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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边境跨国非法通婚合法化的途径思考

2015-05-30袁爱华杜国海林怀满

2015年32期
关键词:合法化途径

袁爱华 杜国海 林怀满

摘 要: 随着云南和东盟国家的经贸往来的增多,边民跨国婚姻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三分之二左右的跨国婚姻都未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属于非法通婚。非法通婚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上升为威胁边境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问题。因此,对这一社会现象,有必要引起重视,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边境跨国非法通婚合法化。

关键词: 跨国婚姻;非法通婚;合法化;途径

随着云南对外开放和桥头堡战略的推进,云南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周边的东盟国家的经贸往来增多,加之云南国境线长达4601公里,与缅甸、越南和老挝三国毗邻,边民跨境婚姻呈逐年上升趋势。但这些跨境婚姻大多数未经合法的婚姻登记,处于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甚至会危及到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所以,探讨云南边境跨国事实婚姻合法化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云南边境跨国非法通婚的状况及带来的社会问题

(一)云南边境跨国通婚的状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3年年底,云南边境与缅甸、越南和老挝三国入境通婚人数超过了3万多人,但办理合法婚姻登记的仅占到三之一,多数婚姻并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形成了非婚同居的事实婚姻状态。[1]事实上,由于官方未做正式统计,事实上非法通婚的比例还要更高。最近几年通婚人数更是逐年增多,通婚多以沿边境线的乡镇和村寨居多,但正在向省内其他地区和内陆其他省份延伸。通婚主要以外籍女性入境通婚为主,这些外籍女性大多年龄偏小,不满18周岁,文化程度低,有的甚至是文盲,且大多数家里贫困,与之结婚的中国男性也大多经济条件差,形成“弱弱结合”的态势。[2]与外籍女通婚的边民中,据统计,少数民族的比例高达百分之八十五左右。[3]

(二)云南边境跨国非法通婚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1、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

外籍配偶和中国边民通婚,由于大多数在村里办喜事就结婚了,未履行合法的婚姻登记,形成事实婚姻的状态,婚姻关系很松散。加之情感基础薄弱如果外籍配偶对中国边民或其家庭不满意,大多数会选择一走了之,回母国再嫁或者在中国其他地方再嫁。同时,对于非法入境的外籍配偶,更是有被发现、遣返的风险,一旦被依法遣返回国,留下中国光棍和孩子,家庭破碎,孩子的抚养、教育就成问题,给政府留下了很大的负担和拖累。

2、外籍配偶合法身份的缺失导致其和子女的社会认同感差

很多和边民通婚的外籍配偶都属于三非人员,即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结婚,因此,他们很难取得中国国籍,无合法的身份证明,无法外出务工,改变贫困状况,加之,无中国国籍自然不可能享受中国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待遇,使这些外籍配偶贫困状况无法得到改善,社会地位低,缺乏安全感,社会认同感差,造成很多外籍配偶产生焦躁、抑郁等不良情绪,甚至引发一些恶性犯罪。同时,由于无合法身份和合法的婚姻关系,通婚家庭无法领到准生证,又无力支付社会抚养费,其后代落户困难,成为“黑户”,会给子女带来入学、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无法享受,给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社会化问题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最终影响边疆的稳定和发展。

3、加大了边境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难度

很多外籍配偶本就属于非法入境,和母国的亲朋好友互相往来频繁,但图省事,都不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走便道非法出入境,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走上走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跨国犯罪的道路,加大了边境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难度。

4、给国家婚育政策的实施带来了难度

很多外籍妇女和中国边民通婚时不满20周岁,达不到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由于其不打算办理结婚登记,就可以逃脱婚姻登记部门的监管。由于无合法的婚姻关系,加之外籍配偶无合法身份,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很难对她们起作用。因此,边境地区某些男性重男轻女,一些想生男孩,便和外籍妇女非婚同居,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达到生男孩或多胎的目的。当外籍妇女怀孕,便通过便道回到母国,等孩子生下来,再回国。据有学者的调研统计表明,大多数非法跨国通婚的家庭都有2个或2个以上的孩子,最多的一家结婚10年,生了12个孩子。[4]又由于这些通婚家庭本身就是“弱弱结合”,自身发展能力低,难以摆脱贫困,孩子多又加剧了贫困。同时,外籍配偶因文化素质低,思想观念落后,对孩子的教育跟不上,“黑户”影响着孩子的入学问题,这些因素使得非法跨国通婚家庭的子女的文化素质低,家庭的贫困代际传递。这些现象给国家的婚育政策的实施带来了新的问题,加大了人口数量和人口素质提高的压力。

二、云南边境跨国非法通婚普遍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地理历史方面的原因

由于云南和边境三国的边境线较长,便道比较多,非法出入境不容易监管,加之经贸往来频繁,人口流动加剧,非法通婚便由此增多。以中越两国为例,两国边境都主要是壮族、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有着差不多的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这些民族自古就有通婚的习俗。加之,边境地区国家的控制力相对减弱,自古以来的通婚都大多不依照国家的法律来履行结婚仪式,就按照当地的民俗和风俗习惯就结婚了。这种祖辈就传下来的婚姻模式已经在当地成为根深蒂固、约定俗成的习惯,很难撼动。[5]因此,便民跨国通婚不依照国家法律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就不足为奇了。

(二)通婚模式方面的原因

跨国边民通婚主要有合法入境结婚、非法入境结婚和拐卖婚姻。合法入境结婚的碍于历史、婚姻登记繁琐、成本高等问题不愿意去登记。非法入境和拐卖婚姻的家庭担心去有关部门登记结婚,非法入境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外籍妇女有可能被遣返回国,中国边民会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受到刑罚处罚,不但人财两空,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自然不敢去登记结婚。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

首先,涉外婚姻登记对边民来说,显得手续繁琐。根据民政部201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边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虽然,这个规定比起1995年颁布的规定已经有所简化,且规定边民跨国婚姻登记机关由原来的省级改为县级,而且,还规定按照边民原则,可以到交通不便的地方巡回登记。但很多边民法律意识淡薄,仍然觉得登记程序和手续繁琐。邻国某些国家的政府担心大量女性嫁入中国,会造成本国适婚的男女比例失调,便想尽办法刁难,使外籍女性很难以开到上述无配偶的证明。[6]越南政府规定越南妇女离开越南满6个月,其户籍就会被注销。很多越南女性非法入境和中国边民通婚后再找过境内居住6个月以上,其户籍就被本国政府注销后,开各种证明更是困难。

其次,涉外结婚登记成本过高,使得很多通婚边民望而却步。根据2012年的调查,从各类证明的出具到最终领取结婚证,中国和缅甸边民来回两国奔波所需要交的费用、交通费、食宿差旅费,要花费至少五千元以上。[7]这给本来就都贫困的两国边民带来了很沉重的负担和压力,使很多通婚家庭不愿意去登记。

三、边境跨国非法通婚合法化的途径思考

(一)加大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宣传

各级政府应该在边境地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各地宣传栏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的规定及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手续和程序,宣传合法婚姻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好处,非法通婚给本人、给家庭、给子女带来的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和后果。并加大买卖婚姻构成犯罪的宣传。让边民增强缔结合法婚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边境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简化涉外婚姻登记的法律手续,降低登记成本

正如上文所当提到的,2012年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比起1995年的,已经简化了手续,体现了边民原则。但云南边境多为少数民族自治县或者自治州,少数民族聚居,交通不便利,跨国通婚的也以少数民族居多,如果跨国通婚不得到妥善解决,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边境稳定,还会引发民族问题。因此,有论者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进行制度创新,解决简化涉外婚姻登记的法律手续,降低登记成本的问题,且有立法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8]

笔者认为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做如下制度创新:第一,对外籍边民,已经非法入境和中国边民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已有孩子或已达到5年以上的,应当遵照该外籍边民的意愿,不得强制遣返回国。第二,对外籍边民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无配偶证明确有困难的,可以让同级政府部门出面和其所在国政府沟通协调,调查其身份和婚姻状况。第三,婚姻登记部门到交通不便的地方巡回登记要形成常态化,真正做到边民。第四,对于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可以以政府发放一定补助的方式,补偿其婚姻登记所花费的成本。

(三)动员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补办婚姻登记

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对本辖区内的所有跨国通婚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处于非法通婚状态的跨国婚姻达到上述条件的,遵循当事人的意愿,愿意维持婚姻的,应当不得追究其非法入境的法律责任,并让其享受上述制度创新的规定,鼓励其补办婚姻登记。

(四)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对话、交流和合作

各国所采取的人口政策不同,有的国家限制人口输入,有的国家限制人口输出。随着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合作的纵深推进,中国应该和周边国家就人口政策、跨国婚姻问题进行对话、交流,达成共识。使得各国在跨国婚姻问题上面对现实,采取积极进取的措施,促进跨国婚姻,特别是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跨国婚的合法化,切实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实现,比如说越南政府近几年就调整了对跨国越南新娘的政策,并与2007年颁布了关于对侨居国外的越南人入境免签证的规定。[9]

(五)完善跨国婚姻中的外籍边民的入境居留制度和入籍制度

跨国婚姻要维系,必须得解决外国配偶在中国的居留权和国籍问题,才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享受中国公民的国民待遇和一系列睡不着措施,才能维系正常的婚姻家庭。对此,有学者提出,可以考虑把现有的临时居留制度由六个月延长到12个月,而且可以无次数的延长12个月。同时,对在中国已经结婚生子的外籍妇女,居住满一定的期限,无犯罪记录的,可以考虑边境地区采取倾斜政策,放宽加入中国籍的限制。[10]笔者很赞同这种观点。

(六)设立合法的中介帮助外籍妇女介绍婚姻

为了帮助中国光棍和真正想嫁到中国的外籍妇女牵线搭桥,让其有机会合法接触、了解,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的,为其提供婚姻登记方面的帮助,使其成为合法的跨国婚姻。这既解决了中国光棍的失婚问题,又满足了外籍妇女的婚姻需求,还能从根本上减少跨国婚姻引发的跨境拐卖妇女的犯罪的发生和蔓延。一举几得。此项工作实施的障碍在于此举和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冲突。该通知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严禁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或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笔者认为,涉外婚姻介绍机构虽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它能顺应跨国婚姻的需求,国家对它不能一概堵塞,可以交由可靠的非政府组织去设立,政府对它进行支持和监督,定位为公益组织,收费应该很低廉,使贫困人群能负担得起。

总之,边境地区的非法跨国通婚已经很普遍,对此,理论界和政府不能听之任之,而是应该不断探索,寻求使之合法化的措施和途径。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部分男性失婚的问题,并促进跨国人口交流和合作,切实提高人口素质。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本文系云南省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云南省边境村寨跨国婚姻调查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B2013037。

参考文献:

[1] 李向春,袁春生.云南跨境婚姻管理[J].云南社会科学,2015(1):117.

[2] 保跃平.选择与困境: 云南边境跨国婚姻的社会学分析[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度学版),2013(4):6—7.

[3] 陆琴雯.云南边民通婚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其应对[J].学术探索,2013(8):90.

[4] 钟铭佑.中国— 东盟非法跨国婚姻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广西凭祥市为例[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15.

[5] 覃晚萍.对中越跨国婚姻的法社会学的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1):180.

[6] 邢易.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的解决之道[J].创造,2014(9):55.

[7] 孙卫.云南省边境地区跨国婚姻问题研究—以临沧市为例[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3(4):143.

[8] 华袁媛.现行婚姻法律规范对滇越边民通婚的规制效果及其反思[J].文山学院学报,2013(1):115.

[9] 蒋德翠.中越边界跨国婚姻之法律探析[J].人民论坛,2012(7):121.

[10] 龙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的法制新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13(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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