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法治国大局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2015-05-30方诗龙
方诗龙
一、现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框架和存在问题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人大《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我们不难总结出目前勾勒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框架图:
(1)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级别,类似于海事法院这样的专门法院。
(2)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a)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注意,这里只是有限列举,没有“等”字,也没包括技术合同纠纷);(b)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c)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一审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4)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5)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仔细琢磨上述管辖规定,在实际中不禁会产生很多困惑:
(1)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人大的《决定》非常清楚,知识产权法院只管辖民事和行政案件,那就意味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案件仍适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即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举个例子,员工跳槽带来的侵犯技术秘密民事纠纷将由新设的知识法院管辖,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仍由各地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最后由基层法院审判。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现行的规定基本上是依据案件标的大小来确定受理法院的级别。比如,同样是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上海就规定500万以下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1亿以上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500万到1亿之间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上均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不在上海市)。在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后如何确定级别管辖呢?无论是人大的《决定》还是最高院的《规定》,目前均未涉及此问题。比如一方当事人不在上海的、标的1亿以上的商标侵权案件,今后是由基层法院管辖、还是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抑或上海市高级人民管辖?即使是专利案件,现在还是根据案件标的大小区分级别管辖的,标的1亿以上的专利侵权案件不是由中级法院管辖,而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是否还根据标的大小区分级别管辖,还是专利案件一律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这些细节都尚不明确。这里面涉及对人大《决定》的理解问题,人大《决定》中说“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到底是一种不论诉讼标的大小、影响大小的强制管辖,还是服从于现有《民事诉讼法》中“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践中具体体现为诉讼标的大小)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从字面上理解人大的《决定》应该是前者,但实务中笔者认为切实可行的操作仍是后者,即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仍由高级法院直接一审。
(3)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由于直辖市的原因,其组建相对容易些,市域范围也不是很大,故当事人方便程度也可以接受。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组建和管辖就带来更多一些问题。广东省相比直辖市而言要大很多,由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跨区域管辖,今后深圳、珠海、茂名等地的专利侵权民事案件都将要统一转移到成立后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是,依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并不实行跨区域管辖,各地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对行政案件仍有管辖权。举例而言,对深圳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处罚行为,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仍有权管辖,但深圳的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将转移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相信这在实践中会带来不少困惑。
(4)依据人大的《决定》,新设的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但中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其技术性并不强,很多中级法院都能审理此类,最高法院甚至已经指定了一些基层法院(如义乌、昆山、海淀区)也可以审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各地的专利行政机关(知识产权局)处理、处罚外观设计纠纷也没问题。依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海淀区法院已经不能再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如此类推,今后各地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后,其它已经指定的基层法院也都可能不再审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了,除非人大另出新的《决定》。从管辖上来看,这到底是一种进步还是退步?
鉴于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设立程序中,很多规则至本文截稿时尚不明朗。笔者预计有些具体规则很快会明朗,但有些规则一直会存在一些“硬伤”,因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一直在方便『生与审判标准的统一性之间徘徊不定。
二、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应考量的因素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总体来说是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比较强的结果。但知识产权案件跨度很大,既有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又有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的案件,故总体来说,知识产权法院要解决的问题远比海事法院复杂,这也就是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管辖问题比较多的原因所在。我们的确需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并与现行司法体系有机的结合起来。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初,一直就有很多种声音,有主张从基层法院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有主张从中级法院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类似现在的人大《决定》),有主张设立大区知识产权法院的(类似高级法院)。为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我们不妨简单梳理一下中国基本的国情和民众期待。
笔者一直以为,中国在司法领域的基本国情是:(a)幅员辽阔;(b)案件量非常大、且每年以惊人的速度增长;(c)各地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案件难以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a)和(b)两个因素决定着我国的法院体系设置要尽可能地分散,审判职能要尽可能下放到基层,方便当事人办案,而因素(b)、(c)决定着我国要尽可能地将疑难案件往上移,以便统一审判标准,指导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我国的国情决定着我国不能照搬任何国家的司法体系,我们只能在方便性与统一性之间摸索适合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所有的民众当然是希望既要方便,又要有统一性或者说公正性,但是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又该如何取舍呢?我想答案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要以统一性或者说公平性为优先原则,中国目前知识产权审判法院已经是遍地开花,呼唤统一审判标准、保证公平已经是当前的主要矛盾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原因所在吧。
今年人大出台的《决定》无疑是充分考虑了方便性与统一性两个方面,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仍由基层法院管辖是考虑方便性的要求,而对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在省级范围集中管辖是考虑了审判标准统一性的要求,但是人大《决定》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方案明显又有欠缺,在方便性与统一性之间犹豫、徘徊,具体体现在:
(1)知识产权法院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但这些地区的中级法院审判标准其实相对而言还是不错的,中国其他一些省(市)更着急需要统一审判标准,比如江苏、浙江等省已经有很多法院可审理专利案件,更迫切需要在全省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一审法院以统一审判标准,所以人大选择的试点地区并不是最紧急需要的地区;
(2)现有的人大《决定》中,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仍是各省的高级法院,这样各省之间仍难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这也是现在的人大《决定》被人诟病为最妥协、最无力的地方,中国目前更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突破省域界限。
(3)现有的人大《决定》已经明确民事和行政案件要集中到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最高法院的《规定》对广东省除广州以外的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并未强制实行集中管辖,这不能不理解为又是一道妥协,实质上是有违人大《决定》的精神的。
顺着上述思路,不难很快得出结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完善:
(1)各省都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中院级别),以统一各省的知识产权审判标准。设立地点应该放在各省知识产权量最多的那个城市。笔者并不建议将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做跨区域延伸,搞成大区知识产权法院模式,这主要是考虑到方便性的要求,知识产权一审法院无法做到大区模式。我们不能照搬海事法院的模式,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比海商海事案件多很多。
(2)中国要建立一个统一各省的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审理各省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案件。
(3)各省的知识产权法院把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都要集中管辖,不给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额外开口,这有利于制约各地的行政执法权。
三、依法治国大局下的考量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比较原则、宏观,但毕竟发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总动员令或者说至少表明了这样一种态度。在笔者看来,全会《决定》中提到的以下两项政策的落实将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目前的法院审判体系:
(1)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2)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笔者不清楚上述两项政策最终会落实成什么样一些制度,但从全会的决定中很明显可以看出,中央将逐渐推进司法独立,并以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正。而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目标,就是为了统一知识产权领域的审判标准,保障公平,这与司法改革的总目标是一致的。从手段上看,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就是想尽可能大幅度地减少地方行政体系对司法系统的影响,从法院体系上保障司法独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再辅以全会决定中提到的保障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措施,相信更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所以,无论是目标上还是手段上看,知识产权审判系统的改革都是依法治国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整个法院审判体系改革的一块试验田而且是新开辟的一块试验田。所有的民众都在期待在这块新开辟的试验田中种出最好的收成。所以,从这个大局看,我不得不说,目前人大通过的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还是步子太小、顾虑过多、时间过长。中国实际上并没有三年的时间去观察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运作效果,我们需要在初期就做出方案设计,然后在初期就需要全国更大范围内铺开,让更多的民众首先沐浴一下知识产权法院的新风,因此,笔者在此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进一步做出决定,将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进一步铺开,总的思路和方向是:
(1)全国更多的省份要尽快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量比较大的省一定要在2015年都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的级别仍是中院级别,管辖范围仍是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的一审和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二审,受理范围包括民事和行政案件。
(2)全国一定要设立统一的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受理各省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案件。这样就绕开了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性的审判标准。
以上两方面的改革措施要马上、尽快同步开展。笔者以为,上述进一步改革的实施成本并不高,难度也不大,只需要稍为铺开一下即可,但对整个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完善却是至关重要的,也很容易让更多民众看到司法改革的希望。所以,这个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措施不能再观察、再等等看了,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做出进一步决定,否则2014年设立的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很容易陷入泥潭中,招来更多的评论和责骂,陷入更多的思考和顾虑中,甚至最终有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在此,笔者也呼吁更多专业人士要齐心协力推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尽快完善,既不要为迈出的一小步而欢天喜地,也不要因为困难重重而跬步不前。所有的专业人士都要明白中国司法改革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出路在于大胆地尝试,再不努力改革向前,总有一天要被焦急等待的民众所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