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财产权如何保障
2015-05-30
近年来,随着社会认同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与此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也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是什么原因导致再婚老年人财产权益保障难?对此又可以采取哪些对策?
婚前财产最好约定 李浩与王红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之时均已60多岁。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为稳定,2009年李浩第一次起诉王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0年李浩再将王红诉至法院,以双方性格不和,王红对其采取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王红不同意离婚,表示李浩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李浩与前妻的女儿担心李浩百年之后财产王红也有份继承,所以撺掇李浩离婚。
庭审过程中查明,双方无共同住房及债权债务,王红手中持有李浩于2009年10月给予的存款10万元,李浩称此笔款项是王红胁迫其给的,此款中包括了李浩母亲所留以及其婚前个人存款,故要求法院予以分割,王红则称此款是双方结婚时李浩口头承诺留给她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李浩的离婚要求予以准许,但对于王红手中掌握的存款,经调查发现王红账户内在婚前婚后均有资金流水,难以认定现有10万元为李浩婚前给付,同时李浩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故最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由于多数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牢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约定”等于“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纠纷发生损害自身利益。
赠与财产务必谨慎 杨光与夏梦经单位同事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老人,杨光与前妻育有二子,夏梦与前夫育有一子。2011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了《关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内容为:“1999秋,杨光与夏梦共同出资2.5万元,用于购买杨的原承租房,约2000年,二人共同将此房屋过户给杨光的大儿子杨军和二儿子杨帆。2000年在单位分房时,夏梦上交婚前财产,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风林绿洲经济适用房。鉴于杨光的原住房和住房面积差额补贴已经全部给予两个儿子,其自愿放弃属于本人的部分房屋所有权,并自愿主动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赠予夏梦。”
2012年夏梦向杨光提出离婚,因杨光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夏梦诉求。离婚案件生效后,杨光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风林绿洲的经适房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表示协议是其先签字后,夏梦一个多月后才签字,该协议只是其自己的一个意向书,不是明确的意思表示,没有生效,且其只有这一处住房,不可能将房屋赠与夏梦。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适房确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杨光所签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已将其所有的经适房份额赠与夏梦,故该房屋属于夏梦个人财产。
很多老年人在处分个人财产时缺乏谨慎的考虑和理性的判断,尤其在配偶以物质需求为结婚动机的情況下,再婚老年人更易作出轻率的财产处分行为。如其日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等原因欲追回相关财产,将会面临一定的障碍。建议老年人处理自己的财产时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