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原因及改善建议
2015-05-30吕映辉
作者简介:吕映辉(1961-),男,汉族,甘肃省会宁人,甘肃省农牧厅,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摘要:近年来,在公司年报公布之后,很多公司又以财务重述的方式对财务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本文针对该现象,通过抽查深市和沪市的部分重述报告,希望可以了解公司重述的具体原因以及经济效果。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原因分析;经济效果
一、财务重述基本概述
财务报告重述(简称财务重述)是指企业对以前发布的财务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重新表述的一种行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财务重述定义为“上市公司自愿或由于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督促,对其先前公布的财务信息予以更正的行为”。针对重述内容的不同,可以将重述分为利润项目、资产负债项目、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和其他项目重述。
二、财务报告重述原因
(一)由于技术问题导致重述
由于技术问题导致的重述是指因录入、打印、校对、排版等技术原因造成的错误或遗漏。例如在净资产及每股收益的表格中,由于录入时的失误将稀释每股收益由0.03误写为-0.03或遗漏披露前十名无限售股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等。发布这类公告多是因为年度财务报表中存在一些细微的差错或遗漏,影响相对较小。
(二)由于会计问题导致重述
由于会计问题导致的重述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进行解释说明等会计问题导致的重述。例如对计算的减免所得税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或对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并且由于会计问题导致的重述对公司的年报产生较大的影响,最终影响公司的股价、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公司自身的形象。
(三)由于敏感问题导致重述
由于敏感问题导致的重述是指因投资者质询或公司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等原因对年报财务指标或者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公司治理等重要问题进行的补充更正。例如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的更正公告或因对外担保使资产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补充公告。
由于敏感问题导致的重述也是反应公司在生产经营或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所以此原因的重述也会使投资者重新考虑对该公司的投资,也会对重述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所以也需要引起关注。
(四)应法律法规要求导致重述
应法律法规要求导致的重述是指因年报格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因存在重大疏漏、应纰漏而未纰漏的事项而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解释说明等原因导致的重述[9]。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追溯调整以前财务信息。
(五)受到监管部门惩罚或敦促导致重述
受到监管部门惩罚或敦促导致的重述是指因会计舞弊、重大会计差错、会计丑闻等重大问题而被财务部、中国证监会或地方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正。例如财政部办事员对某公司进行会计质量检查发现有重大会计差错而督促该公司进行更正。
从以上对各类原因进行的分析中我们得知,技术问题的重述性质较轻,所以其上升下降不会引起投资者的过度关注,但是会计问题、敏感问题和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等问题的重述可能表明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问题,严重的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而我国财务报告重述中这部分的比例占比较高,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控制。
三、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改善建议
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企业是真的在财务报告中由于技术原因导致错误或遗漏而进行重述,但是也不乏一些企业故意“报喜不报忧”,进行利润操纵,因此要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建议主要就是针对之前故意进行错报,然后利用财务重述进行利润操纵和盈余控制的行为,这里我们主要从第三方的角度提出几点改善建议。
(一)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我国财务重述现象的日益严重,也反应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存在问题,所以为防止这一情况的进一步恶化,加强市场监管则是势在必行了。有的学者把市场监督分为5层,分别为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司法部门、媒体监督和市场参与者监督。所以要加强市场监督就要分别从这5个方面入手。
公司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合适的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管理层执行此制度,确保公布的信息的完整、准确;证监会和司法部门属于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移,即减少大量的、不必要的事前审批,重点关注事后监管,但是如果只注重事后监管,寄希望于司法部门严厉的处罚的威慑来减少和防范违法行为则会出现“生米煮成熟饭”的窘境。所以我们要将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结合才能使政府监管发挥最大的作用。媒体在市场监管体制中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在安然事件中媒体的监管就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加强媒体的监管就要求媒体要及时关注和充分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丑闻要进行充分的揭露以补充证监会的不足,充分的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市场参与者监督就是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和成熟程度,增强中介机构和专业评论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二)完善法律责任追究与健全民事赔偿机制
虽然现在我国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正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执行的结果并没有减少会计造假行为,因此要从法律方面减少利用财务报告重述进行利润操纵行为。首先要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明确CEO或CFO的会计责任。其次要加快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提高会计造假成本。现行的经济处罚力度及民事责任的缺失对造假企业及造假者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所以我们要提高造假者的经济处罚力度使其有切肤之痛。
(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约束机制
我国财务重述还以这么高的比例存在,说明我国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还存在一些缺陷亟待我们完善。我国2007年新会计准则中才明确提出“追溯重述”,暂时还没有明确具体的披露标准,造成披露的随意性,因此应尽快规范财务重述的规则格式,制定统一的披露要求,建立完善的财务重述的披露系统,保证财务信息使用者获得正确的信息。
(四)提高外部审计信息质量
外部审计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报表进行审计可以降低财务报告因错误或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投资者与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就会加大信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程度,所以要求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外部审计的信息质量。(作者单位:甘肃省农牧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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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立国、杜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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