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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or快进?视频贴片广告的生存“法”则

2015-06-08曹丽萍吴依辰李森

法庭内外 2015年11期
关键词:浏览器经营者软件

文/曹丽萍 吴依辰 图/李森

过滤or快进?视频贴片广告的生存“法”则

文/曹丽萍 吴依辰 图/李森

当前点播免费网络视频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人重要的上网内容,人们一方面欣喜于热门影片可以便捷地免费观看,另一方面也对无孔不入的网页广告、视频广告不甚其烦,特别是无法跳过的45秒、60秒甚至更长的贴片广告。当一款浏览器可以快进甚至过滤掉贴片广告直接观看视频节目,似有大快人心之感。这样一个对某些用户而言优越无比的功能,却遭到了各大视频网站的极力抵制。

浏览器快进广告也侵权

前不久,全国首例浏览器针对视频网站的广告快进、小窗播放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广告快进、在线视频下载行为,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等。

原告当前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向用户提供“广告+免费视频”播放服务,用户点播视频时播放广告,由此取得广告收益以弥补视频版权费等网站经营成本。原告主张被告经营的UC浏览器,可以实现对爱奇艺网站视频广告的快进、小窗播放以及在线视频下载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奇艺公司经营爱奇艺网站,当前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向用户提供“广告+免费视频”播放服务,该经营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尽管广告快进未完全排除视频广告被呈现的机会,相较于将视频广告直接过滤或屏蔽,广告快进在对待视频广告方面已经有所缓和,但仍然是二被告通过UC浏览器改变爱奇艺网站对视频广告所做的专门设置的行为,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的重要经营模式,对爱奇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法院还认定被告开发的UC浏览器采用相关技术措施才能找到并使用爱奇艺网站中受下载限制的视频地址,对下载限制设置进行了改变。二被告通过UC浏览器实施对爱奇艺网站视频广告快进、在线视频下载的行为,无合法理由,破坏爱奇艺公司正常的经营模式,对爱奇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通过UC浏览器实现爱奇艺网站小窗播放行为进行评述,认为用户需要借助一些第三方工具来访问视频网站并获取相关服务,视频网站应当适度容忍第三方工具在不改变其服务内容和模式的情况下,所做的有益于用户体验方面的改进。小窗播放使用户在观看爱奇艺网站视频的同时,有可能切换至爱奇艺网站中其他网页或跳出爱奇艺网站浏览其他网站,增加了用户选择机会,充实了用户可获得网站内容的信息量,也激励爱奇艺公司为降低网站跳出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法院认为UC浏览器提供小窗播放行为不构成对爱奇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涉及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之一,此前还涉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等被判处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反映当前互联网细分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企业间冲突矛盾的同时,也反映出诸如浏览器等工具类软件行业自律规则有待明晰的问题。

法院认为,工具类软件具有用户登录入口的角色性质,相关经营者需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以满足必要功能为主,在经营业务的扩展中也要严格自律,不能以用户需要为借口,利用自己的角色优势,任意评判其他经营者经营模式的优劣,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模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视频网站主要的竞争利益还应从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取得,维权诉讼仅是补充。很显然,二被告开发可快进广告的浏览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目前部分网络用户对视频广告在时长、内容、无法跳过等方面不满而产生的现实需求。视频网站应重视该部分需求,尽可能提供多样的用户选择,提升用户体验,只有在充分尊重用户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广泛吸引并留住用户,其广告收入才能得以保证,从而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浏览器过滤广告早被认定侵权

2014年9月22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信息表示,金山公司因开发的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等视频网站的广告,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终审被判赔偿优酷30万元。据了解,猎豹浏览器由金山网络开发,金山网络目已更名为猎豹移动。

原告优酷网经营方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优酷网站的盈利模式包括收费和广告两种,前者用户每月付费7.5元即可在线观看没有广告的视频,但这并不是主要营利模式。广告才是主营模式,主要针对大量的免费用户,免费用户无法跳过广告。而金山公司的猎豹安全浏览器主动为用户提供“页面广告过滤”功能,影响了优酷的经营,原告认为金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500万经济损失。金山公司则称,过滤广告功能是行业惯例,而且过滤功能具有技术中立特点,是浏览器的用户可选择的功能。金山公司认为,用户对于优酷网片头广告难以接受,过滤广告有利于用户需求,因此具有合法性。

2013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但金山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金山猎豹浏览器非法拦截视频网站广告,侵犯了优酷合法权益,已形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认为,优酷视频广告非恶意广告,该商业模式可受法律保护。猎豹浏览器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山公司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优酷网经济损失及合理之处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新技术与商业经营模式的摩擦

互联网经济的日新月异,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拓展。Web2.0技术实现了网站单向提供信息到满足与用户交互信息,成就了一批视频分享网站等分享类网站;App技术的兴起丰富了移动网络服务,一些成功的App应用软件迅速吸引移动端网络用户,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传统企业无法企及的业务规模;云技术革新了原有的存储及互联网服务概念;商业生态圈战略的兴起紧紧粘住了用户的使用习惯,创造了用户的使用依赖……活跃的技术发展不断变革着商业经营模式,创新商业模式的涌现也使技术焕发出更持久的生命力,二者在相互促进的同时,也不断发生碰撞摩擦。

360免费杀毒面世前,杀毒软件市场主要是一个收费市场,用户应首先付费,然后享受杀毒服务。360杀毒颠覆了收费使用的理念,并迅速将收费杀毒软件挤出市场。用户在热烈欢迎免费时代来临的同时,也发现了随之而来的广告、产品推荐以及与其他软件不兼容等一系列问题。

碰撞二:抢票软件抢了谁的生意?

曾几何时,上火车站彻夜排队买票是漂泊一族们辛酸而又无奈的回忆,当铁路开通互联网购票服务后,网络青年们一方面欣慰于网络购票的便利,另一方面又苦于节假日网络拥堵购票难的现实困难。这时候,猎豹浏览器率先开发出了能抢票的浏览器软件,并成功帮助许多用户抢到了蒙昧以求的火车票,而不会使用抢票软件的人只能望“票”兴叹。与此同时,广泛使用的抢票软件在短时间内频繁刷票,脆弱的铁路购票网站几近瘫痪,买不到车票的抱怨声仍不绝于耳。

以上案例中,几家欢喜几家愁,稍加思考便会发现,这两起案例虽然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却没有形成法院诉讼。但是浏览器过滤广告的社会影响相对小,却让两家分别以技术和服务见长的互联网企业在法院激烈交锋。

免费杀毒软件虽然颠覆了收费杀毒软件原有的经营模式,使后者的市场快速萎缩,昔日的杀毒软件巨头卡巴斯基等也被迫提供免费软件。这种更替用一个宏大的比喻,类似于蒸汽机代替马车,是一个因技术工具革新而带来的优胜劣汰过程。法律鼓励技术进步,也欢迎最大程度地提供消费者福利。因此,虽然收费杀毒软件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收益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但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免费杀毒软件不仅能替代收费杀毒软件的角色,实现后者的功能,而且免去了用户付费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将收费杀毒软件抛弃并逐出市场的,正是以用户选择为主导的市场选择本身。收费杀毒软件企业虽然无奈,但为了不至城池尽失,还是主动更改收费为免费模式,或加强与免费软件企业合作的方式谋求生存。

抢票软件引发的冲突似乎是新技术下购票方式与传统火车票售卖方式之间的矛盾,细究后不难发现,最根本的矛盾是我国传统假日集中造成的过量人员流动与交通运输服务之间存在的严重缺口,是公共资源分配不均与提供不足的问题,这不是简单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创新所能解决的。除此之外,铁路购票网站技术和运维能力在面对充分竞争的互联网市场时,显示出的捉襟见肘也是导致一些互联网企业敢于公然叫板铁路购票网站“走到阳光下”参与竞争的原因。为此,铁路购票网站尽管不情愿,但也从自身出发积极改进提升技术支持能力,甚至自行开发抢票软件供用户使用, 促使多种抢票软件之间相互竞争。

以上两类碰撞体现了技术发展的力量,这种力量迫使企业放弃或改变原有的商业模式,也促使非市场主体为提升服务而愿意主动参与竞争。但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与前述行为的性质不尽相同。显而易见的原因,浏览器采用广告过滤这项技术,无法在颠覆视频网站现有商业模式的基础上,给出替代方案。案例一中,360免费杀毒软件虽然重创了收费杀毒软件经营模式,但前者很好地替代了后者市场角色,没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反而减少了社会公众为杀毒软件所付出的金钱成本。如果猎豹浏览器在通过技术手段否定视频网站现有商业模式之余,也能给社会公众替代性产品,比如提供大量不带广告的免费正版视频节目,且能持续稳定经营,则其开发浏览器过滤掉其他视频网站的随片广告,就无可厚非。当然,此种情形若实际发生,不用广告过滤软件发挥作用,带广告的视频网站本身也将被替代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

另外,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无法促进视频网站视频点播服务的完善和优化,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当前,视频广告确实存在让用户反感的因素,如广告时间过长等。将视频广告直接过滤掉,而不是在保全视频广告的前提下促其改进,这看似一劳永逸的做法并不符合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要求,最终仅是满足浏览器经营者的一己之私。

视频广告存在的意义

视频广告,也称为视频贴片广告,通常为视频网站播放视频节目缓冲过程中加载的一段宣传视频,是网络广告的一种。网络广告是伴随着互联网而诞生的,从最初的以GIF,JPG等格式建立的图像文件显示的静态网页广告(banner ads),到以flash、java语言编写的动态漂浮广告(floating ads)、音视频广告(video pre-roll ads);从嵌入页面作为网页点缀的广告,到与播放器、浏览器、网页中图文进行绑定成为网络内容组成部分的广告;从网站随机投放到根据用户喜好定向投放的广告;从不可关闭到可关闭,或关闭需要注册等条件的广告。网络广告的发展变化不仅体现在广告数量、内容和形态上,而且反映了其在网站经营中日益重要的地位。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探讨的视频广告,非网页点缀类的网页广告,或带有恶意性质的弹窗、漂浮广告,而是作为视频网站重要服务内容组成部分的免费视频贴片广告。

目前,绝大多数的商业性网站依赖网络广告盈利,绝大多数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也争相通过各类网络广告宣传推广产品、服务。即便是浏览器经营者也都想方设法在浏览器上加载广告,增加收益。

蓬勃增长的广告收益让摆脱了传统成本收益概念的互联网思维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使各种新型商业模式得以生存、发展、壮大。视频网站绝大多数的用户访问量来自免费视频用户,绝大多数的网站收益来自免费视频加载的贴片广告。此前的调查显示只有 11.7% 的视频用户有过付费收看视频的经历,比例非常低。当前视频清晰度不高、盗版横行、用户习惯等因素影响了用户的付费意愿,使得视频网站的营收仍以广告收入为主。

事实上,不仅是我国的视频网站,国外主流视频网站也都采用“广告+免费视频”的主营模式开展经营,这是互联网公开、分享、自由精神理念与商业经营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实现网络用户高效率、低成本地获得视频节目,另一方面也要满足网站经营者获得商业利益。通过从广告主处赚取广告收益来维持视频节目的免费,再通过免费视频吸引大量用户访问进而鼓励广告主投放广告。这一过程直接反映了近年来普遍践行的“羊毛出在狗身上,猪掏钱”的互联网思维理念,也是当下网络用户需求及选择的结果,体现了消费者福利。

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视频广告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视频网站按照“广告+免费视频”的经营模式得以正常经营以及据此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通常情况下,法律保护利益的方式是通过设权模式保护,而当下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越来越多无法用现有权利体系涵盖的可保护利益,利益已经成为权利保护的延展。从法理上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属于具有可诉性的利益。这也是视频网站在该模式正常经营与正当利益受到挑战的情况下,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强烈抵制的原因。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实现方式

对用户体验而言,网络广告有其不可回避的现实缺点,主要是占用带宽、消耗流量,降低网速以及广告可能携带病毒,诱发电脑被黑客利用等。据艾瑞咨询的调研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网民对网络广告反感的最主要原因有三项:“广告自动弹出影响用户体验”、“有些广告强制关不掉” 和“广告阻碍浏览内容的连续性”。具体到目前一些国内视频网站的贴片广告,主要是广告时间过长,无法跳过广告,跳过需要成为注册付费会员等这样一些困扰。

实现广告过滤几乎是互联网的伴生产物。浏览器加载广告过滤软件也不是新鲜事物,该技术最早出现于1999年,起初是为了避免网页广告干扰,提升浏览速度。事实上,互联网界对可过滤的广告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些共识,比如漂浮广告影响用户顺畅浏览网页内容、含病毒或恶意代码的广告危及电脑安全及个人隐私、弹窗广告见缝插针地在用户电脑屏幕上滚动、闪动,这些都属于可被过滤或屏蔽的恶意广告。上述情形下,广告过滤软件的出现还被认为是雪中送炭。在Zango v. Kasperksy Lab案中,Z对软件发行商提起诉讼,该发行商抗辩称其帮助过滤或屏蔽潜在的恶意软件。法院适用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 第230条支持了被告。

用户上网浏览都始于下载网站要素,广告过滤软件首先会比较资源地址与其已知的广告地址列表中的地址是否一致,然后决定是否允许相关下载继续。为了达到技术上准确无误,广告并不是真被过滤,而是用户电脑不去访问这些广告。当然,广告过滤策略不是一劳永逸的。被过滤广告的广告主以及发布广告的网站会对广告被展示及被用户访问的情况进行严密的监控,并随着人们喜好的变化,根据被过滤、屏蔽的情况对广告及发布、展示方式进行调整改变。一个静态广告屏蔽软件会非常迅速地失效。为了抵消这种情况,广告地址列表会通过不同的方式持续更新升级,这些方式包括适应性学习、用户交流和志愿者提供。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对视频网站的影响

法律鼓励技术发展,这样才能促进社会进步;法律也注重保护商业模式不受非法侵害,为企业稳定、不受干扰地发展自身业务营造环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提出要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鉴于上文已经提到网络广告对互联网企业的重要意义,视频广告在视频网站经营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显然有必要维护现阶段市场竞争环境下形成的诚实商业惯例,此概念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定义为公认的商业道德,理应包含经营者不干扰他人经营的原则。视频网站合法的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其他经营者的尊重,不论视频网站的结构设计是否完美、视频内容是否吸引人、贴片广告是否过长,作为用户访问视频网站所需的工具软件的经营者,除非有特殊的合法理由,如杀毒等,都应当如实呈现视频网站的全貌,而非主观臆断增删他人网站的内容。

一旦浏览器插手视频网站的贴片广告,将之过滤,随之带来的,当然是视频网站广告收益的减少,甚至经营困难。事实上,视频网站的经营成本,包括租赁带宽、视频版权、日常经营支出等,相当部分都由贴片广告主承担。正如传统媒体的报纸由广告主付费承担发行成本而维持低廉的价格甚至可以免费赠送,电视台由广告主承担庞大的节目制作费用开支。若将这些传统媒体所附载的广告去除,它们正常经营的格局也将无法维持。

国内浏览器不论从开发时间,还是市场占有份额上都远逊于国外的IE、 Chrome等浏览器,但附加网页广告过滤功能的情形并不鲜见。如今,浏览器开发者将广告过滤进一步拓展到视频贴片广告领域,动了视频网站十分珍视的“奶酪”,必然遭到视频网站经营者,包括这些网站广告主的强烈不满。

当然目前,国外浏览器等广泛使用的工具类软件虽然不直接附带视频广告过滤软件,但诸如Adblock plus等扩展类软件仍然受到大量用户欢迎,许多用户会主动选择类似的过滤软件安装到自己电脑中。

Adblock Plus是当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过滤软件,作为Firefox等网页浏览器的扩展应用软件。该软件允许他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大部分Adblock Plus用户使用的广告列表会通过那些小规模的志愿者团队免费贡献他们的发现并复制新广告地址的方式进行升级更新。一般而言,屏蔽列表会以分散形式创建,且绝大部分是用于免费分享的。

将视频广告过滤软件直接加载到浏览器中与用户添加过滤软件有何区别呢?第一,用户基础不同。前者的用户为浏览器用户,浏览器作为重要的互联网工具,往往存在大量用户,一旦浏览器具备该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会被这一功能亮点所吸引并使用。后者的用户通常须具备一定的软件知识,且对视频广告的容忍度较低。二者用户规模、素质的不同决定了视频广告过滤软件的实际使用范围不可同日而语。第二,技术能力不同。前者就广告过滤软件的开发为专业的商业化技术团队,而后者通常为乐于分享的志愿者团队。二者技术能力的差异,使视频网站在采取技术反置措施时,所遇到的阻力以及可实现的效果不同。第三,示范效应的差别。浏览器软件属于互联网工具类软件,类似的软件还有安全软件、输入法软件等,用户依赖度非常高。浏览器软件能加载视频广告过滤软件而受用户欢迎,其他工具类软件完全有理由也附载同样的功能软件扩大用户群。单独的广告过滤软件仅是依托于主软件的插件,类似的插件枚不胜举,通常情况下无法凭借某一个或几个插件之力广泛锁定用户。基于以上原因,虽然如Adblock plus等软件已属较成气候的广告过滤软件,仍然需要用户发现、安装并习惯使用,包括视频网站在内的绝大部分网站仍能容忍其存在,并不认为会动摇自身以广告为盈利关键的商业模式。而一旦以浏览器为代表的工具类软件着力推广此项广告过滤功能,则会让视频网站的正常经营受到威胁。事实上,微软最初就在其IE浏览器中设计了广告过滤功能,但之后由于广告商的压力取消了该功能。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消费者福利,也称之为消费者利益。能否实现消费者福利是衡量市场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依据。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的竞争,企业才能以价格、质量为中心去争取消费者,消费者才能获得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确实能满足一部分用户不花费时间观看广告而直接观看视频,似乎有利于该部分用户的利益。但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福利并不限于部分消费者,而应理解为全体消费者共同、长期、稳定的利益。我们可以想象,若是允许浏览器这样的工具类软件加载软件过滤视频广告,一方面会使使用该浏览器的用户人数增加,另一方面也会激励其他浏览器经营者、其他工具类软件经营者普遍加载类似的软件提供该功能。如果能实现在法律层面容忍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视频网站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利益必将奋起反击,后果无外乎两种:一是视频网站与浏览器经营者进行“丛林法则”的混战。视频网站经营者会监测分析他人的过滤策略,通过改变广告地址或文件参数、格式等措施迅速使这些策略失效,浏览器经营者会随之更新过滤策略。用户则在过滤有效、无效中不断反复,不仅影响观看视频的稳定性和流畅度,也容易在此过程中受到病毒等不良软件的侵袭。

二是过滤策略起作用,视频网站无法抗衡,则广告主不愿再投放视频广告,视频网站缺乏收益来弥补网站的经营成本,所提供的“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因广告被过滤而被破坏,正常经营将无以为继。最终也将殃及广大网络用户利益,即无法获得免费视频,或许只能交费才能观看。

可见,上述两种后果均无法满足最大程度上的消费者福利。因此相较于观看视频广告的时间及对不喜欢广告的忍耐成本,而可以获得所需的免费视频而言,不看视频广告,最终也无法顺利观看,甚至看不到免费视频的结果实际以损害更多人利益为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虽然现阶段视频广告存在相当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从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福利的角度,不应简单粗暴地将之一过滤了之,而应当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促使其完善,如限制时长、相关条件下可以跳过、短视频不加载广告等。

浏览器经营者可获得的便利

浏览器原本是进入并展示网站的途径和工具,是当之无愧的用户与互联网连接的入口。随着近年来浏览器经营者之间对入口竞争的白热化,浏览器功能已经从基本的登录工具转化为承担多种角色的互联网产品,浏览器经营者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无不使出浑身解数,开发各类新奇、实用、吸引人眼球的特色功能。本文提到的抢票、广告过滤仅是其中的代表。

之所以在浏览器中加载视频广告过滤软件,笔者初步分析存在以下原因:一是视频网站用户量近年来持续增长,搭上视频网站可观的用户访问量之便车,将大大提升浏览器的市场占有率。这也是浏览器对自己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进行宣传的时候,需要突出强调可过滤当前数家主流视频网站的视频广告的原因。二是一旦此种行为被行业和法律认可,则是否出现广告就成为浏览器经营者交易获利的筹码。这种实践在国外已有先例。2002年,Adblock Plus诞生时是一款开放的自由软件,由几个软件工程师陆续自主开发升级版,提供给网络用户免费分享。直到2005年,一个叫Michael McDonald的人向Firefox的扩展库提交了“Adblock Plus 0.5”(就是现在的Adblock Plus),开创了一项历史性功能,即白名单(Exception Rules),从而实现盈利。一些大的网站为了避免广告被过滤,需要向Adblock plus开发者交费,将自己的广告列入白名单。网站为白名单所付出的成本必将最终转嫁到网络用户身上。

可见,在没有替代产品的情况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将打破视频网站现有的经营模式格局,破坏互联网以广告为支撑的运营体系。如果互联网成为一个没有广告的清静地,网站丧失了通过投放广告取得广告主赞助的方式而实现营利的能力,广告主也损失了当今最便捷、最广泛的宣传推广平台,用户则无法快速获得丰富的互联网信息资源。在这个多方失利过程中,浏览器经营者即使能成为一时之赢家,从长远看,也会在没落的互联网大环境中得不偿失,这显然不是浏览器经营者实际想要的最终结果。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浏览器经营者并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其该功能亮点,没有不遗余力地鼓动用户广泛使用,反而在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行为被诉时,愿意积极调整视频广告过滤功能,并愿意与视频网站协商的原因。笔者推测,浏览器经营者最希望实现的是收费制作广告白名单的效果,最大程度的保全自身利益。当然,这种在损害市场中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达到的一己之私,必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肯定与容忍。

因此,不是每一个商业行为披上技术外衣就能贴上技术中立的标签,只要是使用技术的出发点并非中立,其后果和法律评价就无法中立,违反了公平、诚信等基本法律原则的行为,就具有不正当性,也将被法律所制止。

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及原因

随着互联网经济不断飞速发展,互联网企业间在扩展业务、提升市场关注度、吸引投资和客户的过程中引发越来越多的矛盾冲突。通过法院诉讼成为评判互联网企业行为、解决企业间矛盾的重要途径,这类纠纷往往是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无法归入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由中,当事人多以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

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五庭对近年来受理的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总结调研,发现存在以下主要类型:

一是因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纠纷。互联网作为普遍使用的宣传推广平台离不开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展示除了按关键词要素进行匹配显示自然排名外,重要的展示规则是竞价排名,即企业通过出价购买关键词提升自己网站的排名。在这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网站曝光率,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等标识作为关键词,使用户准确输入某关键词时,排名前列的搜索结果却为竞争对手的网站链接。

二是互联网企业间的口水战引发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与互联网紧密相联,一些风吹草动都能引发短时间内广泛传播的效应。此外,竞争对手企业对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所发表的言论容易引发商业诋毁纠纷,如我院受理的奇虎诉金山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三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处于充分竞争状态,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互联网企业在宣传包装自己产品的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对同类竞争对手产品不兼容的方案,由此引发争议。如奇虎公司与金山公司就因杀毒产品互不兼容而诉讼。

四是使用技术手段影响他人商业模式而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多因为一些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存在令公众不满意之处,公众需求成为其他互联网企业开发技术与之对抗的原因,这种对抗超出了提供该商业模式企业的容忍度而引发争议。如金山公司开发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UC浏览器提供优酷网在线视频下载服务的诉讼等。

针对这些新类型纠纷,民五庭分析原因主要有:

一是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法律法规滞后,且明确稳定的行业规则、行业惯例尚未形成,互联网企业大多直接通过行为进行探索尝试,以明晰业内可容忍的行为边界。

二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瞬息万变,提高知名度、抢占客户资源已经成为大部分互联网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且过程较长,侵权责任一般遵循非惩罚性原则,对一些互联网企业而言,违法成本较之迫切寻求发展的机会成本而言较低,为此不惜有意采用违法手段,寻求短时间内的快速发展。

三是互联网市场快速的分化融合,使企业的发展触角不断向主营业务以外领域拓展,竞争日益激烈,使竞争格局从传统意义上的同业竞争逐渐演变成关联行业间的竞争。如某视频网站在接受其他视频网站竞争压力的同时,还要承受来自浏览器开发企业、网络安全工具企业等对其业务发展的压力。

责任编辑/明文

碰撞一:免费杀毒杀了谁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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