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在恐怖家暴的边缘,我的明天在哪里?
2015-06-08王佳
王佳
【案件回放】
噩运不断,两任丈夫均家暴
第一段婚姻留给25岁陈丽的除了满身伤痕,还有儿子被前夫抱走时,母子俩撕心裂肺哭喊的场景……
可无论如何,生活还得继续。
渐渐地,有热心的亲友想帮陈丽介绍对象,她明白像自己这样既没有稳定工作,又离过一次婚的人,已经没什么“条件”可言。频频遭遇前夫家暴的陈丽,找对象惟一的要求就是“脾气得好”。
经人介绍,陈丽认识了在饭店当厨师的吴东。吴东很会说话,父亲是小学校长,离过一次婚,女儿跟他过。见过吴东两次后,陈丽心动了,她想:吴东也算是书香门第,家教应该不差,不会打人。而她更看重的是,一个大男人离婚后带着女儿,肯定是个有情有义、有责任感的人。只要自己好好过日子,带好他的女儿,吴东一定会好好珍惜自己的。交往不久,怀着对第二次婚姻的美好憧憬,陈丽与吴东结婚了。
因为陈丽与吴东已经各育有一孩,按照政策不符合再次生育标准,计生办的同志要求她上环并做定期检查。然而,婚后没多久,吴东就开始哄陈丽:“为我生个儿子吧,女儿一个人多孤单啊。”
吴东带着陈丽悄悄去了黑诊所取环。谁知,地下黑诊所医疗设施极其简陋,做手术的人技术极差,取环时,竟然拽下了陈丽的肉。看着痛得死去活来的妻子,吴东并没有心软,不顾她术后尚未恢复,就让陈丽怀孕了。待胎儿能看出性别时,吴东又带着陈丽去黑诊所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鉴定结果是女孩。吴东二话不说,交了人流费,让她打胎。短短4年,陈丽一次又一次怀孕,均被“超出”是女儿,吴东就一次次逼她流产,她甚至有因大出血昏死在产床上的经历。
饱受精神、肉体双重折磨的陈丽想反抗,可换来的却是吴东更加疯狂的折磨:皮带、板凳、擀面杖,操起就打。这一切对于陈丽来说太熟悉了,当年就是这样的家暴打碎了她的第一次婚姻。
忍忍吧,已经离过一次婚的陈丽怕了。她决定认命,想用更多的“温顺”,换回丈夫的怜爱。
然而,事与愿违。2011年6月,陈丽再次怀孕,再次“超出”是女儿,吴东又要逼她打胎。这时,陈丽从网络上查到“多次流产对女性有伤害”,担心流产又会出现大出血,她一个人悄悄跑到大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告诉她:由于之前流产次数过多,她的子宫已经受到严重损害,要她慎重。面对可能是最后一次做母亲的机会,陈丽不再屈服,坚持生下了女儿晶晶。气愤的吴东在陈丽生育期间对母女俩不闻不问,并坚持要陈丽为他生儿子。
命运加诸在陈丽身上的苦难似乎还没有完。生完女儿,她经常感到小腹剧痛并伴有出血,原以为忍一忍就过去了,没想到病情越来越严重。惊慌的她来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却说她得了宫颈癌,要保命,就必须切除子宫!
晴天炸惊雷。这个可怜的女人当场瘫倒在地,怀里的女儿也被惊得“哇哇”大哭。她紧紧抱住女儿,任眼泪肆意流淌……
就在陈丽与癌症苦苦斗争期间,吴东非但没来照顾妻子,就连一分钱的抚养费、医疗费也没给,甚至连人影也不见了。这时,陈丽的娘家人东拼西凑为她垫上了医疗费,襁褓中的女儿也由她年迈的父母接过去照料。陈丽娘家人气不过,上门找吴东理论,吴东先为自己开脱,后来干脆耍起了无赖。
躺在冰冷的病床上,陈丽的心彻底寒了,她也想明白了。2013年5月,陈丽正式向吴东提出离婚。
一听说陈丽得了癌症,吴东就盘算开了:陈丽子宫已经切除,无法再生育;要治癌症,还不知道要花多少钱,简直就是无底洞。现在她先提出离婚,这正是甩掉“包袱”的好机会。于是吴东对她说:“离婚可以,但孩子你自己养,我一分钱都不给。”
拿不到抚养费,就是把自己逼入绝境,陈丽来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院梁园法庭提起诉讼。无巧不成书,起诉后,她才知道——吴东的第一次离婚也是在该法院办理的,而离婚的原因竟然是“实施家庭暴力”!后悔之余,陈丽更加坚定了离婚的决心。
然而狡猾的吴东,面对再次离婚早就做好了准备,不但聘请了律师,还伪造了大量的证据:他声称自己为买房欠下15万元债务,装修房屋的2.8万元也至今未还,这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丽一起偿还。同时,他还称自己没工作,没收入,无力抚养孩子,也没有给付抚养费的能力。由于陈丽不懂法律,没有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提交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也没有将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以及自己的医疗费等证据提交法院,导致法院驳回了她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因男方同意离婚,且不要女儿的抚养权,为此仅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女儿判给陈丽抚养,但对陈丽遭受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对陈丽离婚后因患病加之需要照顾女儿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而主张的经济帮助金也未予支持。
想到自己这些年来因这段不幸的婚姻所承受的痛苦,而今不仅身无分文又被恶疾缠身,陈丽崩溃了,甚至一度失去了生活下去的勇气。然而女儿天真的笑脸唤醒了她,她告诉自己:为了女儿,无论如何得活下去!
可是,出路,又在何方呢?
【法律援助】
证据!案件重审的关键
陈丽的遭遇让身边的亲友痛心不已,大家纷纷出谋划策,希望能帮一帮这个可怜的母亲。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位曾在安徽省妇联申请过法律援助的朋友,听闻陈丽的遭遇,在替她打抱不平之余,建议她去妇联申请法律援助。就这样,抱着绝望中最后的一丝希望,陈丽来到安徽省妇联求助。在耐心听完她的的叙述后,省妇联权益部以最快的速度,指派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付琴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付律师在充分研究案情后,对陈丽的遭遇进行了条理性的归纳:自2007年起,吴东多次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和精神虐待,轻则辱骂、重则毒打,女方的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为满足自己重男轻女的思想,吴东一次次逼迫女方取环、怀孕、打胎,还导致女方出现大出血,肉体和精神遭受了难以愈合的创伤;女方因患宫颈癌、重度脂肪肝,需巨额治疗费。而抚养未满两周岁的女儿,也需要相当的经济开支和精力,这对没有收入来源、无房居住的女方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
紧接着,付律师又对吴东一审中陈述的“无工作,无存款,无经济收入来源,并背负15万元外债,因而不仅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陈丽还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这一情况,提出了强烈的质疑。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吴东的真实情况是:婚前有房产,工作稳定,月入5000余元,无外债。
在充分研究案情后,付律师帮助陈丽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就一审中吴东向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地分析,在二审法庭上将可疑之处逐一列出:1.在吴东自称向其二姐许某红借款3万元而打的借条上,二姐许某红的名字被书写错误;2.吴东称向其大姐借了5万元,但除了借条外,没有任何银行的取款记录等证据佐证;3.在吴东向装修人员写下的装修款欠条中,落款时间早于装修结算时间。打借条时亲姐姐的名字竟被书写错误、装修房子时先打欠条后结算等种种迹象均违背了生活常识,显然系吴东伪造。铁证面前,容不得吴东狡辩。经裁定,法院对吴东提供的两张5万元借条、一张2.8万元装修款借条都不予认定。
与此同时,在律师和妇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陈丽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因治疗宫颈癌而产生的医疗费票据,以及因自己与女儿生活贫困,向亲友借钱而产生的借条,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了借款行为的必要性与真实性。在这之前,为了证明吴东的实际经济能力,律师连同妇联工作人员,在打听到吴东在某处当厨师的消息后,协同陈丽一起前往吴东的工作地点进行拍照取证,并在吴东的领导处了解到,吴东一直在此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
对于婚内陈丽遭遇的家庭暴力,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证人举证。法庭中,陈丽的母亲、妹妹及邻居,分别就吴东对陈丽进行的暴力行为提供了证词,对陈丽的受伤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说明。法官在详细审理后,决定予以采用。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1.准予吴东与陈丽离婚;2.陈丽在被吴东赶出家门后,租房、抚养女儿、治疗癌症借贷的5万元钱属夫妻共同债务,吴东必须承担一半的偿还义务;3.吴东提供的两张5万元借条、2.8万元装修款欠条,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共有的房屋由吴东居住,吴东一次性支付陈丽房屋补偿款11万元;5.陈丽离婚后生活困难,吴东向陈丽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2万元;6.吴东对陈丽实施家庭暴力,吴东系婚姻过错方,需一次性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7.吴东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
二审判决后,吴东抱着侥幸心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为此,律师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拿到这份来之不易的财产时,陈丽流下了百感交集的泪水。而今,陈丽的身体已经基本康复,女儿也即将上幼儿园。她白天工作,晚上照顾孩子,日子过得充实而平静,那段噩梦般的婚姻已渐行渐远,未来的路还很长。
【维权提示】
遭遇家暴不要慌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付琴律师
(安徽省优秀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达30%,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其中施暴者9成是男性。
家庭暴力在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的今天,却依然普遍存在。受生理条件限制,女性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遭遇男性施加的暴力行为时,常常无力反坑。女性要温顺、隐忍、“家丑不可外扬”等陈旧思想,也一直根深蒂固地存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很多女性选择默默忍受或通过家族内部化解,这在无形之中助长了家暴实施者的气焰。同时,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居委会、公安、法院等部门机构常持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习惯性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因而未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女性。
那么,广大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维权措施可分以下三步走。第一步,不要惊慌,应及时报警,待警察到场处理后,就双方的供述形成“处警记录”。被施暴的一方应尽可能地保留好能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材料。第二步,因处警记录中一般不记录具体伤情,受伤者应及时到医院就诊、拍照,进一步保存遭受家庭暴力的更为直观详尽的证据材料。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受害女同胞,除了一定要对受伤部位进行特写拍摄,还要将面部连同受伤部位一同拍摄下来。律师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受伤者虽然知道要拍照,但鉴于受伤部位比较隐私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漏掉将受伤部位和本人面容一起拍摄下来这一环节,导致实际保留的证据只有某个部位,难以断定伤者到底是谁。而这样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中,因为难以确定伤者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从而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第三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如有离婚的意愿,要积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结婚证、房产证、孩子的出生证、银行存款证明、行驶证等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到本案中,陈丽之所以能够在二审中顺利离婚,是因为其婚姻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婚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在之前陈丽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时,其实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要求他们予以劝阻、调解。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