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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完善

2015-05-30甘秉玉

学理论·上 2015年1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甘秉玉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率攀升及犯罪低龄化的发展趋向引发了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关注。由于兼具教育性和惩罚性,合理有效地适用这一刑罚方式对于心理尚不成熟的未成年犯具有迫切意义。目前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在实践和理论中都存有实际困难,因此有必要针对相关问题探讨解决措施,促进法律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动态风险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1-0136-02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是指在专门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配合下,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在期限内进行心理教育矫正和不法行为规治,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针对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结合借鉴经验和试点实践成果,积极探索有利于未成年犯矫正的新模式,使其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其主要特点有非监禁性、人道主义关怀性、刑罚轻缓性。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现状

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个省市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11年来,各省市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监管和教育效果。如上海创新性地超越传统行政方法转而采用政府购买方式引入相关社会团体,实现了社会化管理和专门化机关管理的结合,获得了很好的社会评价;再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设立就业帮教基地,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人性化矫正。

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矫正活动参与主体的各类问题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人数少,专业性不够,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实质上和价值意义上的深刻理解,缺少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对其产生约束力。

社区居民作为社会参与力量之一,对于未成年犯在社区的矫正活动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社区矫正适用率低、宣传力度有限等原因,使得其缺乏公众基础,部分群众甚至对矫正对象抱有嘲笑、排斥的态度,对未成年犯在社区内进行的矫正活动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社会团体与志愿者队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介入严重不足。各省市试点工作经验(如“中途之家”等)表明,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具有明显促进作用。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政府部门对其缺乏关注及进行财政扶持,未能建立良好的市场平台及规范的运营秩序;二是执行机关与其缺少互动协调,未能建立良好的合作网络;三是客观上,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人员数量(特别是未成年犯)相对较少,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缺少强烈需求。

(二)矫正经费无法得到保障

虽然部分省市目前自行制定了相关暂行办法,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具体的经费来源及使用规定,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种种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基础设施不完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由于矫正经费严重不足,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缺乏相关基础设施的配合,使得监管工作低效无序;矫正工作作为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没有同步跟进,使得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情绪懈怠;同时,部分司法所反映监管比例严重失调,甚至达到了1:30。这种情况导致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时往往力不从心,使矫正执行工作受到了一定影响。

2.工资待遇低,无法吸引专业化人才参与矫正工作

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活动要尤其注重进行心理治疗、补充义务或职业性教育。而专业性人才在当前工资待遇水平的前提下难以被吸引并长期工作。对于大部分由于心灵迷茫和关爱缺失而导致犯罪的未成年来说,如果缺少了心理疏导、价值观重建、知识技能学习等重要环节,社区矫正就极易流于形式,无法充分达到矫正效果。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容及方式单一且缺乏针对性

就矫正内容而言,当前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方法仅限于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传统方式,尚未探索出一整套适合于未成年犯特点的矫正项目及教育模式。

就矫正方式而言,一是当前实践中尚未建立完整的管理程序,“个案矫正”工作才刚刚起步;二是未能充分利用家庭和学校构建三方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帮矫。

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

依照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省市的先进模式,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对作为执行主体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专业要求。尤其面对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时,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价值有深入了解,更要掌握部分心理学、社会学知识以利于充分矫正的实施。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联系高校老师或教育类企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訓,可增加情景模式演练、角色扮演等实践性较强的练习方式,便于其更加熟练地运用到矫正工作中;可定期举办跨地区交流会,互相吸取矫正经验;可设置专业层级考核,使社区矫正工作步入规范化和专业化,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

(二)密切与社会参与力量的联系和合作

社区矫正作为开放性的刑罚方式,强调社区参与力量的重要性。对于尚处成长期的未成年犯,协调好惩罚性和教育性,使其在对个人错误有深刻认识的前提下以较为乐观的心态复归社会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由于传统的“重刑主义”认知主导着大部分的社区居民对于刑罚方式的理解,因此要特别深入社区,将传统宣传方式与新媒体技术相结合,增加群众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进一步推行“刑罚轻缓化”的现代刑罚理念;其次政府要加强对于社会公益力量的扶持。由政府出资,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进行良好资源整合,利用“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新型模式,有效链接服务资源和社区矫正对于多元化的社会参与力量的需求;还可以对实践中创建的社区矫正创业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和政策优惠。最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周边高校社会工作、法学等专业的学生以实习的方式参与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可以对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产生较好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实践可以更好地促进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完善。

(三)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缺少稳定有据的经费来源是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最大的障碍之一。2012年11月,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要求各地要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且要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和管理制度,对经费进行充分的配置。这是对于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也是解决经费严重不足问题的主要方面和基础;《意见》同时还指出要强调统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需求,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此,可以充分发挥社会捐助的力量,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应积极争取相关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的帮助;也可以通过社会公益项目或慈善项目筹资,达到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需求,为更好地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打好基础。总之,要建立有效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机制,不仅要靠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也要靠相关部门积极发挥能动性寻求社会各界力量的广泛参与,最终建立较为完善的、可行性强的机制。

(四)设立未成年犯特色矫正项目

从矫正方式上来说,应坚持并完善个案管理的做法。在充分保护未成年犯身份及进行严格谨慎的调查的前提下,尽量与家庭、学校形成网络以建立起其熟悉的矫正环境。此举的优势在于,家庭和学校的支持为矫正中的未成年犯及早获得正确的自我认知提供便利;对于未成年犯“去标签化”、重获一定的社会认可也具有重要意义。

从矫正内容上来说,一方面要多进行公益性劳动以提升劳动能力,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心理教育和行为学相关的讲座,重视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干预和治疗,疏导其不良情绪,根除其作为犯罪源头的不良心理因素。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未成年犯亟须补充基础文化知识及培养职业技能,使其不致在复归社会后因为无法自力更生而引发再次犯罪。

(五)建立动态风险评估体系及引入相关制度

按照《实施办法》体现的“因人定案、因人施矫”的要求,应以社区矫正灵活性、开放性特点为基础,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差异化表现,建立动态风险评估体系,便于在矫正过程中更加灵活地进行调整,达到最优矫正效果。

根据具体制度内容和特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审判前、矫正中、解矫后。

1.审判前: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制度进行审前评估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在未成年犯审判前进行较为全面的社会调查,以做出该未成年犯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判断。调查应涉及未成年的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学校及周边社会环境等方面,深入了解其生活背景和犯罪类型(偶发性或顽固性)的真实情况。此举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社区矫正的不适当使用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对后续阶段进行个案矫正及帮扶安置工作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矫正中:根据阶段性效果评估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其生活背景和个人性格差异,未成年犯势必会在矫正中表现出不同反思程度。工作人员应及时记录,并设立不同等级对应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制定未成年犯矫正活动评估表,将内容具体化、评估标准量化,并定期做出调整,如增加公益劳动、加强心理矫正等。此外,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的互动管理中可以增进对其个人情况、愿望兴趣的了解,使矫后帮扶安置工作更具针对性。

3.解矫后:组织听证环节,评估矫正质量,良好衔接安置帮教

为了减小矫正对象解矫后再犯罪的可能性,应在综合分析矫正效果评价表的基礎上组织听证环节。可由社区居民、社会志愿者、从事心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等组成听证评审团,对于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以实现对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社会监督。考核时,工作人员应对最终的效果评估表设立等级并将评审团评价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达到标准的未成年犯,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帮教安置并定期回访、调查;对于未达到标准的,则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安排。

参考文献:

[1]刘立霞,王文晓.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制度[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

[2]王重群.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3]韩大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反思[D].河南:郑州大学,2013.

[4]褚春红,陈强.构建“四段式”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J].人民调解,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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