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即时发出短信提示可否免责?
2015-05-30史友兴
史友兴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手机平台即时发出了短信,提示银行卡交易的时间、方式、金额。谁知,银行卡持有人将手机遗忘在家中,数小时后才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其间,银行卡被取款、转账、消费十余次,数额近50万元。银行卡持有人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4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两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告诉了我们答案。
银行卡遭盗刷,
短信提示未奏效
董庭图今年50岁,是河南省南阳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善于理财,收益颇丰。在公司财务周转偶尔遇到困难时,董庭图还将自己的钱借给公司。为了便于公司借款还钱,除了妻子知道银行卡密码外,董庭图还告诉了单位的4名会计。
2009年4月10日,董庭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五一路支行(以下简称五一路支行)工作人员签订了一份理财金账户借记卡产品的金融理财类合同,工作人员向董庭图提供了一张理财借记卡,无存折。在办理了借记卡后,董庭图将借记卡的密码告诉了妻子和4名会计。
2013年5月31日,公司归还了董庭图一笔借款,由会计将借款打入了他的理财借记卡,存款达到了100.7万余元。因为是周末,董庭图便没有动用这笔钱。
6月2日,正好是星期日,董庭图和几个朋友相约后出门。因走得匆忙,他忘记了带手机。晚上回家后,他发现手机收到了13条短信。
他觉得有些奇怪,发现13条短信均为工商银行热线电话95588发来的银行卡支出、消费的短信,提示当日15时至19:32,他的银行卡被人通过POS机、ATM机消费、转取款项13次,共计48.67万元。
银行卡一直保存在他的身上,怎么会有这么多消费、转账支出呢?董庭图不禁浑身冒冷汗:难道自己的银行卡遭到他人的盗刷?想到这里,董庭图立即奔出家门,来到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助服务点进行核查。
他从ATM机上发现银行卡的密码也被篡改,随即通过工商银行热线电话95588挂失了该银联卡。6月2日21:08,他拿着银行卡来到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报案。
6月3日早上,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派人到五一路支行核对董庭图报案的银行卡情况,五一路支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董庭图银行卡交易的信息,显示该卡于6月2日15:36:27至19:32:03,通过数百公里之外的石家庄的ATM取款6次,转账3次,通过POS方式消费4次。
公安机关根据初查的事实,以银行卡被诈骗立案侦查,确认存在他人伪造了另一张与董庭图的银行卡近似的借记卡。但因该案属于智能型犯罪,且实施盗刷的犯罪地在外地,致使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一时难以侦查。
追损失上法庭,
过错归责成焦点
侦破工作进展缓慢,犯罪分子不能被抓获,追回被盗刷的巨款希望几无,全家人的大半积蓄就这么莫名其妙地消失,董庭图急火攻心,很快病倒了。董庭图认为,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根源在于银行的设备无法识别犯罪分子所伪造的假银行卡,五一路支行应当承担自己被盗刷的巨额损失。于是,董庭图多次来到五一路支行交涉,要求银行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可是,五一路支行领导则认为他们已在银行卡被盗刷第一笔起就发出了短信提醒,且之后每笔被盗刷时均即时发出了短信提醒。董庭图却在数小时内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予以赔偿。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董庭图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讨还公道。2014年3月19日,董庭图来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讼,将五一路支行告上了法庭。
11月14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五一路支行代表辩称:董庭图称银行卡系案外人持伪造银行卡盗刷,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犯罪嫌疑人盗刷,应当在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后再处理纠纷,故应当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假如存在被盗刷情形,董庭图没有按银行提示保存密码,存在银行卡信息泄露的过错。即便发生了盗刷事件,也是在近4个小时内发生的,第一笔和第二笔相差近一个小时,董庭图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法官认为,五一路支行的行为违反了对董庭图借记卡账户款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盗刷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该款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董庭图在事发前曾将银行卡借给包括妻子在内的6人使用,增大了密码外泄他人的可能,对银行卡的管理使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盗刷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该款项损失20%的赔偿责任。
11月26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五一路支行向董庭图赔偿38.93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一路支行代表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五一路支行代表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他人伪造借记卡支出董庭图存款的证据不足,且他人持伪造的借记卡支出董庭图卡内存款,其过错不在银行,请求依法改判银行不承担责任,或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2015年4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图片来源晨鸿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