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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的解读

2015-05-30李璐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问题解读

作者简介:李璐(1990-),女,汉族,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摘要:我国经济环境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整个国内的法律环境。而在外资并购领域也不例外,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的出台,都意味着该领域的操作流程更加的规范化。本文结合最新的立法成果,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框架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的特点。最后再整体的分析外资并购这一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外资并购;法律问题;法律规范;解读

并购的历史其实非常的久远,在国外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只是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比较短。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内开启了较大规模的并购业务,所以对其进行研究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在现实操作层面都会有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框架分析

我国虽然对外资并购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经过十几年不懈的努力,尤其是最近几年,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变得越发的完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完全的摆脱了过去并购无法可依的状态。不仅如此,还在该领域内确立起了基本的原则,最终,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基本原则共同组成了外资并购的法律框架。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

外資并购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是指在外资并购领域内进行立法的最原则性的规定,任何人从事外资并购的活动都应当严格的按照该原则进行,基本原则对于活动的开展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笔者通过对各外资法律规范的总结得出基本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

第一,遵守中国法律原则。当前存在的所有关于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都要求必须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例如在《并购规定》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到,外国的投资者并购境内的企业都必须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第四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实之所以出现这一基本原则是具有理论依据的。从本质上来讲,外资并购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不论是在相关并购协议的签订还是市场准入、税务监管等。这些行为都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和中国的联系非常的密切,国际法上有一个历史久远的原则,即“场所支配原则”,另外还有现代通行的“最密切原则”都证明了该基本原则存在的正确性。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外资并购除了要受到公法的调整外还要受到私法的调整,因此部分私法上的原则便被运用到了外资并购的约束中。就如本节所讲到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一直以来,该原则都被广泛应用于民法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帮助当事人行使自身权利以及履行义务,还能够用于解释和评价法律行为。外资并购活动非常的复杂,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签署较多的协议、合同,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就显得越发的重要。

第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能够体现合同的正义价值,而等价有偿原则则可以使人们获得与给付相同代价的回报。著名的德国法学家曾经指出,遵循这一原则能够保护当事人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在我国,很多外资并购的项目对象都是国有企业,因此,涉及到了国有资产转让问题。从社会学上看,国有资产是属于全人民共同所有的,所以其转让的过程必须要实现公平合理以及等价有偿,不然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该原则主要是指外资并购的目标领域必须是要符合我国外资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的。我国制定实行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部分产业是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外资不能够掌握当中全部的股权。必须要有中方的企业或人员占有一部分的股份。这一原则的制定实施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我国企业在本土市场中的战略性地位。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的允许外资进驻任何一个行业。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禁止或者是限制其进入到相关的领域当中。

(二)我国规范外资并购的主要法律文件

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时间还较短,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求,也出台了很多规范约束该行为的法律文件。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首先,与外资产业政策相关的法律文件。而该产业政策文件又分为两个类别,一是一般的产业政策文件,二是某些特殊的地区或者行业的产业文件。例如《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或者《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等。其次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文件,为了能够很好约束外资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的并购的各环节,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例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三是外资并购介入上市公司的法律文件。早在2003年的时候商务部就出台了相关的通知对外资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进行了规定。在之后的两年又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其四,外资并购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其中《反垄断法》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被誉为“经济宪法”。

二、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涉外性

外资并购的一方主体是外国的投资者,因此,该法律关系是具有涉外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民事关系当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为外国人、外国法人以及无国籍人的都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外资并购与内资并购之间显著的区别就是涉外性,也即因此,双方之间适用的法律会有所不同,相应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同。一般而言,内资并购会适用《反垄断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而外资并购则会在此基础之上再受到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例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因此,外商并购的投资者除了需要履行自己作为并购当事人的义务之外还需要遵循国家设置的特殊法律规范的义务,例如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申报等。

(二)复杂性

外资并购这一交易活动非常的复杂,涉及到的程序也非常的繁杂,其中较为常见的便是股东股权的转让,增资或者增发股份,处分公司资产等的决议。再者便是股权的并购协议、资产的并购协议等。在整个过程中还涉及到资产的评估、工商、税务手续等。有些如果违法了国家的反垄断法,还会涉及到反垄断的审查。而外资并购最为复杂的地方是其会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

三、我国外资并购产业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一)外资并购的行为

外资并购当中主要包括两种行为,即兼并或收购。首先,兼并包括了吸收合并以及新设合并,而收购则是指掌握特定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兼并与收购是存在本质上的同一性的,即购买行为。当然要体现其具有购买的行为的一般属性,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次,要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后还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外资并购行为的法律后果

外资并购行为所带来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这一点被并购规定的第二条予以明确。不过,实际上根据外资在该企业当中所占有的比例的不同,该企业也会受到不同的对待。具体而言,如果高于百分之二十五则以外商投资进行对待,如果低于了百分之二十五则相反。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的提出了百分之二十五的分界线,所以我国的立法者以及执法者们都将其作为判定的标准。不过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狀来看,其在作出类似于上述外资比例的规定时都是非常明确具体的,不会像我国用“一般不低于”的字眼来进行表述。其实,笔者认为我国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我国针对于外商投资的企业给与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如果我国不对这一最低的准入的门槛进行一定的限制的话,将会出现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打法律的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来享受那些优惠政策。其二,我国引入外商投资除了希望其资金的注入能够给国内经济发展带来动力,同时也希望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能够带动国内企业的管理水平的发展。如果外商投入的比例相对较低的话,其对于目标企业的管理自然不会上新,同时先进管理经验以及技术的引入就不太可能实现。

结束语

外资并购的过程总存在复杂的、多样的法律关系,要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除了要制定专项的并购法律外,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规范,还需要受到基本原则的只因规范。近年来,我国对于外资并购的重视力度不断的加强,相关的法律约束框架也正在逐渐的建立。只要我国的立法者们能够一直立足于实践,结合我国的国情,积极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外商并购法律制度必定会更加的完善。(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冯灿义.论外国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控制[J]国际经贸探索,2006(10):132-136.

[2] 刘全红.完善我国外商并购投资规制体系的相关对策研究[J]会计师,2007(06):2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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