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文化背景下的国籍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05-30姚宇
姚宇
摘 要:中华之意首在文化、次在血亲、也在地域,通过对三个不同层面国籍制度在以色列、德国和美国的实施和比较对我国的国籍制度改革提出建议。分析指出,我国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中华意识的衰微,我国的国籍制度改革原则应以文化为中心、血亲为基础、地域为补充,其改革目标应是凝聚炎黄子孙精神、推动中华民族发展。
关键词:中国;国籍制度改革;文化背景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3-0001-02
实现中华民族之伟大复兴首先在于立中华之本,在于回答谁属于中华民族、谁是中国人这一关键问题?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
中华之意首在文化。不论生于何地,如果认同华夏文化、遵循华夏礼仪,就是“中国人”。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无也。”(《论语·八佾》)孟子曰:“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生于岐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地之相去也,千有馀里;世之相后也,千有馀岁:得志行乎中国,若合符节。先圣后圣,其揆一也。”(《孟子·离娄下》)
中华之意次在血亲。中华文化的基礎是以“孝”为核心的社会伦理体系和在此之上形成的血缘姻亲社会信用体系。《孝经》语:“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孝经·孝治》)子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孝经·三才》)孝之上即是由近及远的行为准则和家国天下的人生理想。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大学》语:“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血浓于水”“炎黄子孙”“龙的传人”“华夏儿女”无一不是基于血缘姻亲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表述。
中华之意也在地域。对于中华而言地域从属于文化,疆域为中华提供了社会再生产的场所和生产要素的来源,更提供了社会协作、社会繁衍和文化传承的堡垒,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在中国,开疆辟土的卫青、霍去病并不为人所传唱,从岳飞、戚继光这样的民族英雄到呼家军、杨家将这样的民间故事,保卫中华才是被歌颂和赞扬的伟大品格和光辉事迹。对于外御侵略,金庸说:“‘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岳飞《满江红·怒发冲冠》)这两句诗,当真说出了中国全国百姓的心里话。”
探讨这三个不同层面国籍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实施并加以比较,对于我国应对当前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诸多困境具有启示意义。
一、以色列的国籍制度的文化原则
以色列是犹太人的精神家园,其国籍制度整体建立在文化原则基础之上。1952年颁布生效的《以色列国籍法》,共3章19条百余款,全面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实施和处罚措施,而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犹太人回归法”,该法规定,“凡犹太人(其生母为犹太人或皈依犹太教者),均有权来到以色列并取得以国籍,除非此人正从事针对犹太人的有害活动或可能危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或有犯罪记录可能危及公共福祉。而且,这些权利及于其家庭成员。”犹太教信仰和犹太血亲成为以色列国籍的最核心内容,文化原则十分显著。不论何时,不论何地,不论你已经拥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只要你皈依了犹太教或者是犹太人,以色列都向你敞开大门,你的以色列国籍天然赋予。
与中华文化具有雷同性,犹太人同样是一个充满历史和祖先崇拜的民族,《圣经旧约》本身就是一部犹太人的民族史,其记录了亚伯拉罕、以色列、摩西、大卫、所罗门、以赛亚和但以理等一位位祖先和先知的伟大事迹以及他们对后代的要求。《塔木德》更是将传统的律法条例、习俗和祭祀礼仪等固化形成文字,让每一位犹太子孙至死研读并照此执行。今天的犹太人从穿着、礼仪到家庭伦理与西方社会都显得格格不入,他们不进社会学校,重视生育文化,将自己的经典视为瑰宝。也因此,尽管犹太人在两千多年前就已被迫离开故土迁徙于世界各地,但强烈的文化认同感使他们紧紧联系在一起,祖国的意识尤其强烈,落叶归根的反哺式投资机制成为以色列得以生生不息的强大支柱。不论何时,不论自己身在何处,作为犹太人只要自己有条件就会在祖国栽一棵绿树,或许也就是以色列国籍制度的文化本质。
二、德国国籍制度的血亲原则
具有深沉大陆文化传统的德国不仅产生了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哲学巨匠,产生了迥异于海洋化形式逻辑研究方法的大陆化辩证逻辑研究方法,实行着大陆成文法而非海洋案例法,也奉行着不同于海洋地域原则的基于血亲原则的国籍制度。《德国国籍法》于1914年颁布后经多次修订,但对于血亲的基本规则并未改变。《德国国籍法》规定,“如果夫妇中有一人有德国国籍,则其亲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即可获得德国国籍。”血亲的国籍取得具有天然属性,不因任何地域和时间的改变而改变,与之相对,出生于德国并不天然取得德国国籍。《德国国籍法》规定,父母一方在德国境内已经合法居留8年以上,并且在德国享有居留资格或享有无限制居留权三年以上,其在德国境内出生的子女才可获得德国国籍。
中国与德国同样作为大陆国家,历史文化和政治体制上多有雷同,对形式逻辑的抵触和对辩证逻辑的偏好是两个国家在方法论上的共同特点,历史归属和集体理性是两个国家宏观决策的共同基础,马克思主义被华夏大地所接受正是基于了这种大陆文化的共通性。德国以血亲作为国籍制度的基础,而血缘姻亲所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正是中华文明的基础,也是东亚先于非洲、拉丁美洲、南亚和西亚实现崛起的根本原因。德国作为世界金融危机之后最为稳定的经济体,其稳定性本身说明了大陆型文化和大陆型社会管理制度在未来世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欧美发达国家在文化上与我国最为雷同的国家,其国籍制度理应值得我们借鉴。
三、美国国籍制度的地域原则
海洋化国家和今天所谓的民族国家多奉行地域化的国籍制度,这其中的典型大部分人当然都会首推美国。《美国移民和国籍法》地域原则显著,该法规定“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美国国籍而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但是,出生于外国驻美国使领馆的使节家庭的子女则不能够依此原则而获得美国国籍。”尽管该法也有基于血亲的国籍取得,但与以色列和德国的血亲天然获取国籍不同,美国的血亲国籍取得必须从属于地域,该法规定,“只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住过10年,而其中他们在14岁以后在美国度过满5年,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也是一出生就成为美国公民的。”
海洋化国家的国籍制度基于其海洋殖民扩张的文化特质。在殖民扩张中,跨海管理的高额成本使得割裂母邦与子邦之间历史联系成为一种必然社会选择,并且这种社会选择已经被其文化所深刻记忆。这就是海洋的分裂复制,分裂复制就必然要求放弃历史和割断血亲,钱穆将此描述为“壮年社会”,老人不愿老,而少年也不愿少,在此社会中基于血缘姻亲的“孝”文化也被当然的弱化。同时,海岛型社会最大的特点的界限分明,岛外只有大海当然不存在陆上国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边界模糊地带。中华文化与美国为代表的海洋文化去之最远,炎黄子孙业已分布于全球各个大洲,未来随着中华资本的输出或将更加分散,地域原则不宜作为我国国籍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当前的发展困境和国籍制度改革
我国当前的发展困境体现在经济、文化和政治等诸多方面,而其根本都在对中华理解的模糊和中华意识的衰微。经济上,金融危机之后外需大幅衰落、经济增长失去动力,本是世界工厂向金融中心角色转换的大好时机,却因为中华文化认同的消失而畏缩不前,巨大的市场力量——资金,没有出口而只能反戈自戕,由此过度竞争充斥于国内每一个行业和领域,资本泛滥不断掏空实体经济残存的一点竞争力,大众生活幸福程度不断下降,整体经济面临严重危机。文化上,蓝色的海洋文明和自由主义已经很大程度占据了大众媒体和学术阵地,其通过不断侮辱中华文化、侮辱华夏历史和侮辱民族英雄,试图以历史的虚无主义来淹没中华民族进而接受他们的功利主义文化和所谓普世价值观,成为其自然的社会从属。政治上,海洋体制所激发的政治矛盾不断爆发,中华意识愈加模糊和丧失,在我国内部,台独、藏独、疆独到最近的港独愈演愈烈,“宁当英国人的狗,不做中国人”这样令人愕然的标语竟也堂而皇之地打上了街头;在我国外部,从钓鱼岛争端到南海危机,海洋文化的界限分明代替了华夏文化的和谐共处,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本是华人具有很大发言权、华夏文化具有极大影响的地方,如今也只闹得兵戎相见。
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给中华正名,即进行国籍制度改革,重新将业已模糊的中华意识清晰化,真正做到让全球炎黄子孙心有所属。从相似性上说,中国和以色列一样都是以文化为基础的国家,中华文化也与犹太文化在祖先和历史崇拜上颇为相似,中国与德国都是大陆型国家,中国与德国在宏观决策和方法论上也多有雷同;与之相对,中国与海洋文化去之最远,中国并不是一个所谓的海洋化、海岛型的民族国家,基于海洋分裂复制的地域属性的国籍制度并不具备应用于中国的基础。同时,犹太人对其传统的坚持尽管在形式上显得与西方社会格格不入,但犹太人在海洋文明为主导的今天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犹太人既掌控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机构,占世界人口0.3%的犹太人在诺贝尔奖得主中比重也达到约20%;虽然德国的经濟结构不同于英美主导的海洋世界,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欧盟最主要的成员国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金融危机之后德国经济的稳定性正在不断注解着大陆性制度在今天的合理性;基于文化和基于血亲的国籍制度在当今世界也并不意味着不合时宜。因此,英美等所谓民族国家的国籍制度并不应当作为我们学习的对象,而以色列和德国这样与中国有着相似性的国家,它们的制度才值得我们国籍改革所借鉴。
一句话,应对我国当前的发展困境,国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改革的原则应是“以文化为中心、以血亲为基础、以地域为补充”。
参考文献:
[1]四书[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5-05-25)[2014-10-26].http://www.gov.cn/
banshi/2005-05/25/content_8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