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遷移、縮編中的核心問題及處理「十字路口」的清理行動
2015-05-30
大陸在實行改革開放後,各個行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製造業如今卻處在命運的十字路口。2009年以後因產能過剩、成本優勢漸失、技術含量低、蜂擁投資欠缺規劃等原因,大量的內、外資企業難以為繼,要麼被迫關門或搬遷,要麼積極轉產轉型,近來這種情況愈加嚴重。筆者近一年來就參與了三個台資及其他外資企業因撤資或產業調整,不得不面對清算或產業遷移、縮編的案例。而在清算、遷移,或縮減時處理公司人員、資產、債權債務等方面,往往是難點與核心。
外資企業清算解散的前置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只要符合《公司法》第181條解散原因之一的,經企業權力機構決議通過,可以提前解散公司。但解散清算需要審批部門的前置審批,企業所在經發局或商務委在審批時往往需要企業所轄政府基層組織(如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或工業園區)出具意見。要求企業說明員工安置處理、與所在地出租方的退租處理,以及債權債務擬處理的情況,意在穩定和平解決清算事務,不致引起騷亂。
公司員工、資產、債權債務資訊的分類造冊
為了和諧地處理支遣人員的薪金補償問題,必須將企業人員進行摸底,製作員工名冊,名冊需記載各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工齡、工種、用工形式、最近一期勞動合同期情況、合同工資、勞動關係結束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社保種類、工資/社保等拖欠情況、已申訴或可能申訴的其他勞動爭議(如工傷、職業病、加班工資、休假)等。
企業另需將資產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分類登記造冊,詳細填寫名稱、財產類型、數量、規格、型號及使用年限、餘值、財產現狀、他項權利限制、財產估價的方式等。
此外,企業需將對外債權債務製作清冊,如對外債務方面,以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應付款/其他應付款/借款等科目明細記載為準,載明債權人明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聯繫人、電話、債務類型、債務本金金額、利息、債務屆期時間、債務對應訂單/合同/財務賬冊憑證號、債權擔保情況、特別事項說明等。
員工的支遣安置補償
筆者一家有轉型意願的外資顧問單位,因成本問題欲將原製造產業改成委外加工,故需大幅縮裁工人。HR感慨地說,員工的維權意識超乎想象,原來員工聽到企業轉產的風聲後,要求企業公佈補償方案,企業因為暫未完善詳盡方案,員工居然紛紛停止了工作。而時至年底訂單量大,新合作單位尚不能消化訂單。員工的停工給企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和員工都覺得很受傷。
最終,在企業的努力下,員工在停工數天後恢復了生產。然而,引起筆者思考的是:在不得不裁員的情況下,企業如何正確處理員工的勞動關係?企業在處理重大事項中如何避免群體糾紛?
企業決定清盤或縮裁不能臨時抱佛腳,需有循序漸進的計畫,比如遠在正式清盤或縮裁近半年甚至一年前,就要對勞動合同進行梳理,對崗位進行有序安排,將人員大分為兩類,一類是勞動合同期限在縮裁前到期的人員,一類是簽訂較長期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對於前一類人員,勞動合同屆期即終止勞動關係,按工作年限一年一個月的標準給予補償,最長時間的補償也不過從2008年開始。而後一類人員系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按實際工作年限支付。部分企業搬遷並不支遣人員,但涉及員工的勞動關係主體發生變化的,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三方協議,員工在原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企業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企業的工作年限。
若公司進入清算階段,可能將繼續與2~5名核心財務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處理資產、債務的業務人員等保持關係,直至資產處理完畢或者清算完畢。最好將留守人員職能集中,並與其個人簽訂清算工作的合作合同。
公司債權債務處理
清算中的債權催收相對簡單,需及時向債務人發出催繳通知單;對催收不成,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追索債權的,因時間跨越清算期間,若公司註銷,主體滅失,則造成訴訟難以順利進行,建議將企業債權轉讓給開辦方或其他關聯方,並通知債務人。
而對企業債務的清償,則是涉及到企業清盤是否能順利進行的關健。首先,要求申報人提供債權生成的諸如合同、對賬單、收貨單、發票、裁判文書等依據視情況予以債權核定。清算人員進行債務協商時,盡量一對一進行談判,不要同時進行,以免場面失控,矛盾激化。協商中可以「公司已資不抵債,但債務甚巨,不能協商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或者「債權人申報資料有重大證據瑕疵」等理由,與債權人協商債權打折處理。雖理論上資不抵債可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但大陸司法實踐中被法院受理破產的可能性很小;若強行註銷公司,可能會引起股東的連帶償還責任,故對企業債務盡量協商解決。
資產處理
企業對現有資產進行處分時,為了避免因資產變現價值過低,根據大陸最高院關於合同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資產轉讓價值盡量不要低於評估值或市場價格的70%,而評估價則要充分考慮成新率及快速變現折扣率。雖然理論上資產可以採用變賣、拍賣、實物抵償等進行債務處理,但拍賣費用高,程序冗繁,盡量不要走拍賣流程。確實無法變現,或無法抵償債務的資產(比如轉讓成本等於或高於該資產價值的;偽劣、變質、殘損或儲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資產),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評估鑒定,作報廢或低折處理,報所屬稅務機關備案。
稅務清算
清算中最複雜、最繁瑣、最無法估算完成時間的工作之一就是稅務清算,外企的清稅也是如此,甚至更為嚴格複雜。建議清算組成立後,就可以與稅務主管部門溝通,確定清稅的具體程序與需要的手續資料文件,建議委託專門的稅務師事務所處理清算及出具單獨的稅務清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