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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国企造假也疯狂

2015-05-30

中国连锁 2015年4期
关键词:股民陈述虚构

中国资本市场从来不缺造假者,前有银广夏,后有万福生科,但是令人瞠目结舌的是,由南京市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南纺股份,也经不起造假的诱惑。

上市国企老总贪污受贿的案例可谓不少,但财务造假却并不多见。相较于先前因造假曝光的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此次南纺股份虚增利润数量、时间跨度、造假手段均毫不逊色。

令人震惊的还有,南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南京市国资委,这也意味着南纺股份创出了近10年来国企上市公司造假之最。

财务造假横跨5年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统计,从2006年至2010年这5年的财务数据里,南纺股份一共合计虚构了3.44亿元利润,五个年度分别为3109万元、4223万元、1.52亿元、6053万元以及5864.12万元。

2014年5月17日,南纺股份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2006年起连续5年虚增利润,5年虚增利润超3亿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按现有的退市规则,该公司早已具备退市资格。

仅罚款50万元

国资背景的南纺股份,长时间、大规模地财务 造假让市场错愕的同时,其受到的监管处罚也引发热议。

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据此,证监会依法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单晓钟等12名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处以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时任南纺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单晓钟,时任南纺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杰,时任南纺股份副总经理刘盛宁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单晓钟终身市场禁入,丁杰、刘盛宁自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另外,据了解,鉴于南纺股份连年虚增利润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2013年3月29日证监会稽查局就本案移送事项与侦查局进行了沟通。侦查局认为,因本案主要涉案人因经济犯罪已被司法羁押,而上市公司涉嫌不披露重大信息犯罪为轻罪,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可能再刑事立案。因此依据现有情况,本案无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对公司及前责任人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措施相比其造假收益微不足道,为财务报告背书的审计机构仍“安然 无恙”。

内控异常失灵

国有企业财务造假还只是一个方面的问题,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内控异常可能是更为严得的问题。

2012年,上交所公开谴责南纺股份,上交所认定,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单晓钟、前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三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认定3人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职务。

由此可见,南纺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其董监高三套机构设置齐全,董事会、股东会也正常召开,但为何高管的异常行为却是一路绿灯呢?

“若是公司治理完善,管理监督有序,这样的行为纵使不会被否决,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完成。”一位股份制民营企业副总裁如是评价。

而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南纺股份虽然看似履行相关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公司方面要么拒绝披露细节,要么淡化责任追究。

“南纺股份连续5年大规模虚构利润,高管还涉嫌利益输送和受贿、挪用公款,而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5年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外部审计和时任独立董事、监事会没有任何监督作用,这简直就是近10年来上市公司治理全面失灵的典范!”宋清辉表示,“我觉得监管机构应该一查到底,不能姑息。”

谁撑起了造假“保护伞”?

50万元的罚款过轻,但市场在乎的还不只是这个,大家的视线更多地聚焦于退市与否的问题上。

总结南纺股份的造假手段,真可谓让人应接不暇:虚增合同收入、以境外融资业务虚构为转口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少结转营业成本、利用转口贸易回款、调节客户往来款,达到调节坏账准备等目的;长期挂账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应收出口退税款,以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而以上多种手段并用更让人坚信,南纺股份的造假事件并非偶然,恰恰相反,是有计划、有目的进行的。而这也正凸显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是财务造假事件的内在原因之所在。

再从外部环境来看,连续五年造假却一直没有被发现,很显然是“系统性问题”,相关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明显失职。

但遗憾的是,南纺股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以“涉案人早已离职”为由,认为难以追究责任。

维权机制存在障碍

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案事发后,很多股民要求采取法律措施维权,业界也呼吁监管机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股民集体诉讼。

“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证监会处罚只是公司的违规成本之一,受损的股票投资者有权利向造假者主动索赔。投资者的索赔权利就在自己手里,只有自己主动行使民事权利才有机会获得赔偿。股民参与索赔的意义不仅仅是保护自己,也是在遏制股市造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公开表示,她已于2014年6月18日代理股民就南纺股份造假一事,在南京市中院办理了诉讼立案手续,当日即获法院受理。

据记者统计,目前由律师代理并向南京中院起诉的股民合起来不到10人,而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结果为索赔前置的程序,被很多证券维权律师认为是“重大缺陷”,影响了股民的索赔积极性。

目前我国股民进行索赔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一部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济学家宋清辉指出,由于证监会已认定南纺股份造假事实且进行了处罚,所以索赔成功率至少在90%。而多位律师也认为,该案件获赔的概率很大,但是获赔的时间很难预计,最快半年,最慢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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