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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取向和探讨

2015-05-30洪传尧李万业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中央银行探讨

洪传尧 李万业

摘 要:人民银行从1999年开始发放支农再贷款,原来仅是作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三农”信贷投入的一项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发展成为国家扶持“三农”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金融政策。该项政策的实施,在引导和扩大“三农”信贷投放、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支农信贷政策发挥最佳的效能。

关键词: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探讨

1 我国中央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政策演变

1.1 对象拓宽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和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到位,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财务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从而对支农再贷款的需求有所下降。在此背景下,为了使支农再贷款的有效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将支农再贷款的对象调整扩大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1.2 发放标准降低 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一)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同比提高或不低于10%;(三)上年末不良贷款比例同比下降或不高于3%;(四)上年末本外币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50%;(五)支农再贷款原则上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其中,条件(一)和(三)非量化指标,不是硬性条件,而条件(四)涉农贷款比例限制则从原先的70%下调为50%。

1.3 期限设置调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周期,目前的政策规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确需延长的可办理展期,但是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对于传统农业而言,此项政策可基本满足农业生产生活周期内的资金需要。而对于养殖、林果业等生产周期比较长的产业而言,此项政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政策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

2.1 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不够灵活 按照人民银行文件要求,金融机构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在上年末资本充足率同比提高或不低于10%,上年末不良贷款比例同比下降或不高于3%等。如果申请支农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本年度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已改善并合乎上述要求,但因为上年末上述指标不达标,则不能获得支农再贷款,极大地限制了这些金融机构对支农再贷款资金的需求。

2.2 部分违规行为难以认定 当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对外投资、存放同业等行为,有利用支农再贷款在货币市场上赚取利差的嫌疑,但对此无相关规定和认定办法,使得基层监管机构在支农再贷款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

2.3 债权安全不能确保 为确保央行债权的安全回收,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原则上要求逐步形成抵押、质押贷款,而目前农村信用社可抵押的有效資产较少,使用支农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国债数量也很少,根本谈不上抵押、质押。目前,人民银行在对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时,基本上以信用贷款为主,极少部分采取了担保手段,而采取抵押、质押手段的几乎没有,现状与原则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地区支农再贷款使用机构较为集中,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数额远超其注册资本金数额,且部分为信用贷款,存在一定债权安全风险。

2.4 风险的绝对转嫁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资金支农的积极性 支农再贷款期限到了以后,使用人必须将贷款本息按时足额还清,逾期归还不了时,人行直接从农村信用社准备金账户扣收,从而导致所有的贷款风险最后全部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三农”经济内在的自然风险、价格风险决定了支农信贷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性。当农民或农业企业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自然灾害或农产品价格市场低迷时,导致他们无力归还贷款,从而导致金融机构的收益受到影响,其贷款的积极性将严重削弱,而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意图也将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3 政策建议和探讨

3.1 建议适当调整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 建议只要申请支农再贷款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等指标在发放日的上季度末出现改善并达到标准即可发放支农再贷款。

3.2 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加大资金用途的监管力度 针对支农再贷款资金是否被金融机构用于存放同业、拆借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和办法,指导基层支农再贷款的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支农再贷款资金投向“三农”,发挥应有的政策效果。

3.3 积极探索支农再贷款抵押质押模式 随着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支农再贷款需求的逐年增加,应督促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潜在风险项目要加强监控,确保支农再贷款的安全。同时广泛探索支农再贷款使用抵押、质押的可行性和模式,降低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比例,从而进一步降低支农再贷款的风险度,确保人民银行资金安全。

3.4 探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确实保障农村金融收益

3.4.1 在政策上对支农再贷款风险损失给予支持。作为国家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实施工具,农村信用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支农再贷款的信贷风险全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不尽合理,因此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支农再贷款的损失比例进行合理核定,从而缓解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承担的经营压力。

3.4.2 出台支农贷款贴息补偿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对一些无法保证利息收益但又确实需要支持的“三农”贷款项目,应当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措施,将财政支农资金与农村金融相结合。

3.4.3 加大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农业保险的实行,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机构在支农贷款方面承担的风险压力。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中央银行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2]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R].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杨红.发挥支农再贷款效能支持“三农”健康发展[J]内蒙古统计,2014(5).

[4]刘祥.支农再贷款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对策[J]现代农业,2015(7).

作者简介:

洪传尧(1977-),男,汉族,海南海口人,经济师,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李万业(1980-),男,汉族,海南海口人,经济师,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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