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2015-05-30
一起雇用网络推手“鸣冤”个案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有了定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欣媛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委托传媒公司在26家网站推广文章,希望引起轰动效应,以便相关部门纠正其认为的“错案”,具有不正当性,且显非善意。传媒公司为仲欣媛推广文章,仲欣媛支付费用的行为,构成有偿新闻。他们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约定应为无效合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欣媛、传媒公司的行为并非是行使其对国家机关批评监督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炒作制造虚假的网络民意,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网络推手”这一概念,由浪兄、非常阿锋、立二拆四三人创始于2005年10月。《解放日报》记者陈廷雯采访天仙妹妹事件时,首次提出“网络推手”这个词。网络推手,是指借助网络媒介进行策划、实施并推动特定对象,使之产生影响力、知名度的个人或团队。其服务的特定对象包括企业、品牌、事件及个人。最初,网络推手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人气的营销、炒作手段,常规推广业务,大多为正面新闻、商业广告、品牌包装等内容,有时承担一些负面新闻删除业务。但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网上口碑营销产业的形成,网络推手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复杂,介入的事项包括公益行动、监督公权、产品宣传、个案的炒作、危机公关以及制造传播谣言、欺骗公众等,致使人们对网络推手褒贬不一,甚至贬远大于褒。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司结成联盟、共享资源。因为代价小获利多,所以无论是正面推广还是负面控制,都有很多客户。不明真相的网民的情感冲动,成为委托方、被委托方的获利工具。特别在有“揭丑”性文章出现时,网民常常压倒性地同情首先提出控诉的一方,产生一定的舆论影响力。这折射出公关行业的不规范,更反映出相关法律的滞后。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恶意炒作、虚假信息发布、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从法律上进行了规范,对净化网络环境,还互联网一片蓝天,有着积极的意义。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