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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作用

2015-05-30苏策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33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苏策

摘要: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进程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强调人的主观方面,道德自律和人际和谐,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由于深刻的历史原因,人们对法律程序的认识仍然不够,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律程序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理解程序法的价值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法律程序;依法治国;司法实践状况

一、 法的本体认识

(一)法的来源和释义

法字,在中国古代的文献当中就有记录,例如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在现代,法与法律是两个有着明显区别的词语。法分为广义之法和狭义之法。从广义上说,法律是指对规制和制约的一切现象和规律,包括国家机关的法律和法律的规定。狭义上的法是与法律相对照的,即应然之法,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二)法从何而来——法的起源学说

马克思主义理论通过对法的起源探究,使得我们对法有了更加清晰深刻的理性认识,在什么历史时间、历史条件,基于什么目的产生了法。关于法起源的学说,历史上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神创说、理性说和契约说。

神创说的产生是由于古代人们对大自然的认知程度不足,从而对一些大自然的正常季节更替、风雨雷电现象,产生了一种盲目的崇拜和敬畏,同时,人们对自认力量的盲目崇拜也就产生了一种精神寄托,宗教信仰就成为了这种精神寄托的最好方式。神创说的理论认为,法是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具有人格化的特点,法是由神的旨意产生的。神创说用超人间的力量来解释法律,突出了宗教性。然而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高度发展,这种理论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排斥。不可否认,神创说是在古代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产生,在特定的人类历史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宗教文化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当今仍然具有深刻广泛的影响。

斯多葛学派中的西塞罗认为人是自然赋予的理性。自然赋予了他们必须是正确的、合理的。近代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比如格劳修斯、洛克等先贤都继承了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学说,非常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即令先贤康德越是经常、越是执着思考,越是无限敬畏和无限敬仰的灿烂星空和道德法则。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就是世界理性,在自然界产生之前,这种理性就已经存在了,绝对精神直到发展到自然阶段才出现了人类,绝对精神也体现了人类理性,且随着人类理性的发展,法得以产生。

在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的学者支持契约说理论。自然法学派是现在世界范围内的主流法学派。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就像狼一样,产生了所有反对一切战争的人,为了解决冲突,人都必须理性地构建社会契约,然后才能产生真正的法律。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吸收了格老秀斯、霍布斯等人的法学思想,他赞同霍布斯的人性观,即自爱自利,也同意格劳秀斯的人性观,即渴求社会生活,而从“天人合一”的原则,已经成为了一种自然规律:对人类社会的破坏,人人都要极力捍卫自己,他也强调了平等的法律原则。

二、 法律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何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起源

法律程序在法律和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甚至一些外国法学家认为程序非常重要。从法律的角度看,程序是法律行为的过程、方式和联系,使之成为一种决策的过程。法律程序是三个要素的统一,即法律的时间、方式和程序。以法律行为过程本身的价值评价为标准来划分,可以把程序分为正当程序和非正当程序两个类别。程序的现代观念强调独立的价值范畴,而不仅仅是实体法律规范的附庸或辅助手段。同时,存在着不同于强求统一的特定价值判断和维护某种个人偏好的程序性价值。只有一部分而不是所有的法律程序是正当的,正当程序中也包含着价值判断的问题,即法律程序不等于正当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律程序中的最高原则,一般认为,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文件《自由大宪章》是正当程序出现的历史起源。大宪章是伟大的,最重要的是发展的共同规律,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种利益,如普通法院程序,大陪审程序,根据国王的法律对审判、个人保护、非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其他程序。1354年,现代的正当程序条款可以正式确立,即不遵守正当程序,则不得对任何人(不论财富或社会地位)逮捕、监禁、流放或被判处死刑。在美国由麦迪逊起草的《权利法案》的初稿中,正当法律程序一词是最早出现的,并于1791年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得以正式引入:也就是“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何为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价值判断

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是一种有价值倾向的程序,含有一定的价值判断的内容。法制程序现代化带来对于程序工具主义的挑战,人们寻找外在的价值作为评价和构建法律秩序实现的新标准。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流派学说为经济理论、权利理论、契约理论和道德理论。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学者主张为了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来改革法律制度,运用经济学理论及方法分析,法律活动及评论法律制度。由科斯所论述的科斯定理是全部经济分析学者进行经济分析的重要理论基础,而波斯纳的经济法学即是科斯定理运用的表现。波斯纳认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是评价和设计法律程序时应考虑的重要价值,也是司法活动应达到的价值目标。波斯纳把人们互相交易中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市场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用以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研究,从而为法律经济学研究奠定强大的理论基础。

诺齐克认为,国家只是个人权利的一个功能,是个人权利的空间,个人权利比国家权力重要。国家的性质、合法性及其职能由个人权利来决定。他坚持个人有权作出决定,坚持排除一切干扰的个人原则。任何对个人权利不尊重的国家行为都是非正义的。支持契约理论的学者布坎南认为,利益分配正义性是法律秩序实现的重要影响因素,它源于一项契约,即在利益分配前各方对于分配的方法是否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布坎南的思想是认为起点机会均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其中也和程序本身的内在价值有关系。然而,契约理论问世以来,其所面对的紛争与挑战不断,契约理论的实践价值以及正确性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德沃金认为法律是和道德之间关系十分密切, 即由法律原则给予的道德特征,使得法律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同时也使得我们对法律非常的尊敬。 由于法律建筑在道德之上,所以得到我们的尊敬,而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德沃金认为,在评价或设计一项法律时,应该最大限度去减少法律实施的道德成本。道德成本不仅仅是因为错误的惩罚。如果和实体权利相分离,那么程序保障就是一项政策而不是一项原则,因为所有有关特定程序保障的要求,在这个时候都微弱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程序我國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状况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至今,我们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一共七个法律部门。然而,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徒善不足与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文本自身不能直接作用于社会,即使制定很好的法律,也需要执法工作者或司法工作者正确的执行和适用。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遵守法律程序的状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法官、律师等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正当程序要求我们遵循决断中立原则、过程正当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决断理性原则。理解这四个原则的丰富内涵,有助于我们对什么是正当程序形成更加深刻的判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已经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状况,然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常现象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仍然存在,法治建设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极大地增强了民众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我们有更多的机会来参与国家的各项事业,然而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说,我们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程要走,在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地区,程序观念仍然落后,存在大量不按程序办事的情况,不利于保护民众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容易让普通民众接受。所以提高法律程序的建设,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国策和战略方针,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目的性和长期性特点。我们在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司法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监督,充分认识到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法治社会”将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口号,将会深入到人民群众的内心当中。

参考文献:

[1]王焕生译,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强士功译,[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三联书店,1996.

[3]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M].法律出版社,1986.

[4]蒋兆康译,林毅夫校,[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5][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6][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7][英]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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