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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研究

2015-05-30毕岳波

农民致富之友 2015年21期
关键词:发展研究农村金融

毕岳波

摘要: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发展现代化农业仅依靠农民自有资金积累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国家政策性资金扶持,其中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贷款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农业政策性银行多年来的债务以及自身运营问题依然相当严峻,对农业政策性扶持的作用也越来越不明显,在黑龙江省的发展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银行;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战略转型中的突出问题,破解新时期“三农”问题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是新农村建设和新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但是仅仅依靠农业自有资金积累是远远不够的,也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农业政策性银行作为金融领域一个重要的支农体系,对农业进行扶持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一、 黑龙江省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扶持农业的资金来源除了直接的资金投放外,就是依靠农业政策性银行对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帮助。然而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黑龙江省开设分行以来的实践来看,对农业产业化的保护和支持作用并不明显,对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贡献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其存在的意义已不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资金主要侧重于储备贷款、粮棉油收购、调销等农业产业链的运输、存储部分,业务萎缩、单一。此外,因为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重要靠国家资金款项,再加上吸收存款不足,资金数额相对有限,难以对产业化中的各微观主体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因此对于加大农业投入、推动农业进步的融资扶持力度不大。随着市场化的改造逐渐深化,农发行所扮演的“粮棉油收购银行”的角色,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支农的效果也在逐步减弱。

二、 农业政策性银行存在的问题

(一) 资金来源单一,吸收存款不足

作为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大部分由中国银行再贷款以及其他银行划转而来,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再加上吸收存款不足,市场化筹资能力差,致使融资成本加大,为农业经济发展长期提供低成本、大金额的资金难度增加。

在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农发行吸收存款的能力明显偏弱。由于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具有很强的季节性,这就要求资金需要在集中的时间大量的投放,但是羸弱的吸收存款能力很难在短期内通过市场化融资手段解决。所以向中央银行借贷还是目前主要的资金来源方式,无形中增加了融资成本及难度。尤其在黑龙江这样一个经济穷省,农业专业化发展水平还比较滞缓,农业发展主要依靠农民自有资金积累,农业产业融资困难,资金短缺,亟需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注入保障。这就要求扩展资金来源方式,多样化、多途径的吸纳资金。

(二) 业务萎缩

农业发展银行成立的初衷是接管农业银行原有的政策性业务,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放提供信贷支持,以此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从成立至今,农业发展银行仅仅承担了收购信贷支持的责任,主要是粮棉油的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对后两者却无力顾及[5]。农业发展银行还有部分业务还分散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性银行的业务中。

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不应局限于目前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上,农业发展银行除了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国务院规定的扶贫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外,还应办理办理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林水利建设和技术改造等贷款,全面承担起农业政策性银行的重任。

三、 结论及建议

(一) 扩大资金来源,拓宽筹资渠道

农业政策性银行不能仅仅局限于向中国银行再贷款,应当实现融资渠道多样化和融资方式市场化。向商业性金融机构或社会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及时、合理地在金融市场筹措资金,增强自主地筹资功能。也可以借鉴泰国的融资方式,吸纳商业性银行存款。具体方式是在政府政策性强制下,要求每年商业性银行都得达到一定比例的农业性贷款,如果达不到指标,就必须把那部分资金存入农业政策性银行,由其代为农业进行资金扶持。全方位、多渠道筹集充足、优惠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构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体系,形成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有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渠道。

(二) 业务综合统筹

农业政策性银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粮食、棉花、粮油的收购、储备、调销贷款业务上,更应该要统筹农业银行代理的政策性业务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的农业开发性贷款等政策性较强的贷款业务。在进行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同时,还应当涉及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并购企业等非政策性的金融业务,使固化的资金运用方式具有效益性和流动性。这样做在增强市场应变能力的同时,也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有效的利用,能够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 完善法律体系

加快独立立法进程,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作用。对银行内部进行法律的约束,并且加强银行自主经营权和信贷资产的法律保障。明确各银行的业务范围以及权力责任,规范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化、财政化,确保农业发展银行依法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农业政策银行的经营原则也亟需法律来确定,对于还贷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明确贷款双方责任,用来降低不良贷款率,增强农发行资金周转效率。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减小央行压力,需要相关法律来明确农发行再贷款管理办法,其目的是用来降低政策性贷款使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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