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 续延是否要出书面申请?
2015-05-30
家庭百事通 2015年10期
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助理,最近单位因改革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的我也在裁员名单中。接到通知后,我以怀孕为由,提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领导认为我事先没提出申请,已作的裁员决定不宜变更。请问,“三期” 续延是否要提出书面申请?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三期”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是基于对“三期”妇女的特殊法律保护而规定的法定强制顺延,它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是否均具有顺延合同的意思而实施的合意顺延。这与一般情况下的约定顺延是不同的。
法定顺延与约定顺延虽然都导致合同期限须在一定期限后终止,但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合同续订中的主动性有着明显区别。约定顺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主动完成,双方必须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法定顺延是出现法定原因情况下的必然顺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因此,你并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