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纠纷中约定管辖权探讨
2015-06-06曹喜丽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合肥
□文/曹喜丽(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合肥)
电子商务纠纷中约定管辖权探讨
□文/曹喜丽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合肥)
[提要]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逐渐发展,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这便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而如何选择管辖权就成为消费者维权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约定管辖;效力问题
收录日期:2015年3月27日
2014年12月底,安徽省合肥市市民吴女士在天猫商城上看中了一款标价6,800元的琥珀项链,店铺商品详情中明确标明“100%纯天然琥珀精心制作”。吴女士付款并收到货物后,将该琥珀项链送至专业机构检验,发现该商品系使用碎琥珀为原材料,经过加热融化后重新铸造成各种形状的琥珀首饰、项链等,并非店铺注明的“100%纯天然琥珀”。因此,吴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家遂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吴女士在注册商城账号时同意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因相关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案件就涉及了约定管辖权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商务企业约定管辖权情况调查
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律对于管辖权的适当分配,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查明案情、公正审理案件,同时为了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管辖权,但该约定不应成为占据优势地位的电子商务企业滥用管辖权的依据,更不应成为广大电子商务消费者维权的绊脚石。根据调查,各大电子商务企业大多在注册协议中规定了发生纠纷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情况如下:
(一)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携程旅行网服务协议。“邮件服务条款要与该国的国家法律解析一致,包括法律条款中有争议抵触的内容。……因用户通过携程旅行网预订任何产品而导致的争议,将同意接受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管辖。”
(三)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网站的规定。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如赶集网、网易、苏宁易购、百度糯米等等,均在用户注册协议中约定了一旦发生纠纷,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发生矛盾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才蓦然发现需要不远千里到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将消耗消费者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最后甚至会得不偿失。
二、电子商务企业用户注册协议中约定管辖权的效力
电子商务企业的各种用户注册协议均为电子商务企业事先拟定且重复使用的,消费者在注册时只能选择全部同意或不同意而毫无话语权,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约定管辖权的条款亦为格式条款,这必然会涉及到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关于约定管辖权的法律效力由以下两方面决定:
(一)电商企业对强制性约定管辖条款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醒和说明义务。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需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实际上只有部分电商企业在提供的约定管辖条款中对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或字号加大,而还有些电商企业仅对法院名称部分进行了加黑加粗,大多数电商企业根本没有履行合理的提醒义务,在约定管辖条款的说明方面和其他条款毫无二致,注册用户根本注意不到。没有尽到合理提醒义务的强制性约定管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有些约定管辖权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但是由于用户在申请注册时无法与电商企业进行协调沟通,亦无法要求电商企业对条款进行说明,所以也不能轻易认定电商企业对强制性约定管辖条款履行了合理的提醒和说明义务。
(二)电商企业强制性约定管辖条款是否加重了合同相对方的责任。在发生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或网络侵权纠纷后,消费者原本可以从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最便利的法院主张权利。如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订立合同并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所在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网络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等,法律通过多种方式丰富了当事人对有管辖权法院的选择。电商企业的强制性约定管辖条款无疑剥夺了消费者或受害方更为有利的选择,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也人为推高了消费者和受害方的维权门槛。而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和跨地域性的特征,电子商务消费者遍布全国各地,如果发生纠纷,简单依照管辖协议条款,消费者将不得不长途跋涉到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维权,严重增加了其诉讼负担和维权成本,甚至导致部分消费者望而生畏,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电子商务企业的该类强制性约定管辖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三、建议
(一)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相关立法。电子商务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作为电商企业主管部门的工商局、商务局、工信部等应加强监督管理,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情的发生。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也应该对广大消费者开展法律知识教育,指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维权。电子商务企业之所以能强制性约定管辖条款,与我国现阶段法律不完善也有关系,建议完善相关立法,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消费者权益,可以规定电子商务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收货地或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关闭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约定管辖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法律空间。
(二)电子商务企业放下身段,平等对待消费者。虽然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广大消费者仍是电子商务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只有放下身段,设身处地的为消费者考虑,而不是人为的为消费者维权设置门槛,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提高客户忠诚度。如京东商城在注册服务协议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在管辖权问题上给了消费者充分的选择空间。
(三)法院对约定管辖条款严格审查,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最终执行法律的地方,在相关电子商务纠纷中,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企业强制约定管辖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电子商务企业不能证明在用户注册协议中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约定管辖条款,或者约定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严重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结语
随着网购的发展,电商纠纷必将越来越多,约定管辖权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电商企业制定管辖条款时要多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制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管辖权,这样才能消除消费者购物时的顾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飞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
[2]杨阳.论电子商务的管辖权.物流经济,2008.7.28.
[3]张楚.电子商务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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