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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农业推广模式对比浅析

2015-05-30谢倩罗成

2015年4期
关键词:三位一体

谢倩 罗成

作者简介:谢倩(1975-),湖南邵阳人,湖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

罗成(1990-),湖南长沙人,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公共管理专业。

摘要:科技推广是农村区域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各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环境,形成了不尽一致各具特色的推广模式。本文选取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模式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在分析两者历史渊源的前提下总结各模式的差异与优劣,以期参照发现我国模式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加以提炼完善机制建设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农业推广模式;赠地学院;三位一体

农业相关科学技术的推广普及是一个长期且充满变革的过程,这个进程中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个主体权责的不同搭配以及关系差异组建成了各种不同的农业推广服务模式。目前世界上比较突出的农业推广模式包括欧洲模式、美国模式、亚洲模式等几种,相对来说我国虽幅员辽阔,农业发展历史悠久但却远未形成可与之相称论的推广机制,这也导致了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较为缓慢,农业科技水平较低,地区分布也存在均衡。

一、政府主导,我国农业推广模式的历史主流

我国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农业大国,农耕文明的起源也远早于其他文明国度,农业推广技术及领域的诞生甚至可以追溯至晚清时期,1898年清廷政府设置的农工商总局是当时第一个农业管理的机构,而之后效仿日本设立的农工商部更是开创了科技推广的先河,因为其创办农事试验场等设施,其中包含农林、桑蚕、畜牧等多个涉农领域;进入民国时期,政府对农业推广抱有的态度更为积极,先后拟定《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组织章程》、《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办事细则》等一系列农业推广的法规章程,促进着我国农业推广体系逐渐形成;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开始建立农业推廣机构,促进农民高涨的生产积极性,给农业推广工作带来了无限的生机,之后农业部更是在1953年制定颁布了《农业技术推广方案》明确了各主体部门分工并将农业推广合规化。步入改革开放后,农业部逐渐正各地试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并在1980年中央一号文件恢复了农业建设推广的伟大地位,当然农业科技推广的发展道路也充满着曲折,比如文革十年的中断等,但是伴随政治环境与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终于逐渐建立了一套农业推广组织系统以及具体的推广运行模式。

我国农业推广模式的传统思路及最大特色便是政府进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整个体系都由充斥着行政干预,除了决定监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的设立,政府还引导建设科研机构、规定高等培训教育办学思路,甚至也是推广机构的政策与资金支撑。虽然基本框架及组成部分趋于完整,内含建设引导,教育培养、推广帮扶、科研攻坚各个板块,虽借助强势行政权力约束利于冲破地域及经济差异所导致的禁锢,但过度体制色彩也极大的限制了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和办事效率,不利于整个推广体系的市场环境适应能力。与此同时教育、研究及推广分属不同单位管理同样也容易导致信息及资源不同步以及分工不均衡,非落地引导也易造成推广活动未充分考虑现实的接受水平,与三农发展相脱节。

二、三位一体,美国农业推广模式的变革潮流

美国农业科技推广的发展历史与三大法案紧紧相联系,正是这三部法案的出现才将起推广模式划分为三个主要的阶段并一直推动向前。第一部法案是1855年颁布的《莫里尔法案》,该法案有着另外一个响亮的名字,即赠地学院法,该法案的颁布促进了美国一大批农业教育学院的诞生,也因此培养了大量掌握先进生产技术的农科储备人才,可以说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农业推广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二部法案是1887年颁布的《哈奇法》,相对于前者将农学新风吹进北美大陆,该部法案则让这股科技春风落地生根并开花结果,明确响应实际需要建立州农业试验站,收集实际需求并积极反馈建议,与此同时还宣传普及农科知识,为地方农业实际问题的解决排忧解难;第三部法案是1914年的《史密斯-利弗法》,相对前两部法案这是一部标准的农业推广法,该法案在制度是对美国的农业推广进行了深化改革,并将科研、教育与推广通过立法紧紧相连,明确了大学与基层机构这一体系两大主体,从宏观层面对先进农推模式进行保护。

美国的农业推广发展时间长度与我国格外相近,但相对来说却走向了截然相反的模式道路并且备受推崇。而其成功之处主要归功于是形成了独特的“三位一体”推广格局,所谓“三位一体”,是指由大学统管各地方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工作,主持引导并全权负责。最初阶段即出现的赠地学院经历长久的发展与沉淀,对美国的农业经济有着深切的了解,由它们来主导整个框架的运行可以说再合适不过,这样的格局能突破“教研推”三者间沟通壁垒,在各级政府退居幕后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撑下能够发挥出无尽的潜力。

三、中美农业推广模式对比浅析

前文已对中美双方农业推广模式的发展及框架模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概括,可以出于多方影响因素的作用,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比来看可以很清晰的发现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推广模式的主体不同,美国完全形成了以高校为核心的农业推广模式,而在我国则还是主要以政府为主导,事实证明相对来说前者更具合理性,而其优势则可归纳如下几方面:

首先,立法方面,美国农业推广体系每向前迈一步都有着一部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做铺垫,而且每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各个单位主体具体职责,能够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地实施,而相对来看我国农业推广体系则更多以领导层意识形态为引导,这一点从农业发展历史悠久但第一部法案却诞生在1993年就足以说明,此外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多以原则性内容为主,虽具宏观战略意义,但缺乏实践指导作用,宽泛的限制容易被参与主体规避;

其次,经费方面,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明确农业推广经费主要由联邦、州及县级政府负担,而历史数据也表明其经费投入庞大、稳定且会依据需要调整上升,以便充分满足实际推广需要。相对来说我国农业推广经费来源则比较单一,仅有财政拨款,虽然我国高度重视农业技术发展,尴尬的是历年数据表明科研及推广的支出却处于整体支出末位,而且支出增长速度缓慢难以满足日常推广需求;

最后,在机制方面,中美推广模式的最主要区别还在于政府在推广体系中的地位,美国教学、科研及推广三位一体机制的核心明显是高等院校,由产学研核心的高校对整个领域进行引导避免了重复科研劳动,同时也在前沿行业引导下满足实际需求,也避免了由行政机构带来的繁冗程序;而相对来说我国的农业推广模式则明显是以政府为主导,无论是高等农业院校、还是科研机构或是推广工作站都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导致缺乏市场适应能力及经济需求弹性,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推广的长期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我国逐渐在农业推广体系方面进行转型并积极向欧美等先进国家模式看齐,在很多方面引进了符合市场的理念与思维,甚至开始向高等农业院校进行主导权移交,政府则退居幕后承担支持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诸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太行山”模式、湖南农业大学“双百富民工程”等成功案例,大有形成高校引导、专家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校地服务模式的趋势。但不得不说我国农业推广体系在立法及经费支撑方面还很缺乏保障制度,要走的路还很长,需要政府在该领域不断支撑改革以促进我国地方经济快速向前发展。(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高启杰.农业推广模式研究[M].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94

[2] 郭文韬,曹隆恭.中国近代农业科技史[M].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89

[3] 李素敏.美国赠地学院发展研究[M].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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