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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撤销岗位,未与员工协商将其解聘违法

2015-06-08廖春梅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5年5期
关键词:客观情况赔偿金合同法

廖春梅

案例:向小彤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向小彤担任研发中心专家级工程师一职。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由于公司的经济效益连续滑坡,公司决定进行人力资源及架构重组,其中包括撤销研发中心。公司向向小彤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因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已经被撤销,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而后,公司额外向向小彤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公司将向小彤解聘之前,并没有向她征求过意见。在不知她是否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将她解聘的做法违法吗?向小彤有权向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吗?

評析: 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小彤有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向向小彤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而该法律条文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与之对应,公司据此行使权利,不仅应当向向小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还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向小彤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两个要件。而本案情形恰恰缺少该两个要件:一方面,《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而本案中的重组并非其中情形之一,也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另一方面,公司根本就没有与向小彤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更不用说“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公司应当向向小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在向小彤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自然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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