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倒逼质量提升
2015-06-01周益添
文/周益添
【质量沙龙 第15期】
风险预警倒逼质量提升
文/周益添
当前,中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阶段。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凸显,突发事件频发,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全民关注和社会舆论的焦点。综观近年发生的“三鹿毒奶粉”、“节能灯辐射超标”、“问题调和成品油”、“孕妇防辐射服”等事件,除了暴露出国家标准的滞后和行业“潜规则”问题,也凸显政府事后监管的被动和尴尬,往往没能有一个权威声音及时向公众发布风险警示,造成较大的不可挽回的社会影响。
面对严峻形势,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创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改革传统的事后监督手段,率先引入风险管理理念,从起初的被动应对,到现在的主动预警风险,有效降低未来可能发生事故的损失,提高了产品质量监督的成效。下面笔者从五个方面谈谈风险预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即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都要公开。国家质检总局在2014年颁发的《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中也明确提出,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风险预警已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行为,更是百姓的基本权利。
第二,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风险预警是通过运用风险管理的手段,组织技术资源,对产品中影响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危害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预警。通过风险预警这种方式,预先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相关产品时应关注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从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降低伤害发生的可能性。目前美国、欧盟等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均采用风险预警方式,以有效防范和应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三,有利于推动企业产品质量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很多企业往往只关注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却忽视标准之外的安全,而且,由于标准的滞后性,不可避免地放大了风险。
风险预警不仅是对消费者的警示,更是对企业生产的警告。在尚未发生伤害的前提下,企业应主动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减少和避免发生安全风险。“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血的教训,如果在大规模伤害发生之前,就进行风险预警,那么就给了企业宝贵的时间去纠正问题,避免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目前国家实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考虑,通过召回,及时消除风险,避免发生人身伤害。李克强总理说,要利用市场机制倒逼质量水平提升。风险预警恰恰就是这种倒逼,推动企业主动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第四,有利于推动行政监管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我国对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警能力相对薄弱,多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事后“救火”模式。多的是事后应对,少的是事前预警,结果往往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社会影响扩大后,监管部门才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及严重性。美国行政学家特德・盖布勒认为:“一个有预见性的政府,应该采用预防而不是治疗的管理模式。政府不应该被动地接受事件带给社会的巨大损失,而是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预警上。”通过风险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将进一步推动现有行政监管模式和制度的改革,提升监管实效,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有利于科学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在当今信息网络如此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如果政府不注重权威信息发布,那么很可能让一些虚假的、不科学的信息得到扩散,容易将一个事件的影响力放大,形成轰动性事件。政府积极主动地发布风险预警,符合当今信息传播规律,及时发布科学权威信息,能有效避免谣言的传播与影响,实现科学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随着政府信息越来越公开透明,公众也会逐渐变得理智,用更科学实际的态度对相关信息作出评判。借此机会,广大企业也要利用好政府的风险预警,积极响应政府的预警,主动发布企业自身应对风险、主动担责的信息,以此不断改善企业的社会形象,成为消费者心目中的可信品牌。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已成为我国目前最具有公信力、影响力的一个新的公共服务产品。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对风险监测也作出了规划和憧憬,相信这项制度必将提升中国质量,改善中国生活,为亿万群众创造福祉。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