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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再思考

2015-05-30钱川

2015年26期
关键词:金融业原则建议

钱川

摘要:随着我国“营改增”扩围,我国将系统、有序、全面地建立金融业增值税税制体系,本文基于有关金融业增值税改革的有关文献,着眼于充分发挥金融业增值税税制体系的功能和作用,在营改增有条不紊进行中,对金融业营改增的细节问题和有关建议进行讨论。

关键词: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原则;建议

针对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金融企业依据其营业额的全额进行征税,金融企业的内部业务依然遵循营业税,以及在国际合作中营业税征收的弊端日益显露,继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电信业先后完成“营改增”之后,预计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在金融业税制改革的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本文将更全面、细致论述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细节问题和有关建议。

一、文献概述

在金融业税制改革必行中,相关文献主要对国际金融业增值税的设计方式的运行和在中国国情基础上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税制。

杨默如(2010)首先对金融业进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其次,运用投入产出表测量和计算了金融业重复课税规模;最后,对我国金融业增值税制的改革提出了有关建议。刘佳、乔博娟(2013)和刘天永(2013)认为中国的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必须依附于我国财税体制和金融行业的基本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深化和完善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的改革。

熊鹭(2014)首先,从税率、应税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确认方法、特殊业务处理规则以及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等五个方面对英国金融增值税制进行归纳,分析了中英金融增值税制主要存在税负不同,对待税收筹划的态度不同和征税方法不同三个区别。在此基础上,熊鹭、郝联峰(2014)基于国际上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模式,分析了当前中国银行业“营改增”四种主要方案对财政总收入、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结构、银行资产业务选择、银行客户、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和债券价格等六个方面的影响。

朱剑峰、王秀珍(2013)和周志波、刘建徽、田婷(2013)和王莹(2013)分别介绍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三种典型模式:基本免税法、零税率法、固定比例抵扣的免税法,比较分析各种模式的优劣,并总结有关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对国内金融业税制改革的启示,最后提出了有关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2015)和西安支行课题组(2014)基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法,分析了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现状和面临的困难,归纳了国内较为关注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同时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税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提出了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建议方案。同时,分别以河南省68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西安地区的9家金融机构为样本,进行了营改增的效应测算,其中郑州支行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6%较为适宜;西安支行认为一般金融机构按照11%征收增值税,农村金融机构减按6%征收。

二、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原则和建议

按照最优商品税理论,一个国家设计一种税制不能仅仅站在一个角度考虑,应综合考虑税收对经济、社会、财政及实际操作难度等多方面的影响。对金融业增值税的设计应该遵循以下这三个基本原则:(1)整体性和系统性原则。金融业税制的设计应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层面上考虑,避免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对各行业产生不利影响。(2)渐进性和有序性原则。金融业行业特殊,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我国金融环境的复杂也增加了金融业“营改增”的难度。为稳妥起见,金融业开征增值税,可以采用有序性原则,避免贸然开征可能造成的危害。(3)可操作性和简易性原则。税收实施的易操作性和简易性是税种成功开征的重要影响因素,税制的设计应保证能够顺利实施,否则不仅不能实现税收职能还可能会造成税收效率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降低,更坏的结果是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可预料的不良影响。

虽然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已经试行了两年多的时间,但是金融业作为具有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在具体改革政策的设计上,笔者建议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业增值税税制设计

第一,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项目。

纵观金融业的特征,我们发现金融业的很多业务的收入是不符合增值税销项税确认条件的,即金融业企业的某些营业收入不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我国的金融业税制改革可以对此类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免税政策,通过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企业的业务分析来看,这些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现金交易,存贷款业务,股票交易,保险交易以及外汇转贷等业务。而对于那些金融业业务产生的业务收入,既能够发生销项税,同时也满足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则对这些业务项目征收增值税。这些应纳税金融业务包括:咨询业务,基金管理和信托以及融资租赁业务等。

第二,规范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管理。

原则上,按照增值税的统一管理,金融业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应该和其他行业企业一样,而不需要单独规定,主要的抵扣内容包括:购买应税项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但是由于上文分析的,金融业的所有业务项目存在着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简单地直接扣除全部的进项税额部分,需要在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能够明确归属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直接抵扣,不能明确确认其归属的,本文建议按照免税营业额与应税营业额的比例分摊抵扣。

第三,确定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

税率作为整个税制体系中的重要一块,是一个合理的税制体系的重要标准,制定一个合理的税率,能够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不能够造成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由于其特殊性,需要单独测算其适用税率,已实行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则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为6%,但是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又是需要单独进行测算的。

(二)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首先,完善和规范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立法体系。我国目前的税法是针对所有行业的基本法,加快研究制定《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到最后的金融业征管增值税的最后法规,务必做到对金融业全面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细则,做到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有法可依,同时也要要求征管人员做到执法必严的程度。其次,提高税务征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需要税务部门机构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同时,金融业征收增值税,面临着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等困难,政府部门需要在金融业税改之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做到有备无患。第三,正确处理国税和地税的关系。

(三)加强地方税收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增值税的逐步“扩围”,加强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也将成为改革和关注的另一重点,这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能否保持稳定。为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长效、稳定,具体实施内容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整合、改善现有税种,提升监管能力;二是,征收新型税种,扩大税收来源。(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熊鹭. 英国金融业增值税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J].国际税收,2014(6):11-15

[2]熊鹭、郝联峰. 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经济效应比较[J]. 财政研究,2014(7):57-61

[3]周志波、刘建徽、田 婷. 我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模式研究[J]. 财经问题研究,2013(12):51-55

[4]杨默如. 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意义、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建议[J].财贸经济,2010(8):42-50

[5]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 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5(2):126-141

[6]朱剑峰、王秀珍. 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福建金融,2013(11):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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