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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免除或者转让赡养义务吗?

2015-05-30

家庭百事通 2015年6期
关键词:赡养人赡养父母赡养费

我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我由儿子赡养,我的所有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负赡养义务。我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后来儿子因车祸致残,赡养我力不从心。无奈之下,我只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女儿却以有协议在先为由拒绝了。请问,她能这样做吗?

你女儿应当赡养你。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你女儿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可以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必要时,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她履行赡养义务。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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