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角下知识产权的弱化保护和发展研究
2015-05-30曹健
作者简介:曹健,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应用。“互联网+”这一观点的出现则是开辟了在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基础上,促进知识产权新发展的另一重要途径。然而针对保护趋势上,笔者认为应当采取适当弱化的方式进行保护,以期更好的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弱化保护;分行业;放弃
一、 概念与范围
(一)“互联网+”的概念和范围
“互联网+”这一观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总理提出的。国家发改委对“互联网+”进行了诠释,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中,提高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①从这一概念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互联网+”的范围不同于以往单纯的互联网应用行为,而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将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拆分,然后再按照互联网的思维方式进行重组,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其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采取了狭义分类,将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内涵限缩为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范围。②在经济的发展中,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合理利用对于经济的支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互联网+”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分析
现代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需要不断的挖掘新资源,打破一些看似不同行业不可逾越的界限,利用各行业的优势,规避弊端,探索“互联网+”的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新途径。
(一)“互联网+”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互联网+”知识产权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承担着“知识经济”的作用。知识经济这一由信息技术为中心的高新科技革命所驱动,以信息经济、基因经济等新知识经济为典范和先导的经济形态,③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对其进行合理保护意义重大。
首先,从重要性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落实至关重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和发展。当今互联网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发展中,抓住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吸收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思想、知识和技术,对于我国产业的升级,至关重要;
其次,从必要性的角度而言,中国遵从世贸组织承诺,逐渐全面放开了对相关市场的保护,国内相关行业已经感受到来自国外相关行业的冲击。在同国际相关企业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必须不断适应国际现有的行业和技术标准,遵守国际贸易规则,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协定。因此,企业需要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不断吸收先进技术,提高竞争力。
(二)“互联网+”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趋势
在互联网渗透到不同产业的过程中,各产业应该更加加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应该弱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大家所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的视角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呈现一种弱化趋势。
首先,互联网与知识产权在融合的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交叉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性边界变得模糊。社会公众一方面享受着网络所带来的公共财产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受到私权的制约。以著作权的保护为例:一方面,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值得保护。《伯尔尼公约》中对文学作品的传播权进行了保护规定。另一方面,互联网本身的精神对于这种权利的保护又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使得网络环境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变得更加容易。打击所谓的“侵权”行为与放松对所谓“权利”的管制,成为了“互联网+”视角下知识产权强化保护和弱化保护的一个博弈。
其次,越来越多的“专利大佬”开始放弃知识产权,改变了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格局。以安卓操作系统为例,Linux却放弃了自身专利,将软件源代码开源,允许用户和开发者基于这个平台来进行研究。正是由于专利权利的放弃,使得世界上更多的人可以开发和分享开发成果。这一系统汇集的智慧,被应用于手机客户端,市场占有份额远超其他。
三、“互联网+”视角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探究
(一)探寻区分行业的弱化保护机制
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对于不同行业进行严格细致的区分,所划定的整齐统一的标准阻碍了互联网深入的融入到不同的传统和新兴产业的浪潮中。麻省理工学院的莫泽对 19 世纪中期伦敦和波士顿两次世界博览会的数据进行研究后发现,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瑞士和废除知识产权制度的荷兰在技术进步方面的成绩,并不逊于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瑞士和荷兰分别在仪器、钟表和食品加工等倚重商业秘密的技术领域方面领先,而有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国家则在机械制造等方面有优势。④因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荷兰和瑞士关于分行业保护的规定,对一些行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对一些行业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对一些行业的延伸行业采取更加针对性的措施。
(二)鼓励更多的企业自身实行放弃模式
放弃模式是日本知识产权协会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多媒体知识产权新规则的建议》中提出来的。⑤其初衷在于鼓励一些媒体企业放弃一些权利的,实现知识产权的共享。笔者认为,针对目前“互联网+”势头的迅速发展,更多的企业不妨用实际行动去拥护互联网精神,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放弃一些专利等知识产权,使得更多的企业可以实现互联网平台的资源共享,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诉讼,促进经济发展。
正如刘斌斌教授所言,知识产权制度最终会消亡,但是不会立刻消亡。笔者对此深表赞同。笔者相信,借助“互联网+”这一势头,知识产权保护将会提升到新的层面,创新驱动战略也必将稳步实施。(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张文显等.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张莉.以“互联网+”战略推进中国改革开放进程[J].今日中国,2015(05).
[5]安佰生.洛夏墨点: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竞争政策关系的争论[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02).
注解:
①张莉.以“互联网+”战略推进中国改革开放进程[J].今日中国,2015(05).
②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六版),2012:1~3.
③张文显等.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5.
④Petra Moser. How Do Patent Laws Influence Innovation[A]. Nineteeth-Centrury Wolrd Fairs[C]. NBER Working Papers No 9909, A ugust, 2003.
⑤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