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5-05-30苗梦颖李昊束颖
苗梦颖 李昊 束颖
摘 要: 针对经济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对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进行研究,首先回顾国内外文献以及理论陈述,然后以部分沪市重污染企业为例分析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最后针对披露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 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一、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环境话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披露环境信息,以便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在创造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并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本文首先介绍国内外就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文献综述。然后,通过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披露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足,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1.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构。 学者在研究环境信息披露时最常用的就是内容分析法,即通过分析公司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已经公开的各类报告或文件,来确定每一个特定项目的分值或数值,最后得出总的评价方法,该方法可以有效避免环境信息的主观性,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环境特征,对披露项目进行调整,方法较为合理。本文以内容分析法为基础,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九项环境信息内容,特将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为七项。分别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对各项披露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因为我国披露情况不统一,为得到一定量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只要报告中有文字提到相关条目,均给予分值,最终将七个项目的分数加总,得到样本公司的实际总得分。样本公司最大得分为101分,也就是该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即该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如表1所示。
2.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分析。 通过对216家上市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统计和分析,发现有7家公司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从未进行过环境信息披露,占总数的3.24%,有3家公司连续两年的年度报告中为进行过环境信息披露,占总数的1.39%,有11家公司在某一年未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占总数的5.09%,其余的195家每年均在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中不同程度地披露了相关信息,占总数的90.28%。根据本文构建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我们将所收集到的评分情况汇总成表2。
由表2可以看到,企业在远景与战略要求、环境概况和具体环境举措这三方面做得较好,占单项总分百分比均超过了20%,这说明企业在具体环境标准、行业环境现状和公司面临的挑战等方面有一定了解,在员工环保培训、环境事故应急计划、适时监测等方面做的比较到位,环保宣传意识也有加强。但是企业在环境绩效指标EPI和环保支出这两方面的评分连总分比重的10%都未达到,又进一步体现了企业对环境的态度仅仅停留在认识的浅层面,对环境被破坏以后的具体解决措施实施的不够到位,企业应当对废水、废气、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指标与绩效挂钩,将其指标数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
据悉在2008年发布的《指引》中有要求企业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使得我们所调查的216家上市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分别只有15家、10家、13家公司没有进行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这说明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政策引导,以及社会上利益相关者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我国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强,但是总体而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仍然不可观,各单项评分占单项总分比重均未达到30%。
3.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企业无法做到自觉披露,只能通过强制性要求来迫使其进行披露,这种非自觉性的原因有很多,大多企业是因为不希望自己对环境不利的行为被披露之后,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处罚,如诉讼、罚款。除此之外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环保部门对企业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指标数据规定不够准确。例如废水披露指标应包括工业废水排放总量、达标量、工业废水回收处理量等。废气披露指标应包括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净化处理量、粉尘排放和去除量、废气治理设备数量等。固体废弃物披露指标应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和生产量等。
二是政府部门未对环境会计准则进行制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还不够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对环保、绿化费、排污费等支出主要采用货币形式披露,我们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十分不规范,比如“排污费”,有的公司放在管理费用中,有的放在营业外支出中,还有的放在待摊费用中,不仅自身财务报表混乱,还使得报表使用者搞不清企业状况。
三是很少有企业制定独立的环境报告书以披露自身环境会计信息,在我们所调查的216家上市公司连续3年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里,单独提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仅占总数的15%。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采用即在现有的年报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报告内容等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的方式来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四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还有待考证。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鉴定其成本之高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负担。但总体上看进行鉴定的益处远大于弊端。例如迫使企业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自身保护环境的义务;增强企业环境信息的可信度,提升公司的形象;促进企业采取降低污染节约成本的经营方式,使环保效率更高等。
三、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①样本选取:样本选取如表3所示,选取了沪市A股上市的电力,热力生产,黑色金属冶炼,化学制药,石油业,有色金属冶炼业以及造纸业为样本,并以公司年报作为上市公司年报作为环境信息披露的来源,结合研究目的以及变量的计算方法选出249家重污染上市公司,研究过程中努力保持样本的连续稳定性、数据充分性,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普适性。
②数据来源。本文研究中所使用的数据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获取:第一,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从上市公司2012年到2014年报中手工方式收集整理(包括有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公民报告等),然后采用打分程序,最后进行加权汇总计算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数据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公司的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中获取。第二,经过对数据的筛选,经过计算整理最后得到240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变量,最后共有249*3=747个研究样本。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变量设计
①被解释变量: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因此,实验变量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替代变量: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本文使用内容分析法构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
②解释变量:本文涉及的控制变量以及变量如表4所示。其中,托宾Q值是哈佛大学的金融学家James Tobin提出的一个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等于公司总资产的市场价值与公司总资产的重置成本之比。托宾Q值代表企业的投资价值,托宾Q值越高,企业越具有投资价值,表明投资者越愿意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Q=企业总资产的市场价值/企业总资产的重置成本=(年末股权的市场价值+年末负债的账面价值)/年末总资产的账面价值
3.实证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2012-2014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最大值为49,最小值为3,均值为10.37,而标准差为8.161,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比较低,且我国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比较大。企业规模的最大值为28.51,最小值为17.05,可见样本企业之间存在差异较小,资产规模分布均匀。代表企业经营风险的财务杠杆指数最大值为12.13,最小值为0.07,标准差为0.51,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差异明显。独立董事比例变量的均值为0.37,在0到0.67比例内波动。股权性质变量均值为0.63,这表明样本公司中有63%的重污染企业是国有性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兼任指标均值为0.19,也就是表明样本中19%的公司存在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兼任的情况。托宾Q值最大值为101.47,均值为1.90,标准差为4.70,这表明样本之间企业市场价值相差很大。
②相关分析:在回归模型的应用当中,需要考虑的一点是变量之间的共线性问题。如果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那么将导致回归系数估计的方差变大,由此t值得显著性水平降低,对研究结论造成偏差。根据统计学的解释,如果解释变量间的 Pearson相关系数大于0.5,则说明变量间进行回归分析会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因此,首先要对解释变量进行共线性问题的检验。表6为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从表中可以看出,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5,这说明该模型基本不存在共线问题,回归分析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的可能性比较低。
另外,我们可以从表中看出,环境会计信息指数与企业规模、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股权性质、托宾Q值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关系。这与前文的假设一致。
四、结论与建议
1.实证研究结论: 本文选取我国7类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数据为研究样本,考察影响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信息环境披露多为自愿行为,这些企业的披露动因也不尽相同。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企业规模大或销售增长率高;第二,企业董事会规模大;第三,出于资金需求动机而改善形象,提高企业声誉的动机。
2.实证研究反思: 针对本文所做的假设,从进行的实证分析以及得到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假设的结论得到了验证。但反思过程,其中也存在了一些影响误差的因素。一是模型中的解释变量的评分方法可能存在不足。本文采取内容分析法,通过搜集阅读企业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定期报告,对其中相应的财务信息情况进行打分,作为测量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的依据。由于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对测量结果会造成影响。二是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信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只选取了2012-2014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没有体现这一时间差。
3.建议: 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在企业的实践当中还参差不齐,且形式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不利于环境会计的深入发展。根据以上研究所得出来的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四个建议,希望能够为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提供帮助。一是健全和完善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当加强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制度的完善和设立,统一标准,使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信息具有一致性与可比性。二是加大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执法的力度。财政部、证监会和国家环保局协调沟通,明确职责,共同促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以求确保重污染行业企业对外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提高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对于在环境保护行动中表现优良的企业给予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奖励,以此激励企业继续在环保方面做出努力。对于那些肆意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企业通过征收税费、罚款等措施来予以惩罚。四是不断加强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会计的理论水平。在这一方面,要不断学习借鉴国外已有的先进研究成果,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会计理论研究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会计理论,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No.20141028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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