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西部地区民族文化产业保护的法治分析

2015-05-30谭梦杰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西部地区民族文化

作者简介:谭梦杰,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文化产业对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起到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我國西部地区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资源也给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然而,民族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针对西部地区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避免民族文化的消失,同时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西部地区;民族文化;法治保障

一、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治困境

(一)民族文化产业的保护意识淡薄

当前,相关部门、单位或群体对地方民族文化产业的保护意识,较东部发达地区不强,产业权利保护不到位。这跟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滞后、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不规范紧密相关。此外,抢救性和保护性立法不足,各级地方政府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缺乏或滞后,基层群众甚至是少数民族人群本身对本民族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认知,不懂得如何保护。国家法律法规亦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群体和个人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的权利与义务,这些都使得西部地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保护受到严重制约。

(二)民族文化产业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组成部分相结合的民族文化保护体系,但是就当前来针对民族文化保护而言,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各部门法、地方法规和单行条例之间存在法律冲突,彼此之间的关系尚需明确。特别是对西部地区民族文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在立法上存在许多的不足,不能够有效的保护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制约其进一步的发展。立法保护则是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关键一环,是采取具体保护措施,惩恶扬善,保障民族文化产业传承发展的根本所在。

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我国建立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其主要针对的是现代知识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而特定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则难以受到目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保护。《文物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主要侧重于规制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当两者遇到具体问题,发生法律冲突,如何适用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只有一个模糊性的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种规定尚不具体明确,在可操作性方面有待加强和完善。单一的立法条文的出台之后并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的跟上,更多的时候,民族文化的保护也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此外,其他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关于民族文化保护的专门规定也都过于笼统。如《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支持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这些规定的出台在法律层面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并不具有操作性亦使得其保护作用大打折扣。

地方立法层面,保护性立法滞后导致的掠夺性开发和破坏性建设,严重的损害了西部民族地区原有的民族文化遗产风貌。在此情况下,一些旅游业发展较早的省份开始重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其中,云南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前面。2000年5月,云南省制定了全国第一个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虽然并非直接针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而制定,也为地方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立法开了先河。在云南省的带动下,一些民族省区也纷纷仿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7月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4月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立法从形式上看,法规名称不统一,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家性立法予以规范和约束;从内容上来说,各地条例所涵盖的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手段措施并不统一。这些并不完善不统一的地方立法是无法满足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发展整体保护的要求的。

(三)民族文化产业保护的政府缺位

政府职能在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定位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政府职能履行的好坏。作为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直接引导者和管理者,应该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有哪些作为,如何才能更好的推动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明确的职能定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一些民族地区政府往往没有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出现了政府主导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局面。在民族地区文化资源的流动性上,民族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也制约了民族文化资源的合理流动,使得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其次,在政府决策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政府作出正确的战略决策,以此确保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实际上,许多西部民族地区政府的决策行为却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反而有阻碍作用。

再次,政府监管的缺位。民族地区文化景区的重复建设、民族文化产品开发质量不高,恶性竞争和效率低下体现出了民族地区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存在很多不足;而且,在市场监管方面,各个主管部门对于各自分管领域的界限并不清晰,这就导致监管部门在出现问题时无人管理或者相互推诿的混乱局面。

二、对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进行法治保障的必要性

(一)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要求。民族法治的发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完善规范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是进行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推动法治建设,将民族文化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则,完善相应的保护机制和配套措施,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保护,促进西部地区民族法治的建设,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保障民族地区的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合理开发民族文化、保护民族地区居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民族文化的发展历史悠久,将民族文化资源的优势轉化为经济发展的优势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没有针对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进行专门的法律保护,不单会使得各种民族文化资源消耗殆尽,民族文化的发展被现代化的潮流所吞噬,而且还会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伴随滋生而来的就是严重的环境污染、植被破坏等等环境问题。在另一方面,掠夺式的开发民族文化,过度追求商业利益,也导致了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均,出现当地居民权益受到侵害,纠纷不断的情况。因此,在西部地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当中必须进行合理的开发,保证民族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传统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同时,在利益分配上竭力照顾西部民族地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开发者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关系,规制开发中的违法行为。这样既可以使西部地区的民族文化得到传承与弘扬,也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三、西部地区民族文化产业保护的法治路径选择

(一)完善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保护的法律体系

首先,尽快制定保护民族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立法是确保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也是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有序化、法律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制定和完善版权制度,重视对民族文化权利的版权保护,保证民族文化的权利人的利益,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此外,笔者还建议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条例》,《文物保护法条例》等法规。出台这些细则有利于增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保护的可操作性,将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落到实处。

其次,西部民族地区应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法规和单行条例。在地方性立法时还应遵循抢救先行、保护为主的原则,同时还应注意对权利主体的实质性的保护,激发他们对民族文化保护的积极性。

最后,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护与国际接轨。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将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实现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对于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保护来说,在立法上与国际公约接轨,能增强对西部地区民族文化法律保护,推动西部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西部民族文化产业保护必须从根本上重视民族文化,提升西部地区人民群众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唤醒他们对本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而在目前民族艺人多为年老体弱的老年人的境况下,民族文化艺术的接班人的培养机制却并没有跟上,假如再不建立相应的机制来培养民间文化艺术的接班人,将会导致大量宝贵的民间文化艺术将会随着这些老年人的过世而消失。因此,目前亟需提高传播民间艺人的地位,提高他们的待遇,并且通过建立一定的人才培养机制来促进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做好对西部地区民族文化的舆论宣传,培育传承本民族风俗艺术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民族地区人民对本民族文化产业的保护意识。

(三)加强和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对西部地区民族文化产业的管理

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来保护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大多是在民族地区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每个相关的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保护。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不够,时而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在此情况下,我国在中央层面已经成立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心,但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行政单位却并没有成立保护中心,这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来说这并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必须在省级、地市级以及县级行政单位都对应设置专门的民族文化保护管理机构,招聘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同时对在岗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保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从事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此外对他们进行民族文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培训,便于他们更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民族文化。只有有了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管理保护,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才可能奏效。(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参考文献:

[1]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05)

[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沈子华.西部民族文化安全与法律调整的动因[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03)

[4]丁凤鸣.人权、主权和生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立法的视角[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04)

[5]孙月华,周晓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制保障问题探析[J].宁夏大学学报,2012,(06)

[6]马怀德.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猜你喜欢

法治保障西部地区民族文化
落实习总书记讲话精神 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论MOOC教师角色定位与重塑
以法治保障郑州航空港的建设与发展问题研究
西部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资源配置的思考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社区治理的创新
以法治提高西部地区环境保护实效
影响西部地区承接转移产业的原因分析
俄汉成语中动物形象特点分析
浅析民族文化和传统图案在面料设计中的应用
内蒙古民族文化对外传播效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