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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防范

2015-05-30陈元俊

2015年1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

陈元俊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的基本原理和虚拟账户体系,针对当下第三方支付账户脱离初始小额支付的功能的新趋势,从第三方支付在交易、清算、结算中承担的标准功能与目前新的变化做比较,发现这种变化带来的风险与监管问题,最后提出有可能的解决路径和对一些监管政策的思考。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

一、写作背景

第三方支付市场在2013年继续保持着高速发展,当下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表现出三大趋势:一是交易规模发展十分的迅速;二是业务类型多样化,覆盖了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等主要业务;三是第三方支付市场集中度高,特别是移动支付市场。

2014年5月28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万亿元,截止2013年七月,总计有241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许可。从支付宝公司发布的最新数据来看,到2013年底,支付宝实名用户已经近3亿,其中超过一亿的手机用户在过去的一年完成了27.8亿笔、总金额超过9000亿人民币的支付。另据易观智库发布的《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三季度末,我国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3343亿人民币,与第二季度相比增长了173.1%,其中主要集中在支付宝一家,占移动支付规模的64.4%,接下来依次是拉卡拉、财富通,其他企业的市场所占份额不到7%。

这些数据表明当前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尤其是在移动支付领域更是培养起人们新的使用习惯。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电子商务支付领域和网络理财方面,社会对第三方支付的热议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货币基金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推出众多理财产品和更多的电子商务支付应用场景之后,对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笔者从第三方支付的基本功能出发,基于虚拟账户体系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与监管进行分析。

二、第三方支付的原理

一般来说,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实现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

传统的支付清算体系是客户与商业银行建立清算关系,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建立清算关系,客户不能与中央银行直接建立联系而是与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联系,而中央银行作为商业银行清算的对手方,实现跨行的清算。

第三方支付的出现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功能,同时起到一定的信用担保功能。具体而言,客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建立清算关系,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替客户与商业银行建立清算关系。第三方支付公司成为客户与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的中央对手方,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在不同银行开立的中间账户(备付金账户)对其下各账户交易完成扎差,在对需要进行跨行结算的部分通过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完成结算。

三、第三方支付的虚拟账户体系

账户是建立其支付清算的节点,在电子货币时代是唯一的选择。谢平教授认为在电子货币时代,要使货币同时具有支付和金融商品的属性,个人账户体系不可或缺。

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之所以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挑战,洽洽是他所建立起的强大的个人账户体系。以支付宝为例:目前支付宝快捷支付用户数2.4亿,从2013年2季度开始,支付宝手机支付活跃用户超过了PAYPAL,成为用户数全球第一的第三方支付工具。

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功能,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少数介入到清算功能里,如支付宝;另一种是停留在支付发起的交易环节,而把清算后续环节留给了其他组织,如拉卡拉与银联的合作。

第一种账户体系以支付宝为例,它从2013年开始逐渐的向第三方应用开发账户体系,开放账户体系后,客户通过登录内置的第三方应用可以直接调用支付宝账户,免去注册。同时当用户在这些应用的支付場景下进行支付时,可以直接使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快捷支付。这类交易账户体系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趋势,即将各类账户与第三方账户集成化,尤其是将大量的社交应用账户与支付账户集成,以实现更多应用场景与支付的捆绑,大大提升了第三方支付的用户使用黏性。这类账户的特点是将大量的支付操作与电子商务等支付应用场景紧密结合,强调用户体验,支付操作便捷。

四、从支付功能对三方支付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国际支付结算委员会(CPSS)将清算系统定义为一系列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提交和交换与资金或证券转移有关的数据和文件的程序安排。其一,是为参与方的应收应付关系建立净头寸,以便于后续结算的过程,称为轧差。其二,清算则指的是交换、协商并确认支付指令或者证券转移指令的过程,清算发生在结算之前。其三,结算指的是包括卖方转移证券或者其他金融工具给买方,并且买方转移资金给卖方的过程,是整个交易的最后一步。结算系统保证了资金和金融工具的转移能够顺利进行。

第三方支付公司,实际上主要是介入到清算环节,起到的是一个“清算中心”的作用,它收集一定时间内所有客户账户之间的交易信息,形成标准化的应收应付关系,将相反方向且等量的应收应付关系进行抵消,并计算出各客户账户的净头寸。最后通过在各家银行的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增减,完成实际意义上的清算过程,主要是清算信息的整合,并没有深入到资金流结算过程,资金的结算通过商业银行完成。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发展,出现了像支付宝这样庞大的账户体系,引发出“自封闭性”等问题,与最初对第三方支付只能进行小额支付的界限模糊,像支付宝这样拥有庞大账户体系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甚至可以完成部分商业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职能。

监管者和银行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担心,集中于,当其介入到清算环节之后,清算信息流动出现了封闭特征,不够透明,且结算环节也难以被银行所监督。在某种意义说,当前的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实际上同时承担了交易(基本功能)、清算(附属功能)、结算(隐形功能,这是由于银行对备付金账户资金流实际上缺乏有效监管的结果)三大功能。这些功能集中到同一超级账户体系中,并且这样的账户体系又没有受到像商业银行那样的分离监管,确实会存在一定风险。

五、对当前一些监管政策的思考

3月央行暂停二维码(条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以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0号文”),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10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应设立与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临时调整支付限额的服务,

在进行身份验证和辨别后,按照客户申请,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

央行的行政限额对于风险监管能够起到一定效果。但是,零售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市场化已经是不可抗拒的趋势,如果依赖短期行政性措施,总体上看,是弊大于利。

谢平教授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支付手段的典型特征。他认为金融商品属性是指商品能够给客户带来盈利的可能性,同时作为金融商品,对货币的变化必须十分敏感。支付的金融商品属性具有一个典型特点,即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要么本身就是金融商品,要么能够自动在金融商品与支付手段之间进行地交易成本的转换,通过转换来实现价值。

通过对照支付宝的余额宝,微信的微信理财,我们不难发现第三方支付的这种金融商品属性,但是监管者的行政干预洽洽阻碍了这种新特性的发展。

另外第三方支付中客户信息保密性与安全性问题成为关注焦点。部分行业主体片面追求快捷支付的客户体验,交易验证方式不断简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间风险信息交互不畅,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官方在媒体上的解释主要集中于第三方支付面临的信息科技风险,软硬件故障,网络病毒,网络欺诈等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客户账户被盗,资金被取出。但是不可否认每一种新技术都会面临风险,应该在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研发的同时配套的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损失赔偿机制,减少和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例如建立完善的担保和保险机制。

第三方支付拍照为什么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一方面是因为它在金融领域“国进民退”大背景下,做为为数不多的对民营资本开放的金融拍照,也因为其中的蕴含的巨大利益——沉淀资金。

以现在最流行的支付企业对P2P行业第三方资金托管为例:借方账户进行网上充值后,资金进入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随后第三方支付公司T+1将充值资金结算至P2P对公银行账户,P2P平台根据实际借款情况,将资金划拨到贷方银行账户。这种模式存在的风险在于资金将分别经过借方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公司备付金账户、P2P平台对公账户、贷方银行账户。其中资金在P2P平台对公账户时间最长,资金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监督和第三方的监管,容易造成P2P平台方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后果。

如何在监管机制中设立有效降低沉淀资金余额的机制也成为管理当局需要考虑的问题。支付企业产生大量沉淀资金的根源,还是支付信用担保模式的存在,预计随着商业信用环境、个人信用机制的完善,以及网络电商退换货等机制的发展完善,长远来看这一模式的作用是会逐渐下降。从货币基金在14年上半年的火爆的行情来看,第三方支付与基金,证券的合作可以把沉淀资金余额的信用风险转移到公信力或是信用更强的基金和证券,这对于降低沉淀资金余额风险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对于我过的金融发展是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但是分析其在清算结算支付的职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监管着力点也是必要的,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促进金融创新,保护广大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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