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
2015-05-30刘太雷
摘 要:技术职业教育对台湾地区经济迅速崛起功不可没。近六十年来,台湾地区建立起了与普通教育平行的相对独立、较为完善的技术及职业教育体系,有赖于台湾当局重视技职教育“立法”、营造高校法制环境的举措。
关键词:台湾地区;校企合作;立法
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起步较早,近60年来,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建立起了与普通教育平行的相对独立、较为完善的体系,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各部门高度协调的技术及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 宏观环境营造
校企合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校政、校企有效地协作和联动。就政府而言,需要根据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需求,运用政策手段,从社会层面营造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环境,提高校-企合作参与者的积极性。基于这种认识,台湾当局立足于台湾职业教育实际,出台强化技职教师实务能力的系列举措,特别强调运用政策手段搭建产学合作桥梁,强化教师实务教学能力和研发能力的培育。例如,早在1955年台湾地区教育部门成立了“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1969年在台湾地区行政部门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人力发展小组下专门成立了“建教合作推动小组”,负责规划与推动建教合作。特别是近3年“技职教育再造方案”的实施,台湾技职校院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得到有效提高,技职校院具备企业工作经验的教师比例有很大提升,专业教学得到改善,增强了学生就业力,缩小了毕业生与企业所需技能人才的差距。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管理部门十分重视树立“以法治教、以法促教”的法治观,在保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十分注意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目前,台湾地区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技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门类齐全,层次分明,不仅有职业教育的‘基本法、‘母法,还有一系列具体的‘下位法、‘子法,包括条例、细则、规例、规程、办法、实施办法、行政文件等与之相配套”。[1]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对台湾地区技职教育发展起到很强的规范、指导、促进的作用,营造了一个技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
2 微观环境建设
在良好的校企合作社会环境中,台湾技职院校注重根据自身特色,在管理中细化行政当局有关条例、法规,以期各院系在师资管理、课程设置等方面得到学校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以台湾醒悟科技大学为例,该校出台了“醒吾科技大学教师赴公民营事业机构研发办法”、“醒吾科技大学教师赴公民营机构研习服务计划作业要点”、“醒吾科技大学产学合作研究计划实施办法”、“醒吾科技大学教师执行产学合作研究计划奖励办法”、“醒吾科技大学产学合作办法”等一系列校企合作条文。条文以台湾地区“教育部”文件为依据,结合该校实际,予以细化。明确规定了教师“赴公民营事业机构研发”的资格条件(专任教师任职满二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满五年以上)、研发期限、各基层单位每次派出人数、绩效目标、研习形式(短期研习、深耕服务)、教师义务、作业时程及计划书内容等,并明确了研发期间教师待遇、奖励标准等。为提高有关条文的可操作性,条文对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相关内容的假定、处理、奖惩都有明确规定。如在“醒吾科技大学产学合作办法”中,对签约方式、各执行单位依据所需时间、契约内容、经费使用、结案手续、存檔方式、审议机构等问题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校企合作的各个程序都有条文依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为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醒悟科技大学积极鼓励教师参加专业技能进修、研习、训练及检定认证,以期提升实务技能并提高教学质量,制订了“醒吾科技大学奖励教师取得证照办法”,对获得各级证照的奖励标准做了详细的奖励规定。同时,鼓励教师专利、研究成果的社会转化,制订了“醒吾科技大学专利补助、研发成果及技术移转管理办法”,办法中除详细规定了发明人的权益及义务外,也专门成立了“专利补助及技转审查小组”,详细界定了“成果归属”、“专利补助申请暨审查程序”、“专利申请费用之分摊”、“专利之维护”、“成果移转原则”、“研发成果移转程序”等管理要素,从操作层面对专利办理的各环节予以规范,最大限度地缩小了管理过程中的模糊空间,避免了专利、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歧义,从而明确了学校、教师的权益、义务,过程有法可依,提高了双方从事专利和技术转让的积极性。例如,在第十条“技术移转权益之分配”中,不仅规定了“研发成果经技术移转取得之衍生利益及权益金”的分配比例,还对成果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项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罗列,如“人事费”包括:奖励金、助理薪资、学生工读金、教师减授钟点费等人事费用;“业务费”包括:国内外差旅、国内外住宿、油单、出租车资、电话费(含行动电话)、材料、零组件、生化试剂、动植物种苗、通讯器材、委托加工费、文具、纸张、印刷,或杂支等消耗性器材费用;“学术或产学合作活动费”包括:办理学术研讨会或产学合作活动、学术论文发表补助、演讲费、撰稿费、审查费、各项讲座相关费用、师生出席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参访、产学合作洽谈或展览与演出、各种学术活动或专业组织之相关费用、邀请学者或专家莅校进行学术或产学合作活动;“公关费”包括:如餐饮、礼券、礼品、礼金等。[2]详实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资金报支行为,也避免了大陆高校有关费用资金报销过程中使用资金“动辄得咎”现象的出现,值得借鉴。
台湾技职院校在以政策为先导为教师营造校企合作良性环境的同时,对学生赴企业实习也有详细的规定。以醒悟科技大学为例,该校十分注重有关机构的健全和制度建设,校、系两级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制订了校系两级的实习管理办法。例如,校级的“醒吾科技大学学生校外实习委员会设置办法”,从宏观层面对学校“校外实习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等进行了规定,各院系也设立不同的“学生校外实习辅导委员会”,并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制订相关的校外实习办法,院系的校外实习办法一般比较详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以该校“商业设计系”为例,该系在“校外实习办法”中,详细规定了“校外实习辅导委员会”人员组成、实施对象、全时实习课程内容与期间、实习单位开发与遴选、实习单位审核与义务、实习媒合与辅导、实习进行方式、辅导机制、实习变更、终止、校外实习成绩考核、实习奖励等多项管理措施,[3]实现了对校外实习全过程的动态跟踪和管理,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校外实习课程的重要地位和实践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郑凌燕.台湾技术职业教育“立法”及启示[J].人民政坛,2015(2).
[2] “醒吾科技大学专利补助、研发成果及技术移转管理办法”[EB/OL] . http://www.hwu.edu.tw/files/90-1000-8.php.
[3] 醒吾科技大学商业设计系校外实习办法[EB/OL] . http://c01
3.hwu.edu.tw/bin/home.php.
作者简介:刘太雷(1963—),男,河南南阳人,南京艺术学院硕士,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何香凝艺术设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