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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四川新型城镇化建设几点建议

2015-06-06李丽丽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9期
关键词:用地城镇化城乡

□文/ 李丽丽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四川·成都)

新型城镇化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创新理念和模式,找准路径和重点,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为原则,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互动的城镇化。四川作为西部经济大省和农业大省,近年来不断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通过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动城镇化由传统的土地城镇化向人的城镇化转变,由城乡分割向城乡一体转变,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四川特点的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探索了经验。

一、四川推进新型城镇化基本做法

(一)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四川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核心,把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基本目标。一是提高城镇规划管理水平。加快省域城镇体系及四大城镇群规划编制步伐,加快编制城镇综合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进一步扩大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和县域全域规划编制试点范围;二是推进各级城镇和新农村协调发展。建立城镇群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理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充分发挥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效应,推进新区建设,完善旧城功能,加强中小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配置。实施“百镇建设试点行动”,从2013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启动100 个省级试点镇建设,培育发展文化旅游、商贸物流、资源加工等专业特色镇。因地制宜建设新农村综合体,打造“准集镇型”农村新型社区,推进农民就地就近城镇化;三是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以政府为主满足基本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差异化需求的住房供给体系。实施“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10 万套。改造城市旧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40 万套,改造农村危旧房50 万户。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推行节约型住宅开发模式,推进商品房住宅全装修;四是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旧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加快雨污管网和排涝设施建设。实施“绿色城市建设行动计划”。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建设省和市(州)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完成50%的市(州)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二)以统筹城乡为重要抓手,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四川在总结成都国家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实施“五个统筹”,着力深化“五项改革”,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

1、稳步推进“五个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加快形成。一是统筹城乡规划。四川启动省域城镇体系和四大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截至2013年底,完成100 个试点小城镇、8,500 多个新村规划,建成5,000 多个新村聚居点;二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2013年安排城市新区专项资金10 亿元,支持区域中心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项目。安排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20 亿元,支持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推行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全省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 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8 个,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11 个,产业向园区的集中度达到65%。鼓励发展特色优势农业、现代设施农业、现代循环农业和高效节水农业,继续推进新增100 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四是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市县乡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全省就业服务业务软件统一,基础数据向省级集中。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化。成都市获批为全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35.5 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占全市义务教育段学生总数的33%。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全省所有政府办和77.8%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上网采购率98.51%。县级公立医院100%取消药品加成;五是统筹城乡社会管理。加快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在安县等15 个县(市、区)开展建立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纳入财政基本保障范围。

2、着力深化“五项改革”,城乡发展的活力进一步增强。一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除成都市外,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小城镇落户限制,推行租住稳定住所人员落户、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建立公共户口簿等政策,探索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二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林权的确权颁证基本完成。112 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全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5 个、县级交易平台50 余个、乡镇交易平台600 余个;三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扩大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出台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职保、居保间转移接续办法,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四是开展用地制度改革。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截至2013年底,全省累计批准“挂钩”项目1,021 个、周转指标61.4 万亩。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成都市已流转1.05 万宗(含灾后联建房用地),金额21.8 亿元,自贡、德阳、广元3 市也研究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五是推进农村金融创新。进一步推进农村支付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村银行网点的电子通汇率达到99%,累计消除支付服务空白乡镇817 个、空白村3.84 万个。

二、四川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是城镇化发展水平总体滞后。四川城镇化率2013年比全国低近9 个百分点。城市功能不完善、不协调,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生态空间不足等“城市病”显现。与此同时,全省城镇人口3,400 万人中还包括了规模达1 千万多在城市工作半年以上、户籍在农村的农民工及随迁人口,如果扣除被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口径的农民工,按户籍计算的城镇化率则只有28%。这部分人口并未真正融入城镇、享受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居民。能否让这部分数量庞大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顺利转变为市民,从根本上决定四川城镇化的水平和质量,任务十分艰巨。

二是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尽合理。四川城镇化发展水平差异大,作为新型城镇化发展主体形态的城市群发展不足,一些地方城市发展相互不协调,产业和功能相互雷同。全省缺少百万级的区域中心城市,城市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效应没有得到很好发挥。中小城市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小城镇数量多、规模小、功能弱。

三是城镇化发展方式粗放。城镇化过程中过度依赖低成本的资源进行数量扩张。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看,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进入新世纪以来,四川城镇化发展进入了高速阶段,2000年四川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是991.1 万平方公里,当年城市征用土地面积26.9 平方公里,2012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855.6 万平方公里,当年城市征用土地面积71.1 平方公里。各地城镇建设用地仍较粗放,用地结构不合理。一些城市发展超出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

四是城镇化发展的产业支撑不强。工业化、城镇化与服务业的发展没有形成良性循环,产业集聚带动社会分工深化细化不够,人口城镇化滞后导致需求拉力不强,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中小城市、小城镇产业发展和集聚缺乏支持,造成产业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不高,对城镇化发展支撑能力不足。

三、政策建议

(一)以城乡一体、多规衔接、约束有力为重点,进一步健全规划编制、管理、监督机制,加快构建现代城乡新形态。科学规划是推进新型城镇化最重要的基础。传统城镇化最突出的问题是城乡脱节的片面城镇化和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无序城镇化。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坚持规划引领,通过有力有效的规划管理,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不断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一是进一步完善规划决策机制,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完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不断提高规划社会化程度,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二是进一步健全分层规划的体制,强化部门协调和区域协作,确保总体规划与产业发展、土地利用、交通发展、新村建设等各类专项规划相互融合、相互衔接,切实做到多规融合;三是进一步完善规划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和规划执法,特别是应探索建立规划管理的问责机制,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分解到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行政责任,多管齐下,确保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二)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加快完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当前,四川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育相对不足,尤其是作为中西部劳动力输出大省,城镇产业支撑和就业吸纳能力不强的问题更为突出。应进一步挖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巨大潜力,探索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动力激活机制、城镇化空间集约拓展机制、人口城镇化质量提升机制、适应快速城镇化的城市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县域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推动农业转移人口低成本就近转移。一是建立完善促进产城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按照将产业园区作为产城融合重要结合点的要求,加强规划指导,注重典型示范,同步规划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加快完善已经建成的产业园区综合配套,大力发展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促进实现产业和人口的同步聚集;二是创新现代农业规模经营机制。探索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家庭适度规模经营、“大园区+小业主”等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总结推广以土地股份合作为核心,以公共品牌、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和农村金融为支撑的现代农业发展方式;三是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示范,推动重点镇向小城市转型发展、一般乡镇向特色镇转型。按照建设“镇级市”的思路,试点赋予经济发达镇更充分的县级管理权限,提高自主发展、自我管理权能。巩固城乡基层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乡镇重大公共项目民主决策机制。

(三)以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重点,健全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推进人口的城镇化,实质就是要降低城镇入户的门槛,让进城农民一起享受城镇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为此,必须加快完善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差别化福利待遇,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一是大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快消除横亘在城乡之间的管理体制、政策体系二元结构,推动形成城乡一体的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社会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二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积极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以农民工群体为重点,逐步实现对其劳动就业、子女就学、医疗卫生、住房及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统筹。探索制定对长期居住、生活在特大城市的进城务工农民实施有条件入户政策,如上海、广东等地开展的积分入户政策。加快推进进城农民平等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切实加强对进城农民的就业扶持,加大政策和资金引导力度,鼓励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尽早实现在城镇“安居乐业”;三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分类引导,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积极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户籍与居住证相互补充、有效衔接的实有人口管理制度,推动持有居住证的人口与户籍人口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大力推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化,逐步整合公安、民政、住建、计生等多部门信息资源,探索建设“人房地”合一的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为建立健全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的户籍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四)以完善农民财产权利和促进耕地保护为重点,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平等交换。城镇和农村共同发展繁荣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根本要求。农民财产权利不完善,农村资源、资产缺乏流动性,是制约农村经济和农民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一方面要让进城农民有安身立命的资本;另一方面也要盘活用好农村资源,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当前,应以提升农村产权确权质量和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体系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全面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明确以质量为先的要求,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共同投入的机制,积极推动开展实测确权,为后续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少留或不留隐患。二是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拿出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对因承担耕地保护义务而丧失部分土地发展权利的农户进行补偿,一方面能更好地激发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的有效途径。可选择部分已开展实测确权、具备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三是推动建立省级层面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制度和交易体系,稳步推进农村产权依法有序流转。缺乏政策规范和交易载体,使大量的农村产权交易在“地下”运行,既不利于农村市场健康发展,也难以有效保护农民权益。应积极推动制定统一的农村产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流转办法,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体系,将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纳入规范管理,保障农民更好实现自身财产权益,同时为逐步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特别是土地要素平等交换创造条件。

(五)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重点,深化城乡用地制度改革,有效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以征地制度为核心的现行用地制度,农民参与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很低,造成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推进新型城镇化,既要进一步拓展城乡发展空间,实现对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也要促进农民更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在提高财产性收入的同时自觉参与推动城镇化进程。为此,应继续在严格执行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深化用地制度改革。一是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耕地占补平衡,引导和鼓励农民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或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创新挂钩试点体制机制,优化项目区设置和节余指标的使用,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二是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探索建立零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推进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有偿腾退宅基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经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在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的,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引进社会资金、股份合作、自主开发等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

[1]李海梅.城镇化路径比较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3.8.

[2]曹文莉,张小林,潘义勇,张春梅.发达地区人口、土地与经济城镇化协调发展度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

[3]罗文岚.中国城市化发展模式的土地制度检讨[J].改革与战略,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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