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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无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菌种,会受罚吗?

2015-06-06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5年15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许可证主管部门

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导读:食用菌美味可口、营养丰富,被视为一类味道鲜美的绿色食品,受到许多消费者的青睐,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也将目光投向食用菌栽培,但在食用菌菌种的购买方面存在许多疑问,如重庆市邓先生问:菌种公司卖给我的菌种栽培后丰产性好,但他们没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我会受罚吗,他们是否也要受罚?请听《长江蔬菜》特约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杨晓峰为大家解答。

经典案例:重庆市邓先生问:菌种公司卖给我的菌种栽培后丰产性好,但他们没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我会受罚吗,他们是否也要受罚?

认识食用菌

一般认为,食用菌是真菌中能形成大型子实体,且能供人们食用或药用的菌类总称,包括人们熟知的蘑菇、香菇、平菇、金针菇、银耳、黑木耳、猴头菇、茯苓、牛肝菌、藏红花等,食用菌目前被视为一类味道鲜美、营养丰富的绿色食品。

食用菌美味可口、营养丰富,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较全面的氨基酸、维生素和无机盐以及脂类、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可增强人体免疫力,有研究认为,有些食用菌对部分为害人体健康的细菌和病毒具有抗性;有专家称,食用菌还能调节血脂浓度、保肝、解毒、降血糖等。

食用菌菌种管理专门法律

我国对食用菌菌种的生产和经营有专门的规章加以规范,主要是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3号、2015年5月8日农业部令第1号不断被修订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是根据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各省(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参考《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制定了适用于本区域内的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更为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都应当依照该办法。

菌种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应具备菌种相关知识以及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及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以及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品种特性介绍;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也就是说,即使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如果在其省(市、区)区域内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即使没有满足《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某个具体标准,但全部达到省级政府的规定,就属合法。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菌种质量的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监督菌种质量进行的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规定,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或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或菌种过期、变质的,任一情形均为劣菌种。

根据《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或者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邓先生是否会受罚

对于邓先生提出的本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向邓先生供应栽培种的菌种生产者肯定受罚,经营者可能受罚。由于邓先生是栽培种的使用者,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对无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所产种子的使用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建议邓先生今后还是应当选用有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生产的菌种,相对来讲,有证单位生产的菌种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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