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5-06-05李敏骞马万锋米海峰徐鉴民
李敏骞+马万锋+米海峰+徐鉴民
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业大省,随着农业产业转型发展,面对农业土地流转、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的新形势,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但仍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在传统农民教育培训中,系统谋划不够、各部门工作交叉重复、管理方式滞后、培训资源整合与使用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亟需解决。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农民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提高农民教育培训的水平,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即“三农三化”)。
一、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甘肃省农村劳动力素质现状
甘肃省是西部欠发达的农业省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但整体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不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据2013年统计,全省有农村劳动力1321.23万人,乡村从业人员1122.07万人,其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6.67%,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7.05%,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6.28%;农业从业人员697.64万人。全省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8年,系统接受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不到7%,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村经营活动的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低,掌握和应用新技术、新品种的能力弱,创新生产方式的能力低下,农业劳动生产率不高,影响农业产业升级,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适用人才缺乏,经营理念、经营手段、经营方法落后,农产品经营效益不高,品牌效应低,市场竞争力弱。农民外出务工由于缺少技能,主要从事建筑业等体力劳动,工资收入低。自然资源缺乏、立地条件差的区域主要依靠劳动力转移获得经济收入。
(二)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的制度建设
2011年,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推动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向法制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对规范、优化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第一,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农民教育培训,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理顺了农民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明确了农民教育培训执法主体;第二,对申请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认定,规范了教育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建立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完善了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第三,规定农民教育培训应当采取定点集中、现场示范、参观考察、进村入户、订单培训、定向培训、顶岗实习、校企联合等方式,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细化了农民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增强了农民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明确了农民教育培训资金来源与使用,健全了农民教育培训资金投入机制;第五,规定农民教育培训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的原则。
二、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教育培训参与主体多,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目前,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相关工作。但是,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具体负责的培训任务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教育培训,资金和资源投入分散,培训的次数多,内容和形式多样,占用农民的生产经营时间多,影响农业生产,农民疲于应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教育培训的资源利用率低。
(二)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农民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
甘肃省区域产业发展差异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高低差别大,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不一样。所以,在开展教育培训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教育培训工作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信息不公开,培训过程和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存在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培训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三)教育培训机构基础条件差,职业教育职能发挥不足
目前,甘肃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相对发达地区滞后,大量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主要依靠各级农广校、农技推广部门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具体实施,基础条件相对差,设备落后,师资力量有限,教育培训内容和当地产业发展结合的不够紧密,生产实践指导性不强,对农民教育培训缺乏吸引力,农民积极性难以调动。同时,缺乏政府的统筹协调,县级职教中心和农业职业院校的教育培训职能未能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助推地方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产教融合不突出。
三、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参与主体职责,全方位提升农民教育培训水平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优化和提升农民教育培训水平。农民培训主要由中高职院校承担,其他培训机构承担一部分劳动力转移培训。同时,要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培训目标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实行分类培训,主要由教育、农牧、人社三部门主体管理推动,减少培训内容重复与缺位,保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1. 教育部门的培训要以农村职业教育和新生代职业农民培育为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1号)精神,依托涉农中高职院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社区学习中心,进行新生代职业农民培育,侧重推进农民职业化。重点教育培训对象是农村初高中毕业的“两后生”、中青年农业从业者、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通过弹性学历教育,使他们成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及农业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骨干,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
2. 农牧部门的培训要以现有职业农民技术提升与现有农村成人实用技术推广为主。依托各级农广校、农技中心、农业中高职院校,针对各地产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短期技能培训、技术咨询与指导,侧重推进农业产业化。重点教育培训对象是专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产品经纪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乡镇驻村干部等,通过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技能培训,使他们更好地在农业产业链上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三大领域提供产品和服务,成为现代农业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培育富民特色产业、开发“绿色”产品的领跑者。
3. 人社部门的培训要以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培训为主。依托各级各类专业对口的中高职院校和培训机构,进行非农化农民工岗前和在岗培训,侧重推进农民工非农岗位转移就业。重点教育培训对象是愿意从事非农产业的中青年和非农在岗人员,通过一至六个月的中短期工业或服务业技能培训,获得岗位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在企业直接上岗或创办小微企业,成为新型工业化的助推者。
4. 扶贫、科技、文化、卫计、司法等部门的培训形式以集会发放书籍、资料、咨询、科普宣传为主,不再搞专项的中短期培训。针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的培训,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托专业对口的中高职院校和培训机构,以精准到特殊群体人的岗位技能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中短期培训为主,培训后可以在企业直接上岗或创办小微企业。
(二)创新运行机制,提高农民教育培训效果
科学编制全省各级各类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同时,借鉴国外和发达省份的先进经验,研究出台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行机制和实施办法,以教育培训“代金券”的形式将政府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对象和内容等有效衔接起来,政府凭券购买“服务”,农民领券、交券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机构凭券申请拨付培训经费。通过这种机制,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长及从业需要自愿参加教育培训,培训机构按照农民的实际技能需要分类、分级、分班开展教育培训,政府主管部门能更好地监督和管理,提升农民教育培训的质量。
(三)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效推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应该成立“一把手”农民教育培训提升与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督查培训提升与转移中的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财政合理拨款,注重发挥中高职院校教育培训的优势作用,协同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共同推动农村职业教育与“三农”良性互动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科学制定各部门、各行业培训经费的标准,强化监管和效果评估,将培训经费直接下拨农牧、人社、教育三部门统筹使用,其中新生代职业农民系统学历培训费用由教育部门统筹,农民技术提升和创办农业企业短期培训费用由农牧部门统筹,非农产业转移培训经费由人社部门统筹,其他部门不能以农民教育培训项目申报经费。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进一步改善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增添教学设备和师资队伍的建设等用途,实行专款专用,避免截留、挪用。
(四)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水平
结合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实际,重视制度建设,创新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教育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中高职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的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年审制,并进行等级评定和“星级”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积极引导、扶持一批承担农民提升与转移培训的骨干中高职院校和培训机构。同时,加强对各级政府落实《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巡查及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不断提升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