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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一女生状告昆明铁路局

2015-05-30

高中生学习·高一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补票火车票购票

丢失火车票后,向列车乘务员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近日,浙江大学女学生陈绘衣因“二次购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起数万人的围观和新闻发酵。

电子火车票一旦换成纸质车票,不管什么时候丢失,都会给自己添不少麻烦。

如果是上车前丢失,旅客须再花同样的票价办理挂失补票方可乘车,直至完成旅程,才可将二次购票的票款拿回。并且这张票面注有“挂失补”字样的新票还有种种限制:不可改签、不可退票、无法报销。

当然,最倒霉的是上车后不慎丢失,虽然有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等电子凭证,又经过层层检票,按铁路部门的规定,旅客仍需要再花同样的票价重买一张,且这张火车票的票款完全没有退掉的可能,坐一趟车,买两次票,“丢票”等于“丢钱”。如果拒绝补票,出站时会被按照“逃票”处理。

状告铁路局的诉讼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事实上实名制购票实施以来,此类纠纷多不胜数,起诉铁路部门的甚至有胜诉的案例。

2014年4月2日,长沙市民何奎坐高铁从武汉返回长沙,因在车上遗失火车票,出站时被要求补票,何奎随后将运营武广高铁的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票款。法院依据何奎提供的12306网站交易记录认定其购票事实,判决铁路部门败诉,判决书明确指出“实名制购票情况下纸质车票不是唯一凭证”。遗憾的是,这一极具代表性的司法判决并未推动铁路部门废除“火车票丢失,出站时需全额补票”的老黄历。

铁路部门要求遗失车票的乘客全价补票的依据是,允许丢票乘客出站,可能会出現乘客自己使用电子火车票,将纸质车票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补票,依据的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该条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其理论支撑点在于“车票是铁路运输部门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

法学教授苏号朋曾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提出质疑,认为这个规程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的管理规范,现在在有证据证明旅客已购车票的情况下,仍然用它来约束旅客,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侵害了旅客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确实会增加铁路部门的管理成本,如果做不到严格核查,确实会有漏网之鱼,这是这种规定继续存在的原因。但是节省这项成本的代价,是否该由旅客承担?在刷身份证进站越来越普及的将来,这个条例一定会消失,只不过需要时间,也需要铁路部门转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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