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物流企业挂靠经营模式下税收管理思考
2015-05-30李金彩蔡旺
李金彩 蔡旺
[摘要] 本文基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从税收管理的角度出发,从经营模式、纳税核算、行业现状、管理漏洞角度对挂靠经营模式下物流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探讨,为相关部门在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物流企业;挂靠经营;营改增;税收漏洞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24.017
物流行业是物流资源产业化而形成的为客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的行业,物流辅助服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运输业务是其核心。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矛盾和行业政策的影响,为了谋取更多利益,降低投入资金和营运成本,物流行业的挂靠经营现象也显得越来越普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物流企业更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 物流企业挂靠经营模式的现状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甲-在1995年就已获得国家认可,物流行业作为涵盖交通运输的聚合型产业,延续并推广了这种模式。挂靠经营是指个体运输户(挂靠者)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被挂靠者)名下,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由向该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的经营模式。虽然挂靠经营模式的普及使市场供求矛盾得以缓解,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但是挂靠经营的随意性以及物流服务的隐蔽性却加大了相关单位对物流企业管理的难度。
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及物流企业纳税的情况
截至2014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而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等物流辅助业则适用6%的税率。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物流企业的纳税情况产生了巨大的差异,部分物流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同时,也有部分物流企业(以挂靠经营的物流企业为主)的税负大幅下降,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存在问题。
3 营改增实施后物流企业挂靠经营模式下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
在营改增模式下,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变得更加严格。物流企业的营运车辆大多由白有车辆和挂靠车辆组成,而且后者居多。当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分拨给挂靠者并向其支付报酬时,挂靠者按照合同的规定营运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费用,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被挂靠单位。符合申请代开条件的挂靠者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也为3%,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作为被挂靠者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是,这样看似简单的业务却存在很多税收管理问题。
(1) 被挂靠单位难以从挂靠者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税负增加。由于大部分挂靠个体手续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有意逃税,被挂靠单位很难从挂靠者手中取得专用发票。在营业税制下,仅根据其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可扣除凭证也不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挂靠者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但是在“营改增”模式,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如果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承担较高的税负。
(2) 物流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有限。目前,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主要有石油公司和提供车辆维护、修理修配的4S店。由于国内4S店的修理维护费用较高,行业内维修欺诈现象严重,加之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c/o,可抵扣额相对较低,所以物流企业宁可放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愿意到4S店维修。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物流企业采取在国有大型石油公司统一办理多用户加油卡的方法获取旗下挂靠车辆燃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车辆持副卡到发卡单位所属加油站加油时,消费信息就会汇总到主卡上,石油公司就可以根据主卡消费信息向被挂靠单位按照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税收管理漏洞,产生套取增值税发票现象。虽然多用户加油卡的使用有效解决了物流企业车辆燃油增值税发票问题,但是在管理上却存在极大漏洞,真实使用情况难以监督。以挂靠者(小规模纳税人)承接被挂靠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按照11%测算)分派业务为例:(仅从增值税角度简单分析,其他费用不计)
物流企业承接222万元(含税)的业务,将业务分派给挂靠者A,取得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Dr:银行存款
222
Cr: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2
Dr:主营业务成本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Cr:银行存款
103该项业务毛利为100万元,应交增值税额为19万元,挂靠者承担3万元增值税额;
如果物流企业不向挂靠者支付现金,而向其提供价值110万元的加油卡作为回报,同时将其视为白有车辆的燃油费入账,并且不向挂靠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者在当月将油卡消费完。会计处理结果如下:
Dr:银行存款
222
Cr: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2
Dr:主营业务成本
94.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98
Cr:预付账款
110该项业务毛利为105.98万元,应交增值税额为6.02万元,挂靠者不需承担增值税额,还可以额外获利7万元,税款流失严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受利益驱使,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者形成默契,以价值稍高于挂靠者应得劳务报酬的加油卡副卡进行交易,挂靠者不仅不用支付代开发票税金和T本费,还可以额外获利;被挂靠单位也取得了可抵扣额远高于代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大减少了自己的赋税额。
(4) 混合经营,故意变更收入结构,利用税率差异降低税负。物流行业是集合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的复合型产业,按照营改增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两者税率存在差异而业务性质又难以区分,因此在交易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人为地减少税率较高的运费金额,增加税率较低配送、仓储等费用从而降低其销项税额,降低整体税负。
4 营改增后加强对物流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是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降低代开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收费项目,降低申请难度,方便挂靠者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设立开票奖励制度,激励挂靠者主动申请代开发票;
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对挂靠者及物流企业本身的燃油、里程及吨位情况同时进行监控,杜绝套取增值税发票现象的发生;
二是加强对4S店的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为物流企业取得正常修理、修配支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便利;
三是积极建立更加适合经济发展和管理需要的经营模式取缔现行的挂靠经营模式,以实现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相互监督;
四是对物流企业的混合经营,无法划清收入的,从高适应税率或重新确定合理税率进行征收,减少税率差异带来的税收损失;
五是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广泛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及财政局可通过对其业务信息进行有效监控,防止虚报谎报业务量,以便核算应纳税额,减少国家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