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器官零使用”之后
2015-05-30
八成来自公民自愿捐献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禁止使用死刑器官自然是好事,但是供求之间巨大的数量差异,该怎么办呢?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说,这一做法不会引起器官移植的短缺,现在器官移植8成来自公民自愿捐献。那么自愿捐献比重的迅速增长,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联合启动了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这以前,我国没有公民捐献体系,往往是“捐献无门”。到2013年,逐渐形成了包括器官捐献的法律框架、组织架构,制定了中国器官捐献三类死亡判定标准等在内的完整体系。截至2009年底,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有超过65%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死刑。而五年之后,这个比例出现了大反转:2014年80%的器官移植均来自公民自愿捐献(包括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和直系亲属活体捐献)。
有专家表示,我国用5年的时间实现了其他国家10-20年才能转变的捐赠率。黄洁夫2008年曾在医学杂志《柳叶刀》披露,因捐献者书面同意和死刑复核等措施,使得尸体器官移植数量减少了1/3至1/2。6年后,中国2014年1年便实现了近1700例捐献,成为亚洲国家中公民自愿捐献率最高的国家。我们这里还有一组数据,在以死囚器官作为主要移植来源的2009年,中国仅肾脏移植手术就实施了约6700例。截至2014年12月2日,全国累计实现公民逝世后捐献2948例,累计捐献器官7822个。然而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率仅约0.6/100万人口,依旧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当然取消死囚器官捐献,有利于整个体系的阳光透明,进而提高公民的捐献意愿,但这必将有一个长远的过程。
死刑犯自愿捐献,算什么?
早前我国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主要有三种,死刑犯捐献、亲属间活体移植,以及脑死亡和传统死亡之后的自愿无偿捐献者。2009年之前,中国一直采用“由地方司法部门与移植医院获取死囚器官”的方式,这种操作模式导致人体器官来源混乱,非法买卖器官盛行。国际器官学会曾经发过一个3页的文件,公开拒绝中国内地学者向大会提交有关器官移植的论文和报告。中国内地肝脏移植方面的临床实践和研究成果,始终无法出现在国际顶级医学期刊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论文作者无法说明供体的来源。
而今黄洁夫表示,死囚的器官捐献是不可能跟公民的器官捐献同时存在于一个体系内。但是死刑犯也是公民,法律并未剥夺其捐献器官的权利。不能排除有些死囚在被执行死刑前,确实幡然悔悟,同意自愿捐献器官。那么,目前我们所了解的公民自愿捐献中,是否有包括自愿捐献器官的死刑犯?
“死囚器官零使用”不该是因他们的罪犯背景,就有所区别和歧视的表现,但是前提一定是“出于自愿”。那么问题来了:我国法律一直规定,严禁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从理论上说,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在程序上需其本人或家属同意。但一个失去自由的人,你怎么保证他(她)发出的捐赠声音是“绝对自愿”的?从媒体曝光的个例看,我国死囚和家属的权利保障机制极为脆弱,也的确存在着“被捐献”的情况。如果这般打“擦边球”,或越界“行驶”的现象屡禁不止的话,所谓的“死囚器官零使用”就不可能实现。
器官捐献亟需立法保障
在摘死刑犯器官的路被堵死后,医院和患者急需寻找新的器官来源,甚至形成了黑色利益链条。从2011年开始,几乎每年都有地下器官交易团伙被打掉,更有甚者通过互联网联系卖肾者,将卖肾者养起来,作为肾源“供体”,然后由专人联系医院做肾脏摘除手术,再通过买卖链条将肾卖出。
然而仅靠执法部门严打、监管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想彻底消灭黑市,必须弥补人体器官需求的空缺。
一面是每年上万排队等待移植的患者,一面是地下器官交易的乱象,解决器官供体短缺问题,只有通过透明的途径才能真正实现。而且,这个透明不是单一的,除了包括器官来源的透明,更应包括去向的透明。另一方面,立法应该跟上。至今为止,我国只有一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它只规范了器官移植方面的问题,而缺失了对器官捐献问题的规范,应该进一步修订,打造成升级版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或者《器官移植法》,才能满足现实需要。否则,现实中的违法现象很难监管到位。
(搜狐网 201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