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会跟谁谈判
2015-06-06徐贲
徐贲
几年前,美国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威斯康星州州长沃克称,要协助州政府削减预算赤字,在限制公共部门工会权利的核心问题上绝不妥协。
公共部门即政府部门,其雇员便是公务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消防员、老师等。沃克的主张就是要取消工会在公务员工资待遇、医疗和退休福利等方面的集体谈判权。沃克的提案提出后,遭到劳工组织强烈反对,美国工会组织扬言,要用选票让共和党走人。美国民意也有分歧,民意调查显示,支持和反对限制公务员这项权利的民众,分别是45%和42%。
沃克这一决定意在取消公务员集体谈判权,这是不是侵犯了他们的公民权呢?若真是这样,那怎么会有那么多美国人表示支持呢?
自共和党人控制的州议会通过剥夺政府雇员集体谈判权的法案后,当地抗议不断,约有10万人前往州议会,抗议共和党人的做法侵犯民权。
事实上,公务员工会与私营企业雇员工会起到的作用是有区别的。私营企业雇员与老板间的契约关系,常被解释为意志行为的结果。就是说,工人们签订契约是他们自觉自愿。他们接受自己参与设置的限制,做出的是自由选择。但应看到,契约关系中往往包含并不对等的权力优劣关系,处于劣势的工人因此很容易受到强势老板的伤害,成为事实上的弱者。
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担起责任,站在契约关系中弱者的一方。社会应该积极支持工人有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但即使工人拥有了这一权利,并能够集体同资方协商契约关系,工人仍处在弱者一方。在工人没有工会权利和手段时,他们的弱者地位就更显而易见。这时,劳资双方合同甚至不属于契约,只是一种变相的“主奴关系”。
即使工会和资方力量对等,工人也容易受到伤害。工人必须通过工会才能与资方谈判,工人高度依赖工会的行为和决定,因此,工会领导人对工人负有重大责任。民主国家政府会制定保护工人的政策,但政府不能以为有了集体合同,工人健康和安全就有了保障。政府应当就工人工作时间限制、劳动安全标准、最低工资待遇等作出种种限制资方的具体规定。
公务员与私营企业工人或雇员不同,他们是附属于国家机器之上的,利益分享的机会比较优先。根据美国劳工部的数据,公务员平均收入要比企业雇员高出17%,比私企高出23%。福利的差距更是明显。
同样是工会,其实有所不同。私营企业工会的谈判对手是老板或股份持有人。公务员工会的谈判对手却是纳税人和需要公务员服务的公众。这就是公务员罢工很难得到公众大力支持的原因。而且,私营企业会倒闭,工会出于自身利益,在经济困难时谈判比较愿意妥协。但政府永远不会倒闭,所以工会的谈判可以坚持不让步。再者,企业老板与工会谈判,会尽量争取自己利益,轻易不会让步。但工会对政党政治有很大影响力,政客们轻易不愿得罪工会,比较愿意让步,结果损害的便是纳税人利益。
罗斯福总统是工会的坚定支持者,但也不同意国家部门雇员享有集体谈判权,他说:“应该仔细考虑公务员与公众的关系……平常所说的集体谈判权不应该移植到公共服务部门。”政治人物为自己利益,往往需要讨好公务员,公务员因此也就得到种种好处,成为一种变相的吃皇粮。这其实是在慷纳税人之慨。改变一下,对社会公正和对纳税人都是有好处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