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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局长”自杀,曝光者获刑冤不冤?

2015-05-30

新传奇 2015年13期
关键词:开房永嘉县黄某

工商局官员王某由于被两名网友在网络上曝光200余次的开房信息,在被纪委谈话后不久卧轨自杀。两名网友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发帖人认为:这不过是检举

2013年7月27日,网友“艾米丽@温州”发帖称,浙江永嘉县工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王某和家人名下拥有多套房产,并且在其任永嘉县工商局大队长、某分局长期间,王某在多处酒店留下的开房记录达200多次,并在帖子中配上了开房记录的截图。

帖子发出后,被网友大量转发,王某也成了网友口中的“开房局长”。几天后,王某就此事报了案。经过当地纪委的调查,被曝光的网帖中插入的视频画面出现的人员并不是王某本人。

8月3日,王某在福建武夷山卧轨身亡。

经过调查确认,黄某、缪某是网络帖子的始作俑者。因向永嘉县工商局报批修建二手车交易市場受阻,黄某将此事迁怒于王某,并想到了“曝光”。王某名下有多套房产的信息是黄某从王某的朋友、同事那里了解到的,而开房记录则是缪某从自己在公安系统工作的弟弟那里得到的。

对于自己受到起诉,黄某很是不服。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犯罪,并称王某是因为自己的开房记录和巨额财产遭到曝光害怕被调查才自杀的,“我只是检举,不算违法”。

非法获取、泄露个人信息是犯罪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指出,《刑法》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我们说的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不愿随意公布、涉及隐私的个体信息,本案中的开房信息就应该属于此列。”郭律师表示,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在明知道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就会成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为何没有追究发帖人责任?

黄某、缪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王某的个人信息,并将其发布到网络,随后王某自杀身亡。但在审判中,法院并没有就王某自杀的行为对两名被告人定罪。这不禁让我们产生了疑问:对于王某的死亡,黄某和缪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郭律师认为,王某的自杀责任,并不能归结到两名被告人的身上。“法律在认定犯罪行为的时候,要看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个人信息的曝光和自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郭律师分析道,虽然被害人王某的自杀和曝光事件在客观上存在一定联系,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立的条件要更加严格,要求行为要能够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

而虽然网络事件的确给被害人正常生活及工作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恶劣影响和心理负担,并且被害人确实实施了自杀的行为,但我们并不能直接认定,曝光与自杀之间存在必然关系。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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