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厨往事
2015-05-30姜朋
姜朋
1933年,全国各地涌现捐献飞机的热潮。张逸云、吴蕴初主持的上海天厨味精公司也通过德商禅臣洋行订购了一架捷克容克斯厂的K47飞机。飞机运抵上海后,进行飞行表演时发生事故。1934年初,返厂修好运回,定名“天厨号”。德方还附送一架容克(Junkers)A50双座教练机作为赔偿,定名“天厨副号”。“天厨”自是声名大振。
吴蕴初其人
吴蕴初(1891.9.29-1953.10.15),原名葆元,江苏嘉定人。其子吴志超在《吴蕴初及其化工事业》一文中提到,吴氏幼年曾入上海广方言馆学外语一年,后因家贫辍学。15岁时考入陆军部上海兵工学堂,半工半读学化学。毕业后在多家工厂负责技术和管理工作。1920年,吴氏注意到了日商在上海倾销的美女牌“味の素”(味之素)。
研发“味精”
谷氨酸钠是“味の素”的主要成分,1866年由德国化学家里德豪森(Ritthausen)率先从植物蛋白中提取出来,但在欧洲并未批量生产。1915年,日本化学家池田菊苗从海藻和鱼类、豆类中提取出谷氨酸钠。其后,商人铃木三朗助与之合作大规模生产调味品“味の素”。其对提取工艺严格保密,“味の素”得以长期垄断世界市场。
吴蕴初花四角银洋买了一瓶“味の素”,发现了它其实就是谷氨酸钠的秘密。他和夫人吴戴仪女士在自家亭子间里经过一年多的试验,首创了从谷物中提取谷氨酸钠的水解法。
天厨味精无限公司
1921年,经张崇新酱园推销员王东园介绍,吴蕴初结识了张崇新老板张逸云。双方约定,吴出技术,张出资5000元,合伙试生产味精。
1923年11月23日,北京政府农商部批准了天厨味精无限公司的设立申请:
令江苏实业厅 第1051号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厨味精无限公司应准注册给照由 案准江苏省长咨称商人张逸云等合集资本银五万元,在上海地方设立天厨味精无限公司,以制味精为业具报合同议据等件恳予核转注册据情咨请核办等因。查该公司所报各件关于公司组织大致尚合,应准注册除咨复外,合行填发注册执照一纸,令仰该厅转给具领。此令
吴志超称,5万元资本分作十股,张逸云本人占四股,其亲友李云书、郑赞臣、陈甄甫、王东园各一股,林涤庵一股,吴蕴初一股。而1928年的《天厨味精无限公司章程》显示,当时的股东只有张逸云、吴蕴初、林涤庵三人,“本公司资本总额共计银拾万元,分作拾股,每股银壹万元。张逸云八股,计银八万元;吴蕴初一股,计银壹万元;林涤庵一股,计银壹万元。”“此项资本除半数早于民国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前缴纳外,其余半数均于本章程签字之日一次缴足”。由此可知,1923年8月18日,张、吴、林等人曾议定了一份公司章程,并于9月18日前缴付了资本五万元。至1928年,股东增资至十万。张逸云任总经理,吴蕴初任厂经理兼技师,另聘王东园任发行所经理。
天厨味精与佛手商标
取天厨味精之名,大有讲究。吴志超提到:“开厂要有个厂名,产品也要有个名称。想到最香的香水叫香水精,最甜的东西叫糖精,用极少一点就够了,那味道最鲜的可以叫味精。‘味精这个名字很好,和‘味の素搭得上,有利于推销。从‘味の素这个‘素字上又引起了一系列的遐想。味精由植物蛋白质制成,是素的,但有肉味,吃素人最相宜。吃素人当然信佛,要与佛教联系起来。佛在天上,珍奇美味只有天上有,天上庖厨——天厨。‘天厨这是个适当的名称。因此取名天厨味精,采用佛手商标。”
1923年8月,天厨味精公司以“味精二字作为专名,以佛手商标,傍施彩色各种花纹,联合呈请商标局注册公布”。1927 年 12 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全国注册局,暂时负责管理商标、公司、商号和矿业等注册事宜。其要求凡在民国十六年5月1日前在北京注册的商标,应补充注册。据此,天厨味精公司于1928年2月12日和3月15日呈请在第44类商品(调味粉)和第40类商品(酱油精液)补充注册佛手商标,于9月22日和5月21日先后获准。
呈为专用商标恳请补行注册事。窃具呈人前于民国十二年八月间组设天厨味精厂无限公司,曾以椭圆形黑底白色佛手商标用于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类不入别类之商品,品名酱油精液。经由北京商标局将本厂出品酱油精液上所用之佛手商标审定公布,载在商标公报第二十三期第十四页认为第四十类列入商标注册给证第一八九八号饬遵专用在案。理合检呈佛手商标墨绘图样并商标印版及影印注册证请永远专用
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1933年,天厨总经理张逸云去世,职位由幼子祖安接替。继承张氏地产生意的长子祖康因生意失利,乃通过“张余记”户头抽用天厨资金。到1935年春,累计欠款多达70万元。天厨是无限公司,一旦倒闭,股东就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吴蕴初希望将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免受到牵累。据吴志超回忆,为克服来自张家的阻力,吴氏利用厂务经理的身份安排企业尽量多进原料、材料,抽紧流动资金,迫使张家在天厨破产关门和清理改组、保全天厨之间做出选择。当时,天厨还以月息一分的高息吸收职工及张氏亲友的存款。存户看到天厨不稳,纷纷要求提款。张家最终只好同意改组,商请吴氏出面维持局面。
经会计师审核,天厨的财产净值为200万元。张家以房地产抵偿其欠款。公司还拿出20万元派给发行所和制造厂职员,将各人进厂后所得薪水的累计,按比例分派新公司股票。经过改组,吴蕴初共得股份50余万元,成为主要股东。
1935年7月1日,张祖安、吴蕴初等向上海市社会局呈请发起筹设天厨味精制造厂股份有限公司:“窃商等发起筹设天厨味精制造厂股份有限公司,以制售调味品味精为主要业务,额定资本国币贰百伍拾万元,分为贰万伍千股,除由商等认定贰万股计贰百万元外,其余伍千股计伍拾万元,拟公开招募。”7月17日,上海市社会局准予备案。8月28日,天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董监联席会在上海慕尔鸣路张宅举行。吴蕴斋、李祖恩、陈聘丞、张祖安、吴蕴初被公推为常务董事,张祖安为董事长。吴蕴初被聘为厂务经理,李祖恩为常务经理。
因天厨无限公司尚未注销及天厨味精厂未曾登记,股份公司登记有些耽搁。1935年11月30日,上海市社会局对天厨味精厂进行了登记并颁发第353号凭单。1936年11月23日,实业部向天厨味精制造厂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执照。其中列明,股份总银数国币220万元,每股银数100元,以制售味精为主要营业、时制其他食品化学品为副业。
由味精起步,吴蕴初(及其背后的股东团队)还逐步向产业链上游稳步迈进。为实现生产味精所需盐酸自给,1930年建成天原电化厂。1932年,又收购了美国杜邦公司合成氨试验工厂的设备,建设了天利氮气厂,用天原厂电解车间放空的氢气制备合成氨,再将部分合成氨制成硝酸。为使天厨、天原所需耐酸陶瓷实现自给,又于1934年建成天盛陶器厂。在实现我国化工行业多个第一的同时,“天”字号化工集团也初步成型。
知识产权管理
回顾中国近代以来民族企业的成长史不难发现,其中颇多白手起家、急起直追的事例。吴蕴初及其领导下的天厨味精公司即是这方面的典范。在模仿与超越之间,今天人们所说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已露端倪。
反向解析,独立研发
在探究味精主要成分谷氨酸钠的过程中,吴蕴初用到了反向工程的手段。所谓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即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有关技术信息。吴蕴初分析的对象“味之素”系从公开市场上购得,而非秘密窃取。由于日方严格保密,吴氏提炼谷氨酸钠的工艺完全是自行研发,并未参考外人的提取工艺,所用原料又系谷物(面粉)。正因如此,其后来在和日本人的纷争中才能最终立于不败之地。
商标缠斗
五卅运动期间,抵制日货正在高潮。据吴志超记述:“大家都从用‘味の素改用‘味精,南洋一带爱国侨胞,尤其爱用国货那时味精业务猛增,生产跟不上需要。而上海‘味の素经销商手中却存货积压、脱手无门。天厨趁此机会派人暗中在市上杀价收买。临时租了一个亭子间,偷偷改装,作为天厨味精,混进市场。”以今日标准看,此举颇有商标侵权之虞。在当时的“国货-洋货”两立的氛围下,私购洋货冒抵国货是严重政治不正确的事。后来天原电化厂就曾受到此类问题的困扰。1932年8月,该厂发现有人假冒该厂产品,遂开始调查,对方狡称天原系私下购进日货改换商标再行销售。天原方面聘请律师悬赏调查,同时商请国民自救会派员到厂实地调查,以正视听。
日方自然不肯对天厨善罢甘休,只是其似乎对改装一事并不知情,仅仅拿“天厨味精”大做文章:“‘味の素受味精的打击之后,就由日商铃木株式会社通过日本驻华使馆向我商标局提出抗议。他们借口‘味精两字是从‘味の素广告中所用‘调味精粉四字中取来的,要商标局取消天厨厂‘味精商标专用名称的注册。这件事弄得十分紧张,营业经理王东园不得不亲自跑到北京,四处找人,向有关机关走了不少门路,经过一年多的交涉,总算是获得了胜利。”从法律角度分析,“天厨”商标与日方“味の素”全然不搭界,故侵权之说无从谈起。至于“味精”品名,日方望文生义地强调“味精”名称是取自其“味の素”广告中的“调味精粉”一语,亦不足以服人。须知:商标可以援引商标法获得保护,而广告中的只言片语则难以取得此种待遇,因此,对天厨味精侵犯日方商标权的指控自然难以成立。
天厨公司的获胜与其商标注册较早不无关系。事实上,尽早注册商标,发现侵权现象及时举报投诉,可以看作是天厨进行商标管理时的重要策略。比如对于印尼这样重要的南洋市场,天厨早在1928年3月26日就向荷印政府申请注册了佛手商标。1935年又欲注册“味宗”商标,遇阻,遂向国内商标局求援。
不过,天厨低价收购竞争对手产品再改换包装的情形也并非虚构。1926年1月20日吴蕴初在给张逸云的信中即提到:
逸云先生大鉴:近日根泰(根泰和合粉厂)在新世界大举赠送,其蔓延当必甚广,我厂似宜筹对付。鄙意可托人出面在新世界附近设法以廉价收买,或以一种香烟掉换(因日来游新世界者,上流社会中人甚少,此辈不知调味品为何物,易以香烟必能满意)。粉可送厂复提,瓶则转售与玻璃厂可也。此法虽或未必能收得若干,但收一瓶即减少一瓶之蔓延也。偶然思及,谨以奉告。十二月初七
“味精”品名(标章)面临的最大问题,其实是由专属商品名称淡化为普通(一般)商品名称。所谓商标的淡化(Dilution)是指通过丑化、曲解驰名商标,从而减弱其显著性和广告效果,或者通过暗化的方式割断商标与其所标志的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分散公众的注意力。而商标与产品之间的联系越单一,公众对该特定产品的关注也就越集中,这构成了反商标淡化理论的基本预设。历史上,商标被淡化的例子不胜枚举。如“阿斯匹林(aspirin)”在中国、美国都已是药品乙酰水杨酸的通用名称,而非商标;又如Jeep在韩国也被认为是越野车的通用名称而非一款商标。
天厨味精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先行者的困扰。《商标法实行细则》(1923)第36条开列的商品类别中并无与之匹配的商品名称,故其在注册商标时只好选注于近似的第44类“不入别类之食料食品熏渍腌腊及罐装食品”。而在市场上,其又要通过推广与普及独创的产品“味精”以求获得公众的认可,以打开销路,同时还要提防同行的效仿造成的产品形象模糊的问题。
1929年,《商标公报》第21期刊登的商标审定公告引起了天厨公司的警惕。公告中,第3559号妈极氏味精商标用于《商标法施行细则》第36条第44类商品(调味粉),第3560号妈极氏味精商标用于同条第40类商品(酱油)。11月4日,天厨公司向工商部商标局呈文,提出“敝厂制造调味粉,首先取用味精为专名,联合佛手商标使用有年,因出品良好,人乐购买。故国内各大市场无不知有味精,并无不知味精乃敝厂之出品。故敝厂商标虽不仅以味精二字简单构成,然其使用甚久,销路极广,此项字样在事实上已成商标主要部份之一”,即认为“味精”二字虽不属于商标,但也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商标法》第2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的“世所共知他人之标章”。
天厨公司的请求得到了商标局的部分支持:其表示“审定第三五五九号妈极氏味精商标,其中味精二字应行撤销”;而“用于第四十类商品之妈极氏味精商标,因与异议人(天厨)使用之商品类同”,故认定天厨对第3560号妈极氏味精商标的异议不成立。
被异议商标仅凭与同样生产酱油类商品便可使用味精二字,无疑凸显了天厨方面的尴尬。而从后来天厨公司屡次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来看,“味精”作为商品特殊名称的一面始终未能很好地强化,而颇有沦为普通商品名称的危险。随着“味精”一词日渐深入人心,淡化只是时间问题。
1941年吴蕴初赴美时,和同样在生产谷氨酸钠的Huron Milling公司商定,该公司支付5000元借用“味精”商标在美推销,在以后销售总额中再提2%给天厨作为酬劳。合约为期20年,其间中国味精不往美国销售。然而该公司从未使用过“味精”品牌,等于是花5000元将其雪藏了。
技术撬动资本
吴蕴初白手起家,凭借味精发明权及相关提取技术取得成功。合作之初,吴氏即主张自己享有发明权,要求公司一次偿付研究费用两千元;每生产味精一磅,提取发明权一角;味精生产归其负责,与总经理享受同等的红利。张逸云力排众议,表示支持。他知道吴氏没钱,遂提出那两千研究费算作资本,叫其三子祖安拜其为师学习本领,吴氏不必出那三千元。同时,每磅味精吴氏可提取一角发明费。
细究起来,上述安排不免有“一物二卖”的嫌疑:若以技术作为出资,需要将该技术(以及由该技术派生出的相关专利)让渡给天厨公司。作为对等条件,其他股东需按约定履行现金出资义务。而既然该技术已经归属公司,且其他股东也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则吴氏再主张发明费就有些悖于情理。所幸,由于张逸云的包容宽厚,以及吴蕴初的慷慨大度,最终成就了一段佳话。
1923年5月20日,“天厨制造厂无限公司”和吴蕴初签订《味精发明权益合同》。按照约定天厨厂于当日交付银洋一千元,至正式开工时再交一千元,作为研究费用的补偿。天厨厂年终结账如有盈余,在未提公积金以前,应以所得纯利的10%拨归吴氏;天厨厂聘请吴或其代表任技师兼厂长,管理全厂事务,试办期内月支薪水二百元,正式开办后改支薪水三百元,如获利可商议酌增。吴应得红利须与经理同等。而吴或其代表则不得再传授他人及经营同等事业。如果公司解散而有部分股东继续制造出售味精者,此合同对于其仍然具有约束力。
《天厨味精无限公司章程》(1928)也用了相当篇幅界定发明人的各项权利:推定吴氏担任厂经理兼技师,并得派其代表人为厂经理及兼技师;吴氏得因公司在主业及副业中使用其发明而应取得的报酬;其中副业薪水另定,主业月薪水方面,承袭了1923年5月20日的《味精发明权益合同》并有若干细化和补充:吴氏月薪以300元为基准,亦即以每月生产味精3000磅为度,如有超过,每多生产一磅增加薪水银一角。此项权利除吴氏得终身享有以外,身后其妻或继承人仍可享有30年。若吴氏月薪增加,其妻或其继承人所享之权利亦按照最后增加的数额计算。若公司解散,列名章程的股东继续制造或销售味精,亦须受上述条款约束。如股东退股,而公司仍继续制造或销售味精,则该退股股东有义务将负担移转于该公司承受人继续履行上述义务。如承受人不履行,该退股股东须负连带代履行之责(吴氏本人除外)。
1935年11月25日,吴蕴初与天厨味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个人发明的味精授权天厨独家制造,不再以制法另授他人。“公司对发明权之报酬,在经常开支中随时提存,其金额以与该年度法定公积金相等为度,于年度终了结账后拨付”。天厨聘吴蕴初或其代表任技师兼厂务经理,管理全厂事务,每月支薪国币600元。“技师兼厂务经理职务项下应得之红利,与公司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职员之收受最高红利额者同等。”
1936年3月26日,吴蕴初向天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自本公司成立起,蕴决定只保留发明权,而牺牲所应得之利益”,以一部分充公司特别公积,一部分捐充公益基金,一部分奖筹同事。这一做法持续到抗战胜利后,发明人权益归入到了吴蕴初公益基金中乃止。
专利扑朔
与在商标上的执着不同,吴蕴初对待专利技术的态度则略显扑朔。除了在公司内部坚持自己的发明权,为了将“味精”打入欧美市场,吴蕴初还先后在英、美、法等国申请注册了味精制造发明与改进专利。不久,为支持国货,吴蕴初又放弃了部分味精制作方法的专利权。北京政府工商部还向其颁发了褒奖令。
另一方面,吴蕴初始终提防着同行。按吴志超的说法,吴蕴初要求新进厂的职工首先要保证不向外泄露技术,同时辅以各种物质激励措施,以减少员工的流动性。他还佯称制造味精需要添加特配的药粉(其实只是淀粉加烟灰、蓝粉之类),才能促进化学作用,自己先在一个小房间里配置,由一个不识字的老保姆分包成小包,再郑重地交给工厂使用。
吴蕴初对待商标与专利的差异甚至矛盾的态度,或可用其1926年给张逸云的信来解释:“惟此种赛会(指费城博览会)胜负之数重在宣传(如味精得农商部褒状最早,而总商会赛会时观音粉尚无出品等,均可为宣传之资料),次则装璜(潢)、最后乃为品质。因物品众多,恐无暇详细审查内容之如何也。现在尚未起运,对於如何宣传及与护送者如何另加联络,似尚可设法。”
吴蕴初虽是学技术出身,但对品牌、商品外观却始终非常在意,每年都请人设计些新颖富有特色的包装瓶。他还对瓶塞长度是否恰到好处,白蜡封口是否天热容易溶化,都做了研究。
后续
1951年2月1日,中央私营企业局颁发第1571、1572号商标注册证,准予天厨公司在第60项调味粉类调味粉商品上使用“古鼎”、“味精”商标,商标专用年限均自1951年2月1日起至1971年1月31日止。
1956年8月和10月,应食品工业部指令,天厨厂提供味精生产的经济技术资料,以援助越南建设味精厂和满足中苏科学技术合作项下苏方的要求。
如今,在市面上仍然能见到天厨味精。日本味之素公司也于1984年重返中国市场。味精的制作方法已有了许多新的突破。水解法因消耗原料巨大,且会产生异味和污水而渐趋落伍。1956年日本协和公司发明了利用短杆菌进行发酵的制作工艺。1964年,日本公司又推出了以乌苷酸钠为主体的强力味精。1980年代后期,又有人发明了以2-甲基呋喃苷酸为主要化学成分的“超鲜味精”。
民系国本,食为民天。日居月储,往视经年。牌故味久,唯新乃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