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语音如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2015-06-08何琴
文/何琴
微信语音如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文/何琴
随着媒体工具的日益广泛普及,录音在诉讼证据中的使用率逐渐升高,这使得不同载体形式的录音能否被认定为证据被法庭采用成为人们所关心的话题。如今,微信语音深受广大各界人士的喜爱和追捧,是当前社会最热门、使用最广泛的聊天交往方式。这一交往方式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交流沟通,同时也由于微信语音可存储、可复制的特性使得其成为诉讼上保留证据的重要方法。那么,微信语音是否可以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被法官采纳呢?
王某与王某苗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与原告李某有生意上的往来,是关系密切的好朋友。2014 年7月,王某苗向李某借款10万元买车,李某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打到王某苗男友王某的银行卡上,鉴于二人当时友好的关系,并未写借据且未约定还款日期。同年9月,3人关系逐渐疏远,李某向王某苗催还借款,无果。2015年7月,李某将王某苗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苗偿还其本金和利息。法庭上,李某出具了打款凭证和其与王某苗交涉时的微信语音,其中语音内容是王某苗于2014年底承诺“给”款的单方微信语音,王某苗以对方出示的微信中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本案中,微信语音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纳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一、微信语音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要符合的条件是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规定的:“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对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确实是有争议的。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综上,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语音如何才能具备证明效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文已述,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我们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其次,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苗以微信账号非已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同时,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三、微信语音可通过鉴定确定真伪
在庭审实务中,微信语音的证明力问题常常成为质证的焦点,原因就是其可复制性、易改变的特点以及容易涉及侵权等问题。法官对待录音证据也一般比较谨慎,既不会过严坚持“高门槛”,也不会凡是录音证据都认可。个人语音声音特征具有唯一性,这使得微信语音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真伪。因此,举证方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提高微信语音的证明力;而对于被举证方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被举证方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以保障自身利益,如果不申请则可能判决结果会对己方不利。因为鉴定结果一般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一旦认定就是有效的证据从而被最后判决采用。相对应,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也会向被举证方释明该份录音证据对于最后判决结果的重要性,询问是否愿意申请鉴定以验证真伪,若被举证方无合理原因拒绝,法官也可能会考虑不利于该方的证据认定。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