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与治理模式选择
2015-05-30靳晓泓
靳晓泓
摘要: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着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严重,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虚报严重,公司治理组织运行缺乏规范等问题。与美国、德国、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相比,我国在具体治理模式的选择中要注意,由市场治理结构和组织治理结构的混合模式向其融合模式转变。
关键词:公司治理;问题分析;治理模式选择
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南开大学从2004年就开始推出公司治理指数简称南开治理指数(CCGINK),从推出的近十年的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来看,我国公司治理状况不断改善,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根据笔者的研究归类为七大问题。
1、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严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偏高,常常处于控股地位。根据南开大学每年公布的公司治理指数发现,按第一大股东最终控制人类型的分组样本中,2004年的评价中,国有控股比例为73.98%,2006年、2007年分别为72.14%,67.73%;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控股股东成员占了七成三的比例,约73.3%的董事具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的背景。
2、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根据CCGINK评价,经理层治理指数从2004—2007年分别为54.60、54.80、55.20、57.89。整体来说经理层治理状况偏差。经理人员的逆向选择带来的机会主义成本的增加以及经理人员偏离所有者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公司中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小股东的弱势又助长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虚报严重。我国的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不规范运作,弄虚作假的现象较为普遍,问题公司不断出现,以透支公司信用追求内部人自利行为,给公司股东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4、公司治理组织运行缺乏规范。我国一般由一家企业作为主发起人改制以后募股成立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主发起人股东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由于我国特有文化,使得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难以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完全分开,使得上市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似有实无,母公司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成为理所当然。
5、董事人力资源的多样性与专业性不足。我国董事人力资源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所需的数量和不同构成上。就国外的经验而言,对有严格规范的行业,例如需要法律指导的就会聘请律师作为董事,在企业资产或投资机会方面有特殊需要的企业则会聘请对其行业熟悉的外部咨询专家;资本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则会聘请投资银行家作为指导;需要大量高智力人才的企业则会从大学聘请学者专家;而从我国的现实运行来看,我国企业的董事在多样性和专业性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6、委托人行为扭曲现象较普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直接委托人实际上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政府。政府作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表现的是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和行政上的超强控制。一方面政府对剩余索取权的追求非人格化,又对公司利润和亏损的反应迟钝都充分反映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委托过程和剩余控制权行使都是通过行政化手段,对干部的任免而是通过行政命令、长官意志进行。这种扭曲的委托人行为强化了国有股东的权益,忽略了中小股东应有的平等权益。
7、董事会与监事会模式并列运行的矛盾。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中的监事会监督功能及其效果并不符合最初的制度安排和目的要求,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了一种摆设,并没能很好的发挥其监督功能。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失控,使得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各种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现象愈演愈烈。
二、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美国过去高度依赖外部市场控制和外部市场对经理人的隐性激励,而实际上对经理人的隐性激励是否有效存在着很大争议,美国不断出现的公司治理丑闻和欺诈事件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这一问题是一个有待进行理论澄清和经验总结的永恒命题,也是一个难题。
德国的产融结合模式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上。这些制度的安排总体上构成了组织控制的基础。德国组织控制对产业发展的最大优势在于把工人和经理整合到了一个集体性和累积性的组织学习过程中,并促进了企业产业创新和国际上的竞争优势。
日本公司治理与产业发展所依赖的基本规则也是组织控制,组织控制的核心则是人们熟知的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企业工会三大法宝及交叉持股与主办银行制度。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是以美国公司法法理为基础的,但是一个值得构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时深思和反省的问题是:原本依靠股东出资才得以成立存在的公司,却不重视股东的权利;原则上应通过股东会选任的经营者即董事,却对维护股东的利益缺乏责任感。表面上看来,日本吸收了外来的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商业文化,实际上却排斥和贬抑了其中的核心与根基。这种表面的矛盾按理会伤害日本公司治理产业发展的成长机理,但在日本从未被指責为违法或不公正。既没有像我国政府的强力监管,也没有我国国资委对国企高管高薪极力的维护而采取的契约激励,但日本经理人最注重的还是劳工的利益,比较轻视资本雇佣劳动的资本逻辑与股权利益。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一个命题,即如何培育一种兼顾劳资双方共同利益为特征的公司治理产业发展模式和共享经济体系。
中国公司治理经历着一个从违规到合规的过程,而合规阶段呈现出从外在的强制治理向内在的自主治理转变的新态势。公司对治理改善的内在要求并不高,而是为了达到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最低的规范性要求。公司治理功能的发挥在美英市场控制模式和德日组织控制模式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从整体上看并无优劣之分。两种模式虽然不是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但有相互融合的趋势。模式的形成和选择主要取决于相对应的组织资源与市场资源的可利用度和成本,同时越来越受到政治法律理论、制度变迁、历史条件,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影响。中国公司治理与结构模式目前基本是一种混合模式,而不是融合的模式。在具体的选择治理模式时,应注意:首先公司治理主要是要在实现不完全合同的各方目标时求得均衡,以防止出现较大的漏洞。其次基于公司外部治理为主的思路而言,主要应抑制市场机会主义取代企业内机会主义的行为。再次基于公司内部治理为主的模式而言,抑制企业内机会主义行为。
综述所述,公司治理的目的应该是解决基于外部治理产生的市场机会主义行为和内部治理产生的企业组织机会主义行为的缺陷,而这并不单纯是一个组织经济学的问题,还涉及到组织行为学上的管理创新和法学上的法理变革与规制。正所谓制度是演进的,但思维与观念必须是革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