。肇事车辆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已赔付完毕。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完毕,余额应由被告唐某按50%的责任比列承担。被抚养人齐某婕2013年11月22日出生,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年限为18年,原告请求17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3 439元。
[评析]所谓遗腹子,是指孩子还没有出生,父亲就死亡,孩子出生后被称为遗腹子。遗腹子享有生活费赔偿的请求权,不能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齐某婕的生活,法院予以支持是符合法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