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发布针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
2015-06-03文图邹慧牛斌
法庭内外 2015年9期
文图/邹慧 牛斌
北京四中院发布针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
文图/邹慧 牛斌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遇到阻碍时,带着加盖北京第四中级法院公章的调查令,便可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就是日前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推行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北京四中院对外发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发布针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此次公布的《规定》共有30条,从第4条至24条,对律师在法院依法履职中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如阅卷权、知情权、发表意见权、调查取证权等等,都作了较为充分详细的规定。该《规定》13条:“实行调查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此外,《规定》中与律师有关的权益内容还包括: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及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警示或采取强制措施。
北京四中院自履职以来坚持以改革思维指导法院建设发展,将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作为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此次《规定》的发布,是该院从建设发展和司法改革实际出发,探索建立符合跨行政区划法院定位、符合律师执业规律和执业需求的有效机制,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