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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愿: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主体基础

2015-06-05张利明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7期
关键词:集体化集体经济集体

张利明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农民自愿: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主体基础

张利明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集体经济的主体在于个人,农民自愿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主体基础,集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建立在农民自愿选择和自主决定的基础上。就自愿的程度而言,农民的自愿可以分为自发性自愿、诱致性自愿和强制性自愿等不同的类型;诱致性自愿根据不同的方式又可分为引导性自愿、示范性自愿、动员性自愿等类型。不同类型的自愿对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当前探寻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要求,发挥农民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自愿;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从集体经济的本原来看,它是集体成员基于自觉和自愿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形态,个体的自愿联合是集体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础。由于对个体自愿在观念上认识不足,在实践中践行不力,导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历史过程。在当前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背景下,如何重新认识和深化理解自愿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民自愿进行细化和分类,阐述农民自愿对集体经济形式的影响,以此来分析农民自愿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自愿与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是由个人联合而形成的经济形态,其内涵涉及到集体与个人两者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讲,集体是个人的联合,个人的相互结合构成了集体。对于集体而言,个人自愿联合的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实现集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通过外部力量的介入或控制,虽然也可以达成个人的联合,从而形成集体,但这类集体可能难以稳定和持续,而一旦外部支配的力量过强而个人自愿的程度很弱时,形成的集体将更难持续。因此,要维持一个稳定、持续的集体,就需要尊重个体的自愿。

关于集体与个体自愿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一方面个体的自由离不开集体,并在集体中得以体现。“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4页。另一方面,马克思关注集体并不是否定个体的自由,而是更强调个体自由对于集体的重要性。认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集体的发展离不开个体的自由发展,真正的集体是“自由人联合体”,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马克思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区分了“虚假的集体”和“真实的集体”,指出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社会成员自由联合起来的集体才是真实的集体。“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在马克思看来,集体是个体自由联合的产物,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集体形成的基础。

而作为不同的经济形态,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主体都是个人,是一个个具体的鲜活的个体。作为个体经济,其行为谈不上自愿与非自愿,其运行是按照个体意愿进行的自主决定;而集体经济则不同,它涉及到个体的结合与联合,因此就有自愿与非自愿之分,个体是否自愿,对集体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个人自觉、自愿的联合才更有利于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可以说,个体自愿是集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主体基础。关于个体自愿与集体经济的关系,以往已经有诸多的论述和研究,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个体自愿是集体经济存在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集体与个体关系的阐释为我们理解集体经济的本原奠定了基础。由于集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集体经济则是集体成员自愿联合而成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是个人在自愿和自主基础上的结合,个人自愿结合的程度越高,集体经济的存在则越稳固。个体是否参与、以何种方式参与,由个体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真实愿望自由选择,是一种自由选择的经济行为。正因为如此,在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强调“自愿原则”,从尊重农民的个体自愿出发,促进合作社和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0页。这说明在促进农民参加合作社的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注重农民个体的自愿,认为个体自愿是集体经济存在的基础。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并对“自愿原则”进行了更为深刻的阐释,进一步论述了集体经济中坚持自愿原则的必要性。列宁认为:“只有那些由农民自己自由发起的、经他们实际检验确有好处的联合才是有价值的。在这件事上过分急躁是有害的,因为这只能加深中农对新事物的成见。”②《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7页。在列宁看来,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劳动者能否真正自愿地参加这种活动。列宁认识到农业合作化不能一味追求名不副实的公有制,而应该严格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的个人利益。

我国在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也一直强调农民自愿的原则,将农民的自愿作为集体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条件。在1950年7月,刘少奇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就明确规定:“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群众自愿联合、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经济组织”。③《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页。1951年12月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同样强调了农民自愿的基础地位,指出“在处理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内部所存在的任何问题上,有两条原则是必须绝对遵守的,就是自愿的原则和互利的原则。”④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99页。而1953年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更明确指出:“发展农业合作化,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根本原则。”⑤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340页。

(二)个体自愿是保障集体经济持续性的前提

个体自愿不仅是集体经济存在的基础,而且对于集体经济能否持续和稳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一般而言,个体自愿联合的程度越高,集体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越强。如果不尊重农民的自愿选择,即使在短期内通过强制的力量可以使农民达成合作,但这种合作势必难以持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指出:“强迫命令就是违反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而且容易伤害联合中农的政策,即使运动能够暂时轰轰烈烈一阵,但是不能够巩固的。”⑥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99页。“如果群众是不自愿的,社巩固不下去,让积极分子长期脱离群众,我们最终还会连积极分子与群众一起脱离,并造成社会生产的巨大损失。”⑦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333页。因此,要想保持集体经济的持续和长久发展,就必须尊重农民的个体自愿。

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农民的自愿选择和自主决定,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才有后续发展的保障,因此,集体经济在实践中无论是调整、改革还是进一步发展,始终都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否则一旦陷入强制或是被迫状态,集体经济就将难以为继。“当他们不自愿入社时勉强要他们入社,只会增加社内的动摇与不满成份,造成合作社的长期不稳定状态。”⑧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03页。在集体合作的过程中,非自愿因素的介入将会影响农民的心理,从而对其行为造成波动和影响。“群众被威胁入了社,现在有很多社员要求退社,有的社员为了达到退社目的,故意毁坏社的工具,企图叫社把他开除。”①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54页。在我国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由于在实践中受到非自愿、强制性因素的影响,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农民会出现一些抵制现象,除了日常劳动中的“偷懒”、“磨洋工”、“开小差”之外,许多农民还以谣言、诅咒和捣乱等形式表达不满。②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4-70页。农民这些行为的产生,势必造成集体成员之间的合作难以持续。

(三)个体自愿是实现集体经济效率的重要条件

集体经济效率是集体经济有效性的重要表现之一,而个体自愿是实现集体经济效率的重要条件。只有通过自愿选择和决定,集体合作的农民才会有参与的积极性,才会在集体生产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来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当农民的个体自愿受到外部因素的强制和压迫时,则会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影响集体经济的效率。在我国农业集体化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强迫农民而导致集体经济缺乏效率的情况较为普遍。“强迫入社的结果引起群众生产情绪低落。四区小龙场文选社,未并社前社员生产都很起劲,盲目并成一百四十四户的大社后,冬季积肥和副业生产搞不起来,社员闲了一冬天,社里的二十多垛花生秧干和一堆堆的谷挠子都丢在村外场里,任风雪飘没,无人经营。”③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54页。

个体自愿影响个体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个体自愿的漠视和忽视将破坏农民集体合作的效率,甚至造成集体劳动的效率低于个人单独劳动的效率。我国人民公社后期的许多实践深刻反映了这一问题。林毅夫通过对我国农业集体化的效率进行分析,认为1958年之后集体经济的效率下降,其下降的原因在于忽视自愿原则,在于农民入社后“退社权”的取消和强制因素的加强。他指出:“农业合作化运动变成了一个强制性的运动,……如果合作化运动中这一变化是逐渐发生的,农业的实绩就会下降,如果这一变化是突然发生的,就会像苏联在1929年-1932年和中国在1959-1961年所发生的那样,立即产生灾难性的农业危机。”④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闺农业发展》,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3页。周其仁教授指出,由于国家的强力主导和农民自愿的丧失,使得“合作化”的过程成为一种运动化的治理,它所造成的强大压力,将农民裹挟进集体组织中,从而建立起一种在实质上并非合作,而是受国家控制的统制经济。这种国家统制经济因为既缺乏对于生产者的激励,又缺乏对于监管者的激励而必然导致低效率。⑤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第6期。

综上所述,以往对于集体经济的研究,都强调了个体自愿对于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突出了自愿原则的重要意义。但这些研究均是将个体自愿作为统一的整体来进行考察,没有考虑到个体自愿更为深层的分类,只是对个体自愿与集体经济进行单一的线性研究。而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丰富多彩的,其实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集体经济形式中,农民个体的自愿存在着一定甚至很大的差异性,这就为我们进一步深化个体自愿提供了空间。

二、自愿与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在已有的关于自愿与集体经济的关系研究的基础上,对个体自愿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分析个体自愿结合的程度与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就自愿的程度而言,个体自愿可以进一步分为自发性自愿、诱致性自愿和强制性自愿等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类型的自愿会产生不同类型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一)自发性自愿与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从内涵来看,自发性自愿是指农民完全出于自身内心的意愿而自发作出的选择,它遵从农民意愿的程度最高,因此对于集体经济而言,根据农民的完全自愿,集体成员合作的自主性最强,也最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内在持续性。基于自发性自愿而形成的集体经济,可以称之为原发型集体经济,这一形式主要是部分农民为了规避个体劳动的困境和风险,在共同利益的促使下,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相互联合所组成的集体合作形式。从内在要素来看,这种类型的合作形式具有很强的内生动力和稳定的内在持续性,但是由于农民个体的局限性,如果仅仅依靠农民个体的自发性联合,而缺少外部要素的协助,这一形式在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困境。

同时,如果基于农民个体的完全自发,农民之间的集体合作有可能难以达成,形成的合作形式也可能难以大范围内推广。尤其是对于传统的小农而言,如果基于完全的自愿,小农之间是否容易形成集体合作仍受到诸多质疑。马克思认为完全依靠传统小农的选择难以达成合作,他在分析法国小农的时候,认为小农由于相互隔离而难以达成合作,指出“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互相隔离,……,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7页。曹锦清在分析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时,认为小农长期分散、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的了“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眼前的利益,但看不到长远的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共同利益。因为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超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②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对于传统的小农而言,其相互合作和组织化的意愿可能较低,如果完全依靠小农个体的自愿选择,其集体合作的可能性较低。

(二)诱致性自愿与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诱致性自愿比完全自愿的程度相对较低,它主要指政府或者其他外部因素通过利用利益、经济等手段,通过典型示范或者利益诱导等方式,引导农民参与到集体合作和集体经济中来。诱致性自愿根据不同的方式,又可分为引导性自愿、示范性自愿和动员性自愿等。

引导性和示范性的集体合作方式总体上较为尊重农民的个体自愿,它对于集体合作的形成与持续进行具有较为积极的作用。引导性和示范性自愿在促进集体经济的实现方面具有积极的效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非常强调引导和示范作用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在农民合作社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无产阶级政党应该通过个别先行建立的合作社,借助其示范作用提供社会帮助,扩大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带动农民积极地开展合作化运动。“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采用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0页。“这些农业合作社的范例,将使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农看到合作社的大规模农场的优越性,而且也许使某些大农看到这些优越性。”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5页。在中国农业合作化的运动中,同样关注引导农民参与到合作化运动中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指出:“用本身的制度和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证明它比单干与互助组优越,而且还善于团结和帮助单干农民与互助组,让农民亲眼看到合作社确实是为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而社内外的各种关系又都真正是合情合理的,这样来吸引广大农民群众倾向社会主义。”⑤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19页。在尊重农民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合作化与集体化进程,这对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对于引导性和示范性自愿而言,动员性自愿则更强调政府等外部力量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社会动员、政治宣传、思想教育等手段,促使农民进行集体合作和参与集体经济中来。在社会和政治动员的影响下,农民的自愿程度可能不断下降,它虽然可能在短期内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与集体经济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它不利于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能阻碍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并有可能导致集体经济效率的降低。在建国后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期间,尤其是由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过渡中,国家借助于政治宣传和社会动员影响农民的入社决策,深刻地影响个体农民的参与选择。“分批发展,首先是保证以贫农为骨干,吸纳部分下中农参加,上中农和富裕中农暂时不参加,地主、富农则以后再说”⑥温锐:《毛泽东视野中的中国农民问题》,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这种强调先后顺序的社会动员模式,虽然客观上为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快速发展,但也造成了合作化运动中的盲目冒进,引发了农民的退社风潮,导致集体经济难以持续发展。

(三)强制性自愿与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就自愿的程度而言,强制性自愿是与完全自愿截然相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自愿合作的意愿让位于外部的强制因素。虽然在外部强力的推动力,农民达成合作的速度可能很高,集体经济推广的范围可能更大,但是这种合作并非出自农民的个人意愿。这样就将极大影响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强制和被迫的作用下,集体经济的效率势必很低,集体合作也将很难持续。林毅夫认为1958年之后集体经济效率下降来自于入社“退社权”的取消,“退出权被剥夺,于是集体化从一个自愿的运动变成一个强迫运动,安全阀被取消,自觉保护退出权对农业合作社的成功至关重要。”①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27页。因此,在强制性因素的作用下,虽然集体成员会形成一定的联合,但这种联合不是有机的联合,它难以促进集体经济的持续性。

(四)自愿类型与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自发性自愿的情况下,农民是根据个体的完全自愿而联合成集体,因此,其相互合作的紧密性很强;而从持续性来看,其发展的内在持续性强,但是如果仅仅依靠农民个体的自发力量,其在实践中却会面临诸多障碍,在这种类型下形成的集体经济,可以称之为原发型集体经济形式。

诱致性自愿相对于自发性自愿而言,其自愿程度相对浅一些,这一类型的自愿又可主要分为引导性自愿和动员性自愿这两种。基于引导性自愿而形成的集体经济,其成员集体合作的紧密型较强,而且由于外部积极因素的进入,其发展的持续性也较强,这种合作形式可以称之为持续型集体经济;而由于政府等外部力量动员而形成的集体合作,其合作的紧密型相对较弱,持续性也较弱,这一形式可以称之为松散型集体经济。

而因为外力强制而形成的集体经济,其成员内部合作的紧密型相对很弱,发展的持续性也很弱,这一形式可以称之为脆弱型集体经济。

自愿程度与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三、集体经济变迁中的农民自愿

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主要分为人民公社阶段前的集体经济时期、统分结合集体经济时期和现代集体经济时期。而人民公社前的农村集体化过程肇始于互助组,主要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这四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集体经济中的农民自愿也有所不同。

(一)互助合作阶段中的农民自愿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农业合作化时期中的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标志着互助组阶段正式启动,而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指出“在处理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内部所存在的任何问题上,有一条原则是必须绝对遵守的,就是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②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1页。最初的互助组阶段主要是农民出于自发的意愿而相互进行联合,由于基本上出于完全自愿,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组成各种各样的互助合作形式,从类型上看主要有三种形式: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③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8-39页。这些互助合作的形式主要都是农民根据各地不同的条件,在自身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在这一阶段充分尊重了农民的意愿,集体经济的发展得以稳步推进。

在互助组成立和发展的同时,农村的合作社也在各地得到一定的实践。在初级合作社阶段,农民仍然具有相当大的自愿成分,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或者退出合作社。在这一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上是良性发展的。从实践情况来看,在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政府和干部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典型示范的方式积极吸引农户加入集体合作中来,同时也在政策上允许农民退出合作社。在政策引导方面,“国家发放农业贷款三万亿元,以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贷放对象,新式农具、优良品种、农用药械等也以互助和足总组织为主要的推广对象”。④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82页。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互助组和合作社开始迅速发展。

随着1955年夏“反右倾机会主义”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各级干部纷纷动员农民入社。从1956年秋开始,初级社开始向高级社过渡。在高级社阶段,农民开始失去土地、农具和牲畜等,同时随着高级合作社的不断建立,“集体”与“个人”的边界越来越清晰,农民的社员身份也不断得到强化。1956年6月30日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总则”部分,强调要把国家利益、全社利益和社员利益正确在结合起来,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却只是规定“社员必须服从和保护全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必须认真地对国家尽交纳公粮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①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564页。从这“两个必须”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高级合作社阶段,农民的自主性就受到很大限制,在集体合作时便很难落实农民的自愿和自主选择,而更强调农民对集体的义务和服从。可以看出,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农民的自主性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农民自愿的程度也不断降低,而受外部政府和政治因素的制约却不断加强。

(二)人民公社阶段中的农民自愿

从1958至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以高级社为基础,中国农村开始广泛地建立“人民公社”。而在人民公社阶段,农民一旦参加公社,其作为公社社员的身份便具有强制性和终身性,农民基本上丧失了自愿加入和退出公社的权利。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农民基本上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被完全束缚在农村、土地和公社之中。由于农民个体的自主性受到极大削弱,其生产的积极性也急剧下降,这导致集体经济难以持续运行,集体组织也难以为继。而为了维持人民公社的延续性,政府只能通过外部的思想宣传和政治动员来达到集体化的目的。从1957年底开始,各种报纸、广播积极配合中央政策制造舆论,宣传社会主义的集体道德。在思想动员的同时,许多地方为了推进人民公社,采取行政惩罚、政治施压等强制命令的手段来促使农民加入到公社中来。在这种强制命令下,许多农民只能被迫加入到公社中来,而且一旦入社就根本无法退社,这就使得形成的集体经济不但效率很低,而且非常脆弱。

(三)统分结合时期的农民自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推广宣告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的自主权得到极大释放,生产的积极性得到很大的提高。经过国家的放权和对农民的解缚,农民成为经济化的自主者。并且,经济自主必然孕育着政治上的自主,国家从财产权利方面给农民解缚的同时,还从政治上给农民解缚,从而导致的农民个人产权和自由的增多。②唐贤兴:《产权与民主的演进:当代中国农村政治调控的变化》,《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3期。在保障农民自主权的同时,重新确立了自愿原则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邓小平指出:“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③《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3页。1992年邓小平在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强调“在一定的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同时又指出:“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碍。”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9页。

在这一阶段,虽然农民的自主性得到很大提升,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主要强调了农民生产“分”的功能,忽视了生产中“统”的成分,农民的个体自愿和自主性虽得到很大提高,但集体经济的发展却面临重重困境。

(四)现代集体经济时期的农民自愿

在新的形势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的发展有了新的需求和实践,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了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各类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集体经济形式不断涌现和发展,这些均丰富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形式。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遵循农民自愿的情况也有所差异,由农民自发组成了专业和生产合作社许多是农民为了更好进行专业生产而由部分农户自发组成的;当有部分自发组成的合作社产生效益时,会对周边产生示范效应,政府会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引导,促进合作社在地方进行较大范围的推广。

山东省东平县结合地方实践,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出了土地股份合作的发展新形式。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集体化时期的合作社不同的是,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员是自由、自愿合作,合作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农民也有退社自由。针对个别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情况,遵照章程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采取异地置换的方式给予退股。东平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能人引领型、农民合作型、政策资金引导型、产业带动型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形式。虽然这些合作社的发展政府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但农民的自愿程度呈现一定的差异。其中农民合作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所体现的农民自愿程度更高;政策资金引领型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引导和外部因素;能人引导型和产业带动型则更多是示范性自愿的结果。这些不同类型的发展形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基础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群众自主决定土地是否入股、何时退股。

四、以农民自愿促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条件下,集体经济产生了不同的存在和发展形式,这些发展形式不仅为丰富集体经济创造了条件,也为集体经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从发展的逻辑来看,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的,其中个体自愿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条件。

(一)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需要切实遵循农民自愿

以往我们对于集体的理解,主要是在集体化过程中产生的,特别是这种集体化是在强大的外力推动下进行的,因而可能过于强调集体的整体性,而忽视了集体的个体性,导致集体经济的发展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个体自愿,从而使其陷入困境。家庭承包经营之所以会替代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正是因为它尊重了农民的个体自愿,使农民获得了生产和发展的自主性,成为一个可以自主作出选择的经济主体。当前,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大背景下,集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依然很有必要,而在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个体意愿与决定。这里的尊重农民自愿,不仅是要遵循农民加入集体经济的自愿,而且要尊重农民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当农民一旦对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信任而想要退出时,也应允许农民退出。在我国尤其是在北方地区,长期形成了重集体、轻个体的社会环境下,政府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和主导甚至强制惯性,往往会利用政府的权威与主导因素,推动某一种或者几种集体经济的形式,而由于行政主导力量过强,可能导致农民难以自愿选择,或者是农民一旦加入到统一经营组织,就难以自愿退出,这就容易导致集体经济无法持续,难以良性发展,并最终导致集体经济发展的失败。因此,在目前探索和实践集体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需要警惕政府等外部力量的强力主导和控制,切实尊重农民的个体自愿。

(二)以农民自愿探索多样化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在对集体经济的理解层面,过去政府和学界的思维和范式往往较为僵化,理解比较单一,许多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就是集体经济,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就不是集体经济,导致对集体经济和研究和实践陷入到无休止的意识形态的纷争中,有些对于家庭联产承包是否属于集体经济存在质疑甚至是攻击。这就需要跳出集体经济纷争的窠臼,站在新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来探究集体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土地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和农村经济开放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集体经济的形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状态,既有南街村、华西村类似的集体经济形式,也有各类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发展形式,当这些不同的形式都是农民进行自愿选择的结果。因此,在新的形势下,需要更加依靠农民的自愿选择,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丰富集体经济的发展形式。

(三)集体经济在遵循个人自愿的同时需要政府等外部要素的推动

当然,这里的尊重农民自愿和个体选择并不等于放任自流,无所作为。如果仅仅依靠农民的个体力量,其联合的力量可能依然较小,集体经济的效率可能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其发展也需要政府政策因素的积极引导,需要市场、管理等外部要素的进入,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多,这就需要一定的政府支持和引导,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方向和政策支持,同时也需要引导市场、企业、技术、管理等现代要素的进入,通过农民个体自愿与外部要素的有机联合,从而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责任编辑:栾晓平)

F320

A

1003-4145[2015]07-0148-07

2014-11-02

张利明,男,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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