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析
2015-05-30王丽媛
作者简介:王丽媛,辽宁大学,会计硕士。
摘要:在众多税种的纳税筹划研究领域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无论是工资收入,还是个人投资理财,都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求与日俱增。本文将从日常生活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环节的几个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工资及奖金的纳税筹划
工资和奖金是职工薪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将从这一部分入手,首先研究工资及个人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目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税率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如表: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对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征收是按照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基础计算所得税的,当月发放的奖金计入当月的工资所得一并计算个税金额,而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则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注意到这一点以后,我们可以从工资、奖金的发放周期入手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可以分为两方面。首先,当个人每月工资较低时,可以考虑采用发放月度奖金或者季度奖金的方式,将奖金收入分配到各月取得,这样一来,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另外,当个人收入较高,月工资即超过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的,应考虑对其实行年薪制,采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形式,这样一来可以享受到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稿酬所得也有一定特殊要求。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应该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而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收入所得均衡分摊或者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最后,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的税负是不一样的。这样一来,纳税项目的选择也可以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空间。例如,当一位高校教师在取得固定工资收入的同时,又不定期的承接私人培训机构的授课服务赚取一定收入,那么如果该教师将两份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可想而知其所适用税率是很高的,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应该属于高水平。而如果这位教师与培训机构不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那么他的两项收入则可以分开计算缴税,那么可想而知,两份收入可以同时享受较低的税率。从这个角度出发,合理作出适合的工作安排,这样也可以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
二、其他职工福利纳税筹划
在择业过程中,我们可以选择为员工提供较高公共福利的公司。企业为员工提供非货币支付的公共福利,在个人实际工资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如果能够到达减少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的效果,实际上也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种支付形式;与此同时,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这部分福利的支出(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职工免费用餐,职工健身设施等)可以作为企业费用性支出入账,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又避免了职工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环节,这样做无论是对于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还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都是有利的。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其实这样的做法对于职工个税筹划来说是不利的。因为虽然公积金作为职工收入福利的一部分,却没有被列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虽然公积金是不能够任意取现使用的,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每月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即是说,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补充缴纳的公积金对于职工个人来讲也是一种无须纳税的奖金福利。因此在择业的过程中,是否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缴纳的公积金多少也应该作为衡量企业职工福利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加以考虑。
另外,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来看,在职工个人报销的过程中,不建议企业采取以现金发放各种补贴的形式报销费用,而是在个人报销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时,以有效发票实报实销,避免被误认为是补贴款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讲,就是当职工出差归来时,提供出差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支出发票以报销出差费用;每月职工上下班或者因公使用交通工具费用,应在每月由职工个人提供交通运输发票(如:火车票、汽车票、公交卡充值发票、出租车发票等),由此代替每月直接计入工资发放的交通补助费用。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应税所得项目。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单独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而且不扣除法定费用标准——2008年3月起调整为2000元/月或4800元/月(因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已扣除了法定费用标准)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按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在中国境内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平均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是指授予日与行权日之间的月份数。即以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时间为起点,以员工购买股票的时间为终点,确定两种情形下的“月份数”。处于对这种情形的考虑,当个人对公司贡献很大或者工资收入水平很高时,员工个人可以向管理当局提出股票期权的奖励方式,这也不失为一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手段。
三、个人投资理财中的纳税筹划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个人有了越来越强烈的投资理财需求。纵观各种理财产品,各自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有很大差异的,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这是由于这一现状,个人在投资理财过程中,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面对各样的理财产品,工薪阶层有了更多的选择。通过慎重的考虑再做出选择便可做到:既能能合理避税,又能够合理安排资产结构,同时还增加了收益的抗风险性和稳定性,这是现代人的智慧财富。目前我国有六种投资产品是免税的:教育储蓄、投资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国债和分红类保险。
鉴于其具有利息稳定,风险低的优点,各个年龄层的个人投资者都会投入一部分资金到银行存款储蓄中,储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阶层拥有的全部流动资产中占到的份额多达80%,但是加上征收利息、银行收费等使得存款利率被压缩到很低的水平,本来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税金后更显单薄,对于工薪阶层来确实很不划算。此时,面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高达两成的税收成本,我们也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原理,注意到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的教育储蓄将是工薪阶层很好的理财法宝。
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3月,3年期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4.92%;5年期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5.32%,收益情况良好。如果选择投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实现了避税,免于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的个人纳税筹划来讲也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我们看到,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成熟,保险理财也成为了我国个人投资理财活动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人按规定缴付的统筹医疗保险金,可以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遭受意外不幸损失由保险赔款赔偿的,不属于个人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也可以考虑充分利用保险理财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们还可以积极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款缴纳时间差避税。基金或股票个人投资者通过买卖基金、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将部分存款资金投放到金融市场当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避税。但是股票投资相对于其他理财投资方式来说风险较大,这种投资方式需要投资人有一定的投资技巧和理性的投资行为。
四、利用捐赠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作为一名社会成员,有很多时候需要我们伸出援助之手,帮助那些遭受不幸的人们渡过危难。在我们奉献爱心捐出善款的同时,国家出于积极鼓励的角度出发也为这样的爱心人士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自己应得的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此可见,个人在奉献爱心,捐赠善款的同时,合理进行纳税筹划,选择适合的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以及捐赠额度,就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于上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方式可以参考以下事例。2008年5月,针对四川汶川大地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通知中规定,个人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将捐款金额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为:一、纳税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捐赠的,由扣缴单位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二、纳税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对自行申报纳税个人据实扣除。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最后,对于中共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问题,国税发[2008]60号通知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由此看见,关注类似规定,也可以为特定的群体及个人带来税务减免的优惠。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来源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人们对于理财的意识日渐重视,合理利用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税收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调节收入,尽量缩小收入差距。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也更应该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规避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税费支出,这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国家都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综合上文所谈到的几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我们可以入手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途径很多,另外还有许多上文没有提到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税法知识,在掌握的基础上熟练运用选择适合的税法条目,实现在依法缴税的同时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王炳荣.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12,17
[2]吴敏.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 金融财会,2012(23)
[3]李莉. 个人所得税节税方法探析. 财会研究,2010(30)
[4]王芳镜. 新所得税法下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探析-以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为例.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