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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2015-05-30易颖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年34期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易颖

摘 要:政府补助类型不同涉及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涉税处理也不同,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需要相应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数额都比较大,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核算;涉税处理

政府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进行产品更新换代,通常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作为支持,那么企业对于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涉税问题怎样进行处理是企业面临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其最大特点是企业从政府部门直接取得资产,并且不需要偿还,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那么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款时,应不应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交什么时候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又有何不同等问题,很多企业对此理解的不是很透彻,在实际发生政府补助业务时税务处理不正确,造成延迟纳税或者不纳税的严重后果,尤其政府补助涉及的数额都比较大,因此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1 政府补助的分类与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的角度分类,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大多情况下,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居多,即使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都将转化为与收益相关,只是时间的长短而已。递延收益科目只是一个中间会计科目而已,起到过渡作用。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区分为补偿已发生的费用和将要发生的费用两种情况,补偿已经发生的费用不需要递延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补偿将要发生的费用则先要计入递延收益,之后再分期转入损益。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是指用于购建可以形成长期资产,因此,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时不可以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而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再在日后按照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在资产报废时,再一次性将递延收益余额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中。

2 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往往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需作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作为不征税收入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扣除,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方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方法或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及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会计上的财政拨款的含义与税法上的财政拨款是不同的,税法所指的财政拨款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的财政拨款是对企业的拨款,属于应税收入。

政府补助在税法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税法将会计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定性为“财政性资金”,除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外,都属于应税收入,由此可见,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核算中的具体操作方法。

3 具体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3.1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如果补偿已发生的费用,在实际收到款项时计入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例如,某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额,则在实际收到返还的税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此项业务会计与税收没有差异,不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2)在补偿将来才发生的费用情况下,应该先计入过渡科目“递延收益”,再在以后期间分期计入损益,即“营业外收入”,此时会计核算与税收往往产生差异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于2012年1月份收到政府补助,用于扶持企业未来3年的发展需求,补偿各项费用支出,则在2012年收到专项资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2012年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此时递延收益(贷方)与借方的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发生费用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即: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在递延收益余额范围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无论发生费用金额多少,均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会计处理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同,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方法是,在收到政府补助款时,首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可以使用时起,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即营业外收入。例如某企业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政府给予财政拨款,并已到账,企业已购置了设备,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笔业务涉及取得政府补助时的会计处理,购入设备时的会计处理及计提折旧和分摊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几个步骤,具体会计处理为:

(1)在取得财政拨款时,确认政府补助,借方登记银行存款,贷方登记递延收益;

(2)购入设备时:借方登记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需安装的),贷方登记银行存款;

(3)并从次月起,每月末在计提折旧的同时分摊递延收益,计提折旧时,借方登记管理费用,贷方登记累计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借方登记递延收益,贷方登记营业外收入,在该资产出售或报废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将递延收益转入到营业外收入中。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上,要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对于不征税收入,分期确认的收益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折旧费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征税收入,则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收益一次性确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未来会计分期确认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折旧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企业在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中需注意的问题

(1)在会计核算方面: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加之认识存在偏差,对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没有准确把握,会计科目的运用不规范,也没有区分所取得的政府补助究竟是哪一类,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把收到的政府补助款挂入往来款项,支付时再冲销往来款,模糊了政府补助会计核算处理。

因此,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及时掌握理解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来进行核算,弄清该项业务的实质,把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与支出单独进行会计核算。遇到政府补助业务,要先分析政府补助的确认,再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核算,最后研究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不能相互混淆。

(2)在涉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助业务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但对于政府补助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处理上还没有很好的协调统一,有些企业更是出于避税考虑,没有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正确的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有的甚至认为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消失了,现在调增调减账务处理起来太麻烦,有的认为政府补助是不征税收入,没有考虑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有的企业将政府补助误认为是财政性资金,处理起来随意性很大,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大额的税款流失,也使企业产生了滞纳金,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无论是从企业长远良性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税收遵从角度,企业必须提高认识,自觉规范地处理政府补助的业务产生的纳税上的差异,及时把握财经法规、政策的变化,应及时关注最新变化情况,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

[2]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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