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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骗捐从此无门

2015-05-30

新传奇 2015年45期
关键词:求助者善款界定

10月31日,进入审议阶段的《慈善法(草案)》(简称《草案》)中却有这样的条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一时引发极大的关注。

路遇求助者还帮不帮

据专家分析,禁止个人募捐的提法,是针对近年来各种各样的骗捐事件而画出的法律“红线”。2015年10月中旬,一则发生在安徽辛利的新闻“女子犬口救童,自己被恶犬咬成重伤”引起社会关注。伤者李娟男友张宏宇随后发起的募捐异常顺利,短短十天募到80多万元。然而,舆论迅速反转,调查发现“犬口救童”被证实是张宏宇为骗取捐款而编造的情节,李娟实际是在张宏宇的狗场喂狗时被咬伤的。最终张宏宇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草案》的相关规定,无疑是为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规范目前慈善领域的乱象。但作为长期捐助人,市民梁穗觉得,该条例有挑战道德底线的“嫌疑”。

到底个人能否进行募捐呢?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周如南认为,《草案》应该对个人募捐行为加以区分:“个人募捐行为有两类:自救型募捐和‘利他型募捐。如果是‘利他型的个人募款,就是为他人发起的定向捐助,是应该禁止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募捐问题所在,比如其发布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还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

但是,就“自救型”個人募款而言,周如南则认为不该受到《草案》的禁止。“自救,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自救的权利,如果为自救而募集款项,我认为不应该归入‘募捐范围,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自救的权利。个人自救所得的捐赠,我认为应该属于施救者和求助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合同关系,不能属于募捐。”

慈善活动如何公开透明

值得关注的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比如,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力大等特点,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还有因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等原因,自行在网络、街头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开展募捐活动。这种募捐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隐蔽性强,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5月底,“南京4岁女孩身患罕见疾病,其父母欲卖房救女”的消息,在南京网友的微信圈疯传,短短20天获捐485万元。不久,托管善款的南京市浦口区博爱之家声明解除善款托管协议,原因是女孩家长未能按托管协议,自行将款项拨付境外账户,等等。

“在这起网络募捐中,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最初仅是亲友间互助性的慈举。然而,互联网、微信朋友圈的扩散效果,远远超出了亲友间的互助范畴。”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认为有必要就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以及对现实中存在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展开专题研究,为法律规范提供依据。

《草案》中仅规定了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形式,但是,目前互联网已经不仅限于网站,还包括手机的应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陈喜庆委员建议对具体的传播方式进行界定,以便民政部门监管。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捐赠者附带捐赠条件,其目的并非慈善捐赠,而是另有打算。如同1998年长江流域的抗洪斗争中,全国各地为支援灾区纷纷捐款捐物,很多企业家在电视上承诺要捐多少亿,但是最终没有落实。

信春鹰委员表示,承诺了就要兑现,不能以假承诺沽名钓誉。《草案》规定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原因,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是,如何界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谁来界定?是捐赠人自己说了算还是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得出结论?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说,这些疑问都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贺一诚委员提出了有关慈善组织的行政费用开支问题。贺一诚委员建议增加“慈善组织公开行政费用开支”的规定。梁胜利委员进一步建议,对慈善组织成员的薪酬标准及范围,应由第三方监理提出,并报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检察日报》、《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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