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鲁大学与北京大学的大学章程文本比较分析
2015-05-30姜思媛
姜思媛
【摘要】北京大学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北京大学章程》的核准和颁布实现了新中国成立65年来学校章程“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对学校长远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耶鲁大学是美国历史上建立的第三所大学,该校教授阵容、学术创新、课程设置和场馆设施等方面堪称一流。大学章程建设也相当完备。本文选取美国耶鲁大学章程和中国北京大学章程作为研究对象,从大学章程的文本构成、制定主体、章程的修改、校长的权责、学术权力机构这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中美两国大学章程的特点和差异,并对于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耶鲁大学;北京大学;章程;比较
一、研究对象的选择
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是一所坐落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纽黑文的顶尖私立研究型大学,最初由康涅狄格州公理会教友于1701年创立,1716年迁至康涅狄格州的纽黑文。被公认为全美乃至世界最好的也是美国最具影响力的顶尖私立大学之一。是美国 “常青藤联盟(Ivy League)”的八大成员之一。耶鲁大学的章程首次制定于1795 年,以规定明确、职责具体、注重细节、可操作性强为特点。现行耶鲁大学的章程最后修訂于2009年月25日。这份文件对大学的组织、教师学生以及学校各类组织机构都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构建了耶鲁大学整体的治理结构。
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也是当时中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近年来,在“211工程”和“985工程”的支持下,北京大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将北大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天的北京大学已经成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科学研究的前沿和知识创新的重要基地和国际交流的重要桥梁和窗口。《北京大学章程》经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党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北京大学章程》的核准和颁布实现了新中国成立65年来学校章程“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对学校长远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加速我国其他大学章程的工作有着极大的参考价值。
二、章程内容的比较
(一)制定主体的比较
美国大学章程是由学校董事会负责修订的,并且,学校的章程可以在任何一次董事会例会上通过投票表决进行修订。《耶鲁宪章》规定,耶鲁大学的治理团体(governing body)在法律上由“校长与耶鲁学院院士”组成,简称为“董事会”董事会由19名成员组成。其中3名成员是大学校长、康州州长与副州长;10名成员是“原董事的继承人”,即有现任董事选出的他们自己的继承人;6名成员是校友董事,由校友直接选出。耶鲁人认为,由宪章明确规定的大学治理结构是耶鲁稳定性的源泉。我们可以看出,耶鲁大学的大学治理主体法人化。
而在我国的大学当中,是没有董事会这一概念,都是政府作为大学的举办者,我国大部分高校在设立之时,是没有制定章程的,随后,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教育部明确要求各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因此就出现了政府委托各高校党委或党代会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来制定大学章程。北京大学章程中第四章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一般来讲,在实际操作中,学校章程基本上都是由大学制定的,大学是其章程的实际制定主体。
(二)学生及校友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学校最根本的任务是培养人,重视学生的权利、义务是大学章程必不可少的内容。从法学的意义讲.学生是在依法成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学校作为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在保护学生权利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国外大学的章程都比较注重对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耶鲁大学章程规定.19名法人成员中“有6名校友。由校友会根据规定选举产生”。“校友会的目标是为耶鲁大学服务。为校友和学校提供彼此交流的渠道”。国外大学章程中关于校友的规定,体现了校友对于学校的重要性,同时学校也应该持续关注和帮助校友的发展,促进双方的互动、互赢。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大学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在学校中保障和落实《教育法》等法律赋予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的建议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特别是在章程中应重视关于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规定。同时,大学章程应重视对校友权益的规定,鼓励和吸引校友参与学校的发展与建设。如,《北京大学章程》规定,“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北京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些做法都值得提倡。
(三)大学校长的权责
耶鲁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校长是大学的首席执行官,负责学校的所有事务。校长有权出席例如每个学员,教师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会议。北京大学章程规定,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组织教学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每届任期五年。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从上述可以看出,美国大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国则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北京大学章程中关于校长权责的描述可以看出,我国大学校长的行政权力过多,在学术方面的权力相对较弱,这也使得我国高校校长重视行政治校,相对轻视学术治校。
三、建议与启示
章程承载大学精神、昭示大学使命,对于回归大学本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和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可以成为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点。近年来,中国人民大学大力推进章程建设,既是努力落实《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和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的实际行动,也是基于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对大学“宪章”的基本认识。我们希望通过章程的制定、发布和实施,推进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虽然我国于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将建设大学章程明确载入条文,但大学章程的建设之路仍任重道远。国外大学章程建设的实践及经验,对我国加快建设大学章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对耶鲁大学与北京大学章程的对比,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大学章程应具有可
操作性强,职责明确,重视细节的特点。此外,内容安排上应有所侧重,内容的描述上应具体细致,避免空洞和缺乏可操作性。第二,大学章程应在制定与修改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保持对各高校制定章程的控制和审核权,并且,大学章程也要根据时代变化和周围因素的变化不断修订。第三,大学应明确界定校长的行政权力,将高校校长的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和規划。第四,我国应将教授参与大学事务管理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在现行高校管理体制无法实行变革的情况下,我们应鼓励各高校在现行体制内鼓励教授参与学校管理事务工作,给予教授更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刘香菊,周光礼.大学章程的法律透视[J].高教探索,2004,(3).
[2]米俊魁.大学章程法律性质探析[J].现代大学教育,2006,(1).
[3]于丽娟,张卫良.我国大学章程现状及建设[J].江苏高教,2005,(6).
[4]陈立鹏.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08,(7).
[5]鲁晓泉.我国高校学校章程及制定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
[6]马陆亭.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J].教育研究,2009,(6).
[7]湛中乐,徐靖.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J].法制社会发展,2010,(3).
[8]米俊魁.大学章程法律性质探析[J].现代大学教育,2006.
[9]陈兴杰.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理论、实践与现实路径[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2.
[10]陈立鹏,张建新,陶智.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